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及分析整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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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背景介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税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于某年月日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主要变化1. 税率调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发生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不同范围,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税率。

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2. 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定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3. 引入超额累进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超额累进税率的概念。

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超过一定范围的部分,征收更高的税率,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累进性,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

4. 减税措施为了支持创新创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一措施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5. 扩大适用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涉及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内。

这一调整将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推动境内外企业的互联互通。

6. 指导性意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三、影响和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具体来说,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这将有助于培育更多的优秀企业,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2. 改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改善我国的税收环境,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了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助于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2章企业所得税法ppt课件

第2章企业所得税法ppt课件

新旧税法对比
1.引入“居民”、“非居民”概念 2.统一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3.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 4.充实了源泉扣缴制度 5.转变了税收优惠方式 6.强化了反避税内容 7.完善了征收管理制度
2019年5月30日12时8分
管理技术学院
五、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一)促进管理 (二)调节结构 (三)筹集资金
的企业。
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2非01居9业有税年民5(限义月企负纳务30)日((12时12法实中国场立有所))8分律际国境所机来得依在、管境内的构源的照中法理内设企、于企外国规机,立业场中业国境成 构 但 机 ; 所 国 。( 内立不在构,境地未且在中、但内区设)管在12345理.....中管工提从其技机构场勘场术国理厂供事他构;所探所学境机、劳建从、;等。院内构农务筑事场工从、场的、生所程事营、场安产,作生业开所装经包业产机采;、营括的经构自装活:场营、然配动所活办资、的;动事源修机的机的理构、、
速折旧;行业优惠为主
2019年5月30日12时8分
管理技术学院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9)
(二)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79年以 来至今)
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企 业所得税制度。
第二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 ――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完善了集体企业所得税 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9年5月30日12时8分
管理技术学院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①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
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 收的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法
1.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分为三类:25%、20%和17%。

对于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5%;营业收入超过300万
元至1亿元的企业,税率为20%;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税率为17%。

2.税务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有以下税务义务:
(1)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企业必须按期申报所得税,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3)当企业发生变更,如经营范围、负责人、登记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完备会计凭证,保存会计账簿,定期报送会计报告等。

3.免税额度
免税额度是企业所得税中税收减免的措施,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免税
额度一般分为农村小微企业免税额度和经营一定期限内的企业免税额度。

农村小微企业免税额度指由农民经营的企业,按征收期内营业收入的
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中国专家称,经济高速发展,“税务负 担指数”高是必须经历的阶段。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2004年3月), 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 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 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 2.2改革的特点
• 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4扣除项目的比较 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 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 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 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 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2.5不得扣除项目的比较
• 2.6税收优惠
• 2.7特别纳税调整• 2.8税收征管2.9 Nhomakorabea有优惠的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2.1纳税人比较
•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 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 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 织。
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 税率等作出规定。 •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 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 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 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1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doc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doc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人的办法。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盈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法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下面,我们来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一、税款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通过计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损失等所得额。

税率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二、税务登记和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设立之初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税务申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会计核算和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表要求有详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并按照法定的期限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四、税务稽查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务稽查和纳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核实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进行核查。

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发展。

例如,对于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者优惠的政策。

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申报和报送义务。

六、税务管理和课征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管理和课征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申报、核查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可以进行课征检查来查验企业的纳税情况。

企业应当遵守税法规定,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

七、税务争议和纳税争议解决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提起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得税核算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得税核算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得税核算分析1. 概述《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法律,用于规定和管理企业的所得税事务。

最近,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得税核算的相关内容。

2. 纳税主体范围扩大在旧版《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主体仅限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纳税主体的范围。

除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并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权的组织也被纳入纳税主体的范围。

这意味着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将需要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所得税核算和缴纳。

3. 税务纪录和报表要求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需要建立完整的税务纪录和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纪录和报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和保存,同时需要进行相关的审计和年度报告。

4. 扣除和减免政策变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和减免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创新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法规定了一系列支持创新和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企业需要根据新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的核算和申报,以便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5. 抵扣和结转差额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可以抵扣一部分符合规定的成本和费用。

对于无法在当期抵扣的成本和费用,企业可以选择结转到以后的年度进行抵扣。

新法对抵扣和结转的规定进行了一些修订和限制,企业需要仔细核算和管理抵扣和结转的差额,以便符合法律的要求。

6. 控股股东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控股股东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也进行了一些重要调整。

新法规定,企业控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税务纪录中进行相关核算和报告。

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也需要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所得税核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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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及分析整理第2章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基的概念。

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计算公式列表的方式进行分别表述。

税基的计算基本遵循了原内外资所得税政策有关税基核算的基本原理。

为了便于税源控制,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在计算税基的时候,采取了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及再减去免税收入,再进行各项扣除和抵免的思路,确认应税收入。

这样,有利于对免税收入进行管理,也有利于贯彻部分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政策,避免企业分解收入,对税收和财务管理都很有效。

税收筹划要点:一是利用年度之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将收入在年度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二是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多争取不征税项目收入、免税收入;三是用足用好各种税前扣除财务税收政策,争取多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条例: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

第十五条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更全面、更完整,主要增加:(1)非货币性收入的概念,同时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对非货币性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

(2)视同销售概念,将原散落在内资企业中各种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法律化。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二十七条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解读: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

对于各地政府特别是在招商引资时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从条例上看是要征税的。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以取得的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第三十条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第三十一条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第三十三条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担、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

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四条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解读:与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性、合理性相一致;但好象对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不再提及。

我们在进行判断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时,一定要注意其首要前提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是否合乎常理。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三十五条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二)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 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五)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 不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七)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 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十)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读:此条与原内外资所得税有重大变化,首先是统一了捐赠范围,只要是通过公益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均可扣除;其次是规定了统一的扣除标准:即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废除了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烦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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