8.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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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2•【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八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7年2月2日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

第六条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十六号)《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珠海 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

珠海 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

珠海市垃圾投放点的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70米,每150-200户或每单元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具体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以“便于居民投放、易于管理、协商确定”为原则,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调整。

2. 设施配置:投放点应配置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可回收物桶根据居民意见适时配置,有害垃圾桶宜在小区其他固定位置设置。

设施要完善,要配备遮雨棚、硬底化、宣传指引、灯光照明、语音提示、监控视频、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

3. 投放时间:定时投放点应方便居民就近分类投放,定时定点投放+误时投放及时分类驳运。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4. 误时投放点:可较远设置,小区规模小的可结合小区收集房设置,小区较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位置也可与定时投放点合并设置。

5. 应急措施:若地面无法设置,也可以设置在负一层车库,但不利于宣传、引导、志愿督导垃圾分类投放,物业管理维护难度加大。

暴雨或台风天气不方便地面分类投放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应急措施,在负一楼临时提供分类投放点。

此外,珠海市还规定,单位若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若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的官方文件。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18年7月18日
——结束——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7.18
施行日期
2018.07.18
文号
主题类别
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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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1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1【实施日期】202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十九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

二、第十七条中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科技、海洋、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科技、农业和生态环境等部门”。

三、第二十条中的“市经贸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5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5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餐饮业产生的大量餐厨垃圾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1. 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应根据不同湿、干类别进行分类,湿垃圾主要包括食材残余、剩饭剩菜等厨余垃圾,干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包装材料等。

2. 分类回收:餐厨垃圾应进行分类回收处理,湿垃圾可以进行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等处理方式,干垃圾则可以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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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17年1月5日八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

第六条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
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处置纳入排污管理,依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各级政府以及环卫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相关餐厨垃圾管理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十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第十三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地点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单独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情况;
(五)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台账,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联单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相关数据;
(七)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和去向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企业在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市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定期更换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在收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五)配备密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标识;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七)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企业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数量、来源、处置后产品的流向、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依法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帐;
(三)配备合格的餐厨垃圾计量、贮存和处置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其符合环境标准、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环卫主管部门;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置餐厨垃圾,确保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并向市环卫主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非法销售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等餐厨垃圾;
(三)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品;
(四)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饲料或者饲养禽畜;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烧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况取消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被解除协议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本部门对餐厨垃圾的监管情况和处罚结果等。

本市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市环卫主管部门可以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公安等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对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餐厨垃圾时,违反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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