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常委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要分清楚_0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几点要求

一、首先要有强烈的职责意识。
组成人员无论是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都是一种职务,职务就是一种责任。
有职务就要尽责任。
不尽责就辜负了党和人民及人大代表的信任。
人民选我当代表,代表选我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非常大的荣耀。
要有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
要明白自己一个人代表着上万甚至更多的人。
不为人民和代表服务是不行的。
二、要克服一切困难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常委会就是常开会,开会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不开会就不能形成决议、决定等等。
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积极出席会议。
不要把自己看轻了,认为缺自己一个人不要紧。
有时候缺您一人真不行。
如缺您一人不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就达不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不能开会;缺您一人或差您一张表决票,拟任命或免职人员就任免不了职务等等。
三、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这些活动也是履行职责,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必要形式。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更有效地掌握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作到知情知政,从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言之有物,提出真知灼见,监督并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四、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踊跃发言。
“会议”就是“大家集在一起开会审议”。
通过“审”和“议”,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和问题、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和步骤,促进某项工作的开展。
每一位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都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在分组会议上大胆发言,在联组会议上争取发言,把提请审议的议题议深议透。
审议发言要事先有所准备,力求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便于落实。
五、平时要主动联系选民、搞好调查研究。
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功来练,走到那里就把调查研究搞到那里,走到那里就与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通过拉家常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了解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这样你就会耳聪目明,了解下情,能代表群众意愿,反映他们的心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区委常委会议工作规范(完整版)

区委常委会议工作规范区委常委会议工作规范一、区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常委会议须由半数以上的常委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会议由区委书记或由区委书记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统战部部长列席会议;区政府副区长及区政府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会议记录由区委研究室负责。
整个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
二、凡须提交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或向常委会汇报的内容,需先向区委分管副书记汇报,由区委分管副书记审阅同意并提报。
三、常委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秘书科负责,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同时应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将汇报内容形成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3千字,汇报时间限制在10分钟以内,重要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提前两天送区委办公室审查,再由区委书记或区委分管副书记审定,经审定后打印30份再送秘书科,由秘书科会前分发到各与会人员。
四、会议召开之前,会议服务人员应整理好室内卫生,准备好水,并根据与会人员多少,安排好座位,摆放好桌签。
会议组织人员应做好会议签到,并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与会情况。
会议开始后,会议服务人员要守候在会议室门口负责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议室。
对确须找领导同志的应让其在接待室等候,待问明情况后,给予转告。
同时要按照预定时间提前15分钟催促须向常委会汇报的部门负责人在接待室等候汇报。
五、对每次常委会召开的日期、出席、缺席、列席人员、讨论的议题、发言的内容和做出的决定,由会议记录人员逐项记录在案,力求记全、记准、记清,做到不错不漏。
会后根据需要将会议讨论的情况整理出《区委常委会议纪要》,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区委书记或委托的区委副书记签发后,印发区委常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和区人武部党委。
会议记录要按秘密文件保管,严守机密,年底交秘书科归档。
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探索实践

