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津城管废〔2019〕24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废〔2019〕245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断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严防“地沟油”、“泔水猪”流向餐桌,助力“非洲猪瘟”防控,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引发的食品、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2019年11月21日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建立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运行规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餐饮垃圾,是指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其他具有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的企业(门店)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过程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生肉、肉制品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办法实施,细化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责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城执局负责本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城区商业门店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商业门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执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正式版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正式版
简介
该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天津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垃圾分类
根据该条例,居民应根据垃圾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投放,并且确保垃圾袋外包装清晰标注垃圾类型。
垃圾分类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区域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并配备相应的垃圾运输工具和设备。
收集的垃圾应经过再处理后妥善处置,确保对环境和人民健康无害。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天津市将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
同时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处罚和奖励措施
对于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将会给予
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执法和监督
相关执法机构将加强对该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
实施。
居民和单位可以举报违规行为,并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总结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的正式实施将推动垃圾分类和
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营造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
这将促
进可持续发展,并提升天津市的形象和生活质量。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食结构的变化,餐饮行业的发展也快速增长。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餐厨垃圾处理。
为了有效管理餐厨垃圾,保护环境及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出台了《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探讨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管理范围及责任主体《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与餐饮服务相关的公共集体和居民场所等。
这些单位和个人要负起餐厨垃圾管理的责任,包括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二、分类收集和容器标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收集。
养成分类习惯不仅有利于餐厨垃圾的有效处理,同时也有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
餐饮经营者和集体单位需要配备相应的容器用于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并采用明显的标识进行标记,以方便管理和监督。
三、储存与运输要求暂行办法要求餐饮单位妥善储存餐厨垃圾,避免异味和垃圾渗漏对环境和周边居民造成污染。
同时,对于餐厨垃圾的运输,必须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这些措施将有效减少垃圾外溢和二次污染。
四、处理与利用餐厨垃圾的处理是整个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餐饮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这些处理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使用安全环保的技术设备进行垃圾处理。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力度推广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例如生物发酵、沼气发电等技术,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监督与处罚为确保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效果,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政府部门将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以营造良好的餐厨垃圾管理环境。
六、实施效果与启示自《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餐厨垃圾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餐厨垃圾是指在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食堂及家庭等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果皮、剩余菜肴以及废弃的食用油脂等有机废弃物。
由于餐厨垃圾的特殊性,若不妥善处理将导致环境污染、臭气扩散以及病菌滋生等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人民的生态健康,有效管理餐厨垃圾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国家相继推出了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利用等环节,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为了实现餐厨垃圾的有效管理,首先需要进行分类收集。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餐厨垃圾应当在产生的地点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设置专用容器有助于区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并方便后续的处理工作。
在每个居民区、食堂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加工单位等地方应当建立专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加强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和工作人员养成正确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二、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是管理餐厨垃圾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体系,确保垃圾收集车辆能够及时将餐厨垃圾转移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同时,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洁措施,以减少餐厨垃圾带来的环境影响。
此外,垃圾收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载的垃圾进行密封,以防止臭气外溢,确保环境的清洁。
三、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管理的最终目标,既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等资源。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等环保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排放的污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是否对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在垃圾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水平。
四、停止使用餐厨垃圾分类处置费为了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停止收取餐厨垃圾分类处置费。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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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第十条(建设标准)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应遵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规定,以及国家、本市现行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同时报送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设施拆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需闲置、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园林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申报、投放、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
第十四条(投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投放,严禁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实际产生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配备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二)将餐厨垃圾和非餐厨垃圾分类单独存放。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残渣残液分别单独存放;(三)保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做到日产日清,在餐厨垃圾产生24小时内交付给餐厨垃圾专业收运单位;(五)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台账。
每月一次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核实当月申报和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收运单位确认的委托收运协议复印件;(六)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七)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公共厕所和非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八)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放处置费;(九)餐厨垃圾产生和收运、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收运许可)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向中标人颁发《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收运条件)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招投标时公布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收运区域)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经营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委托分类收运)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收运许可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收运协议,将餐厨垃圾交付给专业收运单位收运。
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运往外地)将餐厨垃圾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贮存或者处置的,应当向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提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明,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以及处置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收运单位的义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定时收运的方式收运。
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不得少于一次;(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使用全密闭自动装卸载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并按照规定喷涂标示标志;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和丢弃;(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
每月一次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核实当月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单位确认的收运、处置协议复印件;(五)未经收运服务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六)餐厨垃圾收运和产生、处置实行联单制度;(七)不得擅自拒绝接收产生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
第二十三条(自行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四条(处置管理)餐厨垃圾实行集中处置,由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处置许可)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向中标人颁发《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处置服务协议。
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处置标准)餐厨垃圾处置优先实施无害化处理,在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
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成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成肥料、饲料的,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处置条件)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招投标时公布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处置范围)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纳专业收运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
不得擅自拒绝接收专业收运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不得擅自接收专业收运单位之外运送的餐厨垃圾。
第二十九条(处置单位的义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应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标准;(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纳餐厨垃圾;(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并向市市容园林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七)餐厨垃圾处置和产生、收运实行联单制度;(八)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
每月一次向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报送处置台账,核实当月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收运单位确认的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核定餐厨垃圾实际接收处置量;(九)计量称重、管理系统等辅助设施、设备、软件应用系统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十)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条(自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应当具备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责任划分)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和区县长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申报、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申报登记、收集和运输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申报登记、收集和运输的相关数据统计、审核、确认、汇总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三)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的路线划定;(四)受理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五)负责组织推动、检查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签订委托收运协议工作;(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二条(责任划分)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排放登记、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运营监管。
建立健全对处理设施运行、无害化处理效果、资源化利用、主要污染物排放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处理全过程实行在线监管。
具体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由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排放处理收费标准,并做好餐厨垃圾排放处置、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责任划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成肥料、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责任划分)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