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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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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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09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接质量,制定本第二条工考试,主(一(二(三(四其第三条焊、熔化极气理应符合本规制压力容器》法和结果评定钛规则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精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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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09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 (3)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5)第四章考试结果与评定 (18)第五章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27)第六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不断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作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然而,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的考核却变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工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更牵涉到着焊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因此,在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领域,相关规定和考试规则同步而来,让更多的焊工能够顺利完成考试,并通过相关考核走向胜利。

在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领域中,考核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包括文化和技能考试。

其中文化考试主要考核焊工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知识,包括相关材料、工艺、规则、安全操作等,是培养焊工整体素养和认知能力的重要环节。

而技能考试则重点考察焊工对焊接工艺、标准和要求的掌握程度,并需要考察焊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工作能力。

这个过程不仅需要焊工的技术娴熟和稳定的焊接能力,更需要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知识和经验的综合运用,是最为重要的部分。

在考试的具体规则上,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考试的规则也变得越来越规范,严肃和重要。

首先,针对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考试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同时,在考试的过程中,焊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戴好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施工要求,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在考试的过程中,焊工需要通过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验收,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并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而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考试前,焊工需要携带好本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以核实自己的身份,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进入考场后认真阅读考试题目,按照要求完成考试,严格遵守时间限制。

同时,焊工完成考试后,需要等待官方通知以确认考试成绩和资格认证情况。

总之,锅炉压力容器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焊接领域更是如此。

针对这个领域的考试规则变得愈加规范严格,正是为了确保焊工的安全和工作效率,同时对焊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为提升焊工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焊工考试规则1

焊工考试规则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 受压元件焊缝;(二)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 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 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 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 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 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 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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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2002-04-18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现引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2002年4月18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考试,主要包括:1.受压元件焊缝;2.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3.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4.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

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2.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3.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4.核查应考核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5.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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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人永久焊缝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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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从焊接工艺复杂程度出发而 将试件母材钢号进行分类,并制定出 替代规则,手工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 也相应分成四个等级。
表3 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表
类别 碳素钢 低合金钢 马氏体钢铁素 体不锈钢 代号 Ⅰ Ⅱ Ⅲ 典型钢号示例
Q195、Q215、Q235、10、20、20R、20G、 Q195、Q215、Q235、10、20、20R、20G、20g HP245、HP265、L175、L210、 HP245、HP265、L175、L210、S205 HP295、HP325、L245、L290、 HP295、HP325、L245、L290、
③F3 钛型、钛钙型 型号:(GB/T983) :(GB/T983) EXXX( )-16型焊条 EXXX(X)-16型焊条(G202),药皮可 以是碱性的,也可以是钛型或钛钙型。 适用于交流或直流焊接,为了在交流 施焊时获得良好的电弧稳定性,这类 焊条药皮中一般都含有易电离元素如 钾,直径不大于4.0mm的焊条可用于全 钾,直径不大于4.0mm的焊条可用于全 位置焊接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围:F1、F3。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围:F1、F3。
奥氏体不锈钢、 Ⅳ 双相不锈钢
表3中钢号都是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和气瓶现行标准中所列钢号。 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 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 中所列气瓶用钢的牌号都用“HP” 中所列气瓶用钢的牌号都用“HP”打头, 例如HP245、HP365。 245” 例如HP245、HP365。“245”表示钢材屈 服点σ 服点σs 下限值。气瓶用钢的化学成分 都有控制范围。
完成与钢号无关,焊机操作工用某一钢号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所有 钢号都可免除考试。 表4 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见图: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1)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 名从事焊接工作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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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劳人锅〔1988〕1 号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提高焊工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予以公布。

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焊工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已考试合格的项目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更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lkg/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三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第四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工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焊接工程师1-2名;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七条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八条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试委员会在考试10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一条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十二条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1·焊接安全技术;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6·常用焊接方法和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十三条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1·焊接方法焊接方法和分类见表1。

各表之间不互相代替。

(略)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试考。

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用后一种方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

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D。

2·母材钢号类别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2。

在表2的同一类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该类其他钢号的考试。

表2中的1_3类,类别较高的考试合格后,可免去类别较低的考试。

第4类与其他类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当产品材料的钢号在表2之外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可根据焊接性试验或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对钢号进行分类,但须将分类意见和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若钢号确能列入表2的某类中,可与该类钢号同样对待。

对于异种钢焊接,若母材的两类钢均在表2的1_8类中,且焊工对两者中较高类别的钢已考试合格,则可免考;若母材的两类钢中有第4类钢,焊工对两类钢已分别考试合格,则可免考,但焊接材料采用镍基材料时,仍须考试。

异种钢的分类号可用“×/×”表示。

3·试件类别根据试件形式、厚度、位置划分的试件类别见表3。

(略)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可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

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

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

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

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十四条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溶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试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十五条考试施工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4。

(略)第十六条试件的坡口形式见图2。

坡口尺寸由焊工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结、平整。

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钢印。

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仿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

焊工应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_16mm 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

3_6mm 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

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表2第2_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反修焊。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第十八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十九条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

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二十条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 内的缺陷不计。

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

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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