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探索实践作者:陈德荣来源:《现代国企研究》 2018年第7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强调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宝武)贯彻全国国企党建会精神,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积极探索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
落实前置程序的主要做法全国国企党建会召开后,中国宝武党委立即组建专项工作组,认真总结原宝钢集团、原武钢集团党委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完善与公司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等方面的经验,确保前置程序要求落到实处。
2017年1月,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新规则正式运行,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半年的修订完善基本固化。
其间,重点推进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一个清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前置要求,首先要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
中国宝武认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制度,比对发现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各个方面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基本吻合,从而明确“三重一大”事项作为重大事项履行前置程序。
按照这一思路,充分汲取原宝钢集团、原武钢集团经验,制定出台《中国宝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了决策事项清单,将“三重一大”事项细分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四大类共81个子项。
其中34项由党委常委会审定,主要集中在“重大决策”类中加强党的建设部分,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类事项,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管干部原则;其余47项主要为经营管理类事项,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由公司常务会、董事会决策。
清单对每个子项的决策范围、决策主体、决策方式都有明确规定。
比如,第2项“公司党建规划、党委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决策主体为党委常委会,明确由其“审定”;第21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策主体为董事会,党委常委会、常务会承担“审核”责任,董事会审定,最终“报国资委批准”(表1)。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两会指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召集。
其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此外,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一级还设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党的会议叫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早期党代会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现在党代会不是每年都开,除了二分之三的代表同意,或者是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可以提前,否则一律按党章五年举行一次。
几月份开也不一定,现在的惯例是九月十月左右。
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纪委常委会是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了达到会议高效、规范的目的,纪委常委会需遵守相关的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规定纪委常委会议通常在一周内至少开一次,具体开会时间应提前公布,以便委员们安排时间。
如果需要举行特别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使他们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会议时间通常在1-2个小时左右,时间不宜过长。
二、会议组织者会议组织者是纪委书记,他需要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维护纪委常委会的权威和纪律。
在会议前需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议议程、相关资料的准备等,确保会议的有效性。
三、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议程是纪委常委会开展工作的有序指引,应提前制定并告知与会委员。
会议议程需要明确主持人、报告人和发言人的职责和权责,并设置适当的讨论时间,确保能够全面、有效地讨论重点问题。
在会议结束前,应对议程进行总结和反馈,并形成会议记录,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四、会议纪律要求会议纪律是保障会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纪委常委会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在会议开始时,应先对会议纪律进行说明,确保各委员能清晰了解纪律要求。
主持人应掌握好会风会纪,督促委员们能恪守公正、遵守纪律、规范发言,维护会议秩序。
纪委常委会议属于内部会议,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发言要求发言是会议表达意见、交换意见的最重要环节之一。
在会议中,各委员应有针对性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要讲究时机、方法和内容适度,以便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达到会议预定的目标。
在发言时,要注意掌握发言的时间和内容,避免长篇大论,也要避免空话和重复,确保能用最短的时间最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六、会议记录和反馈会议结束后,应立即记录会议内容和发言者的意见和建议,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会议记录应真实、到位、详实地记录各项议题和表决结果,并清晰地表明与会委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以保证信息留存,提供纪委常委会的工作参考。
如何写好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资金使 埔 、党员 干 部违 纪处 理
等 内容 的 重 大 议 题 , 一定 要 确
保 记录准确 ,尤其 对每 化常 委
关 丁某 项 重 要 议 题 发 表 的 观 点
写 作 的重点 应放 在介 绍 会议 成 果 上 ,而不 是叙述会议 的过程 , 切忌记 “ 流水账” 。
三 是 强 化 纪 要 文 件 的 指 导
要清 晰记 录 ,L 为 会后 印 发的 q
纪 要 是 会 议 内 容 的 简要 反映 ,
容 做好 保密 1 作 ,比如有 的常 二 委 会会 议纪要 中涉 及需要 暂 时 保 密的 内容 ,但 冈事 情仍 在调
理 清 晰 、文字简 练 。这类 纪要
四、做好 保密 督办
党委 常委 会 会 议纪 要通 常 情 况 下只 印发 党委 常 委 、列席 人 员及 到会 的 单位 ,视 情况 抄 送 有 关 单 位 。在 特 殊情 况下 , 为便 于 上级 了解T 作开展情况 , 也 可抄 报 级 主管 部 门。但 是
的具体 措施 ,研 究 制定 本地 区 ( 或高校) 政治 、经济 、文化和 社 会发 展 的长期 规 划 ,分析 本
地区 ( 或高 校) 党 的建 设 、群 团组织 工作情 况 ,讨 论任 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干
导” 的原 则 对 议 题 进 行 协 调 , 通 常先 安 排 正 职 领 导 提 议 的 、 涉及面广的 、较 为紧急 的议 题 , 同时要 向其 他 领导 做好 解 释工 作 ,确 保每 位领 导 的议 题都 能 得 到合理排序和及 时研 究讨论 。 议题 确定并经党委 书记审定后 , 印发各 常委 ,并 及 时通 知有 关 部 门负责 人列席会议 。 会 前准 备要 特 别做 好 l 方 二 面 的工作 :一是 在会 议通 知 单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推荐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讨论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行政部门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校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六级职员;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参加人员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
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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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常委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要分清楚
2015年12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应学好用好。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会见到一些不规范不准确的用词、提法。
这里,着重谈谈因为一字之差而常被大家混淆的“会”。
“常委会”“常委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它是一个组织,由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组成。
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则出现了两种表述:“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议”。
“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这一组织依法召开的、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一种会议。
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13次用到“常委会会议”一词,在第五章中,明确了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题、出席、表决、记录等相关规定。
而“常委会议”,是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不规范简称,口语用得比较多。
总之,在表述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这一组织时,应当用“常委会”这一规范简称;在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用“常委会会议”这一规范表述;而“常委会议”这一表述是不规范的。
“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那么,“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孰对孰错呢?“常委扩大会议”是大家都习以为常的一种表述,而很少见到“常委会扩大会议”这一表述。
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一定对、后者一定错。
“常委扩大会议”,从字面上理解,是召集常委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会,它不是常委会会议,而是一种工作性质的会议;而“常委会扩大会议”,本质上还是常委会会议,只是扩大了参加范围而已。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是用“常委扩大会议”,那就是一次工作会议,而不能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因此不适用常委会会议的诸多规定,也不能套用“常委会会议纪要”的红头,更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决策;而“常委会扩大会议”,则应当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按法定程序办会。
“全会”和“全委会”
“全会”是新条例中的规范表述。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
“全委会”是旧条例中的旧表述。
1996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
现在旧条例已经废止,“全委会”这一表述也不再使用。
在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用到“全会”一词22次,没有“全委会”这一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全会”是一种会议形式,不是一种
组织,而“常委会”是一种组织,不是一种会议形式,这一点“全会”与“常委会”不一样。
总之,党的地方委员会是一种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全会(党委——全会);常委会是一种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常委会会议)。
“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都对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两者的含义不同。
党代表大会既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表示一种组织,同时又可以表示一种会议;而党代表会议只能代表一种会议。
其次,两者的召开期限也不同。
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党代表会议,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再次,两者的参会人员也不同。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而党代表会议,其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