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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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河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通过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 具体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豫交文[2012]81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8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考评员管理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14〕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2〕4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2〕4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2〕49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2),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22〕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

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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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

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

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
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5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注册地
注册时间申请记录有□年月无□申请类别申请等级
主管机关
相关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及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
5.企业自评报告□
主管机关
意见
(电子签名)年月日备注
说明:如有申请记录请在该栏填写最近一次申请时间。

7
8
证书说明
1.等级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X。

YYYY表示年份;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经营类别分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16个类别。

9
4.达标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

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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