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
1. 会议召开需提前通知所有常委会委员;
2. 会议通知要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主持人和记录人名字;
3. 必须保证所有委员在会议开始前到齐,主席宣布到场人数后方可开始会议。
二、逐项审议议程
1. 主席宣布议程并循序逐项进行;
2. 特别议题需要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以保证委员能够做好准备开展讨论或者提出建议。
三、提出讨论和建议
1. 委员可以自由提出问题和提议,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保持尊重和礼貌;
2. 委员要围绕议题进行讨论和提议,不得私自发表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
3. 委员的提议和讨论尽可能地贴近实际,在讨论中寻找可行性方案。
四、民主表决
1. 议题讨论完成后,将就提出的建议进行表决;
2. 采取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主席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单多数原则、绝对多数原则或其他多数原则;
3. 在表决前需进行辩论环节,讨论委员可以对提议进行辩论。
五、会议记录
1. 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进行的所有内容,包括议题讨论、提议和表决结果;
2. 会议记录需准确、清晰、具有权威性和完整性;
3. 通过电子方式分享记录和决议,避免纸制记录。
六、决议
1. 在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员会整理会议记录,以决议的形式公布议题表决结果;
2. 对于通过的提议,必须制定行动计划并实施,实现决议的转化;
3. 未通过的提议,可以保留并在下一次会议进行再次表决。
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1.党委常委会议是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
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3.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常委。
两办主任列席会议。
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议题提交部门、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4.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5.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6.党委常委会议秘书为党委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议题的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确定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管理体制、总体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和部署党的建设,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团体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的设置、变更、撤销方案。
4.讨论决定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向上级推荐的各类人选;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调整方案。
5.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各类人才奖励计划人选。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7. 研究决定“211工程”、“985工程”、“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
8.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时间: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闭幕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开地点:人大常委会议一般在北京市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方召开。
3. 会议召开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分散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同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
常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议程。
2. 会议议程的公布:人大常委会议议程应当在会前公布,并告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3. 会议议程的修改: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常委会委员的讨论和表决,并由常委会主任宣布。
三、会议主持1. 会议主持人:人大常委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在常委会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代理主持。
2.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会议的人应当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会议表决1. 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的确定: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五、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的制定:人大常委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公布。
2. 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内容。
六、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原则:人大常委会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会议的机密性。
2. 会议保密措施: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不得外传。
以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委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县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县委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一)坚持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权威和顾全大局的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指示、决定,紧密结合XX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真抓实干。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
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牢记两个务必,谦虚谨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处理。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县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多种形式与常委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每位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参与常委会集体决策,并严格按照常委会决策精神抓好分管工作。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县委常委会主要从政治、思想、组织、经济上加强对全县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出思路、管干部,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群众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各自职能;坚持沟通协调制度,常委除向书记、县长汇报工作以外,要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沟通,交流思想,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县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2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87.11.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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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1月16日中共黄骅市委五届二次全会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三)研究和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定期听取市政府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汇报,研究和谋划全市一个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等重大问题。
(四)对加强全市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五)研究审定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其他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讨论研究市政府提交人代会进行审议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和市武装部党委提请市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每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议军会议。
(七)研究决定市委有关部门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组请求市委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审定全市科级(含副科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事项。
(九)讨论需报请沧州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十)研究讨论召开全市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程
(十二)市委常委是市委常委会的出席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为市委常委会的固定列席人员。
(十三)讨论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的议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列席;市委常委议军会议,市武装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议题涉及市直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可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研究讨论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讲话,可指定1—2名主要起草人旁听。
(十四)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宣传报道的市委常委会,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可列席会议。
(十五)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提请市委书记确定。
(十六)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十七)市委常委会议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提出。
党委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议题,经主管市委常委初审,报市委分管副书记核审提出。
市政府党组和政府部门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提出;或经常务副市长初审,报市长核审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议题,经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协主席同意,与市委主管副书记沟通核审提出。
(十八)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受市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市委副书记确定。
(十九)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沟通。
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范围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视工作需要确定。
可以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及党外人士、人民团体的意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和评估,也可以召开有关方面协调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十)讨论研究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二十一)研究干部任免的议题,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前沟通工作。
选拔任用干部未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的、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或考察时有明确反对意见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二十二)凡人员编制、机构调整和升格、财政支出等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有关部门经过沟通协调,要提出较为一致的意见,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同意,才能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二十三)市委常委会议题不搞临时动议,每次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适量,以保证参加会议的市委常委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研究讨论。
(二十四)市委常委会组织服务部门要及时将议题材料收集齐全。
议题材料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经分管常委或分管书记审定打印后,一般要在会议召开1至2天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于提前了解情况,考虑意见。
(二十五)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
市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十六)市委常委对涉及分管工作的议题,要主动介绍有关情况,积极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认真思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委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要最后一个发言,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和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二十八)市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研究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逐个进行表决。
(二十九)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十一)市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签发一般由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必要时,报请市委副书记或市委书记签发。
(三十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要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以及议题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
涉密常委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由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确定。
(三十三)市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日常督办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三、议事原则
(三十四)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十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省委、沧州市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黄骅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十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三十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十八)坚持正确处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保持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三十九)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四、监督和纪律
(四十)市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
各常委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四十一)市委常委会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四十二)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对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凡是不需要向下传达的,一定要严格保密,绝不能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要按既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渗透,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常委会讨论时的具体情况。
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