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

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

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

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主要职责

有:

(一)制定本市餐厨垃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对本市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市非法排放、清运、处置餐厨垃圾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的正常使用,对餐厨垃圾实行密闭存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开收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经批准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运登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运情况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填写交运回执。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活动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运输合同;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餐厨垃圾;

(三)收运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将所收集的餐厨垃圾交由经批准的餐厨

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理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厂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

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

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经营性运输单位送交的餐厨垃圾时,应当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填写收处回执。

第十八条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者销售;

(二)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三)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卫生、工商、畜牧、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系工作机制,通报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处理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性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适用于从事餐厨垃圾非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由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市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赣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负责该单位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学习、培训,执行管理制度。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日常收集、存放、登记、流向记录的管理工作,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应远离操作间,储存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有密封措施和明显的标识,保持容器外壁干净、整洁、无污渍,避免餐厨废弃物变质对食品的污染。

第五条餐饮单位要审核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的资质条件(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与其签定收运合同,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六条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台账应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去向、收购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保存半年以上。

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督促其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本暂行规定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九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发现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及时制止纠正,有责任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直接使用或使用回收加工后的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制作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或其它集中供餐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食品加工废料及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兰州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3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实现无害化。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开发和设施建设、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餐厨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能权限,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搬、投诉人。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

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价

格、财政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市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系统,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30日内,向所在区域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办理餐厨垃圾申报备案手续;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贮存;

(三)将餐厨垃圾贮存在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并保持贮存容器完好,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将产生的餐厨垃圾24小时内交给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收运。

禁止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每日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过程中,相关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收运、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或加工生产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和整洁、完好无损的收集容器、专业运输设备和工具;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滴漏、遗撒;

(三)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每日(含法定节假日)收集一次,做到“日产日收”;

(四)将餐厨垃圾当日运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保证餐厨垃圾处理的设施、设备持续稳定运行;确需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二)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禁止接收、处理未经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五)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六)将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种类、运行数据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不得用于食品加工,不得作为饲料。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处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三)对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违反餐厨垃圾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所属主管部门办理产生餐厨垃圾备案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贮存的;

第二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给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收运、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配备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和整洁、完好无损收集容器、专业运输设备和工具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滴漏、遗撒的;

(三)不按规定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每日(含法定节假日)收集的;

(四)不按规定将餐厨垃圾运往取得城市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将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种类、运行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申报的;

(二)不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导致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不能持续稳定运行的;

(五)确需检修又不按规定时限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力导致二次污染的;

(二)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接收、处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运送餐厨垃圾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

(二)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作为饲料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doc

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园食堂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合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以及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校园西北角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区,由后勤工作人员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给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园长加强对食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3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3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1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2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 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 得回执。 皇侨酒店餐厅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马湾小学餐厨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 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 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 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 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就餐人员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 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 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4、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 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5、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 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管理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6、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7、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日产日清,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8、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9、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10、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11、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 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并在24小时内交运完毕。 12、禁止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食物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销售;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农业、旅游、教育、商务、交通运输、 公安及其交通管理、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 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二、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二)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现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餐厨垃圾处理国家标准.pdf

总则 1为贯彻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餐厨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 和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4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项目设备技术要求 1、设计与制造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是使用微生物菌剂对可堆肥处理的生活有机垃圾进行快速的好氧发酵处 理的装置。主要由一级提升机、分拣装置、进料装置、机仓、搅拌装置、动力系统、加热系 统、除臭系统、出料装置、污水排放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微生物菌等组成。能够在24小时内将进仓垃圾通过加热搅拌粉碎并通过微生物菌作用的完成处理形成粉末状的有机肥。 (1)处理设备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和运行情况显示屏,显示内容包括:温度、搅拌和通风 供氧电机工作状态设定,以及机仓内温度等。 (2)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 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3)处理设备具有接受桶装生活有机垃圾的能力配备机械提升装置,应能接受60L、120L、240L标准垃圾桶的生活有机垃圾量。 (4)加热系统设定温度应可调节,设定温度不得低于35℃,并具有过热保护装置。 (5)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自动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 有手动控制装置,通风量应可调节。所选机械、电气配件应为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产品。 (6)机仓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304材料制作,并满足处理设备使用寿命要 求,罐体不应出现渗漏现象,处理设备应有机械辅助出料功能。 (7)整机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凹凸痕、划痕、毛刺及无尖锐棱角等。 (8)处理设备机仓应密闭,机仓内气体应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 (9)处理设备机仓容量应大于等于标准容量,标准容量计算方法见公式:V=W×2.4 ,式中:V—标准容量(L);W—设备一个处理周期处理垃圾量(Kg)。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规 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9年2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

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二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其他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食药监(市场监督)、环保、公安、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域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和自行就地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投资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单位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经营,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配有电子标签,封闭完好、外观整洁,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收集、存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于2011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先一 电话:83203068 传真:83203067 电子邮箱:liuxy@https://www.360docs.net/doc/073096749.html,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范围)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经费补贴)餐厨垃圾中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照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19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地沟油”、“问题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专人负责管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定稿版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发布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环〔2012〕7号 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反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餐厨垃圾△?办法通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厨房下角料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等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餐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利用餐饮垃圾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银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餐厨垃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

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餐厨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 集、运输或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除尘滤布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反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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