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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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粤文市[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2013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

认定原则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完整版)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完整版)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

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四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第五条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

(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文化创意园概念介绍

深圳文化创意园概念介绍

相对于工业园、物流园、科技园等园区,文化创意园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也有很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文化创意园,今天我们从文创园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带大家了解文化创意园。

关于文化创意园的概念国内至今尚无对文化创意产业园概念的统一界定。

在综合国内外对文化创意产业园概念诠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情,我们尝试将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概念界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园是一系列与文化关联的、产业规模集聚的特定地理区域,是一具有鲜明文化形象并对外界产生一定吸引力的集生产、交易、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

园区内形成了一个包括生产——发行——消费产供销一体的文化产业链。

国内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目前,我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其产业优势和发展需要分别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了分类。

北京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

上海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划分为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资讯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五大重点行业,涉及国民经济统计中的38个中类行业,55个小类行业。

杭州在《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中将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层划分为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8个行业,涉及92个国民经济代码小类。

中国创意产业研究中心在《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7)》中将文化创意产业划分为影视文化类、电信软件类、工艺时尚类、设计服务类、展演出版类、咨询策划类和科研教育类八大类,21中类,涉及80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深圳市壹玖捌零产业集团是深圳的产业新城开发运营商,致力于成为中国产业新城有影响力的企业,坚持“一企业一亮点一产业链,构建产业价值一体化平台”的理念,确立以产业新城为核心产品的业务模式。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文产〔2008〕1号)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深府[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深发〔2005〕18号),结合我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配套政策措施。

本文件所称"三旧"是指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

目前政策措施指向以旧工业区改造建设为重点,旧村、旧城区改建可参照此政策,但受市有关专项政策的限制。

本文件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利用"三旧"改造集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咨询策划、文化中介、传媒出版、现代印刷等项目和企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空间的文化产品研发中心、展示交易中心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从事文化产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具有文化产品经营、展示、流通,或兼有旅游、娱乐功能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街)。

园区(基地)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深府〔2005〕220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意见》(粤府办〔2004〕62号)、《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的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总额3亿元,纳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与政策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与政策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与政策分析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文化和创意为核心的产业,包括文化艺术表演、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旅游、数字娱乐等领域。

近年来,中国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政府也重视支持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与政策进行分析。

一、产业园区的定义与发展背景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为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其目的是打造一个集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作媒体、文化创意服务机构等于一体的综合体,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发展现状与特点1.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较快,已经有许多这样的园区相继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布局。

2. 不同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特点各异,有些以文化创意设计为主导,有些以文化艺术表演为主导,还有些以数字娱乐为主导。

3.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特点是聚集了大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专业人才,形成了良好的创意创业氛围。

三、政策支持与助力1.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包括财税支持、用地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

2.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支持,例如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

四、园区的建设与管理1.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场地租赁等方面。

2. 园区的管理也很关键,应该注重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高效的服务机制,以提供良好的创意创业环境。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动力与优势1. 我国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和庞大的人口基数,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2.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3.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优势在于打通了创意和市场的桥梁,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挑战与问题1.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存在着创新能力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其全面发展。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解读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解读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解读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怎么出台的?答:2010年7月,省委召开建设“文化强省”工作会议期间,王荣书记代表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争当文化产业龙头大市,努力建设文化强市的新的战略目标。

根据许勤市长批示要求,由市文体旅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等部门分别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政策起草组,开展《政策》起草工作。

许勤市长对《政策》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先后10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对起草《政策》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自去年10月份以来,许勤市长又先后6次用了整整半天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特别要求政策起草组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的最新战略部署,亲自谋划了政策的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土地优惠等主要内容,提出了发布百强企业等具体措施,并且和各位市领导认真审阅了政策的每一个条款。

王京生、吴以环等市领导也多次参加专题会议,对政策起草提出了很多方向性和具体的指导意见。

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给予政策起草组大力支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出谋划策。

在6次专题会议中,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均参加了会议,从各部门的角度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市领导的带领下经过多次讨论成熟完善。

各相关部门还抽调业务骨干一起参与到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使《政策》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此外,其他相关部门在3次书面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政策起草组都尽可能地吸纳到相关条款中。

在市领导的带领和各部门的支持下,政策起草组以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为依据,广泛参考了全国各大城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各种政策,借鉴了国内外和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政策。

为使政策更符合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政策起草组先后组织了7场近100家企业代表和基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座谈会,走访调研了近40家骨干文化创意企业,多次听取了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国内权威文化产业专家学者的建议,认真总结我市在发展文化产业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和创新经验,对加强和改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进行了整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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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文体旅〔2013〕31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条件、程度和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特制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3年6月4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3年6月4日印发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条件、程度和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申报认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2-
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园区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单位,应向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建设和运营主体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五)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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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对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

考察人员由市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2名行业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

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第六条对现场考察通过的单位,经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七条市文体旅游局将审定的名单通过“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授予申报单位“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市文体旅游局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3月底前,被认定的园区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市文体旅游局,市文体旅游局应定期对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被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4-
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文体旅游局。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市文体旅游局将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一)功能发生变更;
(二)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4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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