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教发[1993]第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等25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17【实施日期】1993.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篇一: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二、培训科目设置和培训时间住院医师培训按卫生部规定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7个中医学科开展,培训时间均为3年。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
业务培训以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四、考核类型与方式(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公共科目,并结合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考试科目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轮转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按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住院医师该年度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轮转时间和完成培训要求的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者才能参加年度考核。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专科医师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常见疾病和部分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就业的医师,进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全面负责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培训进行监督评估。
各医学院校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院校毕教委)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毕教委),负责落实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并委托上海市医师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医学院校协助市毕教委管理协调本校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起草制定各科培训细则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毕教委审定后发布。
上海市医师协会成立各培训学科专家组,负责本学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七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市毕教委应从严遴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所在学科应当为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市毕教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定期抽查督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19
•【字号】沪卫科教〔2023〕27号
•【施行日期】2023.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
根据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岗位需求和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培训能力情况,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见附件),计划招录总人数为1315名。
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科医师招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承担培训任务医院的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
培训基地所在科室录用的培训对象须全部纳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培训招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落实培训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国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下达全国培训招收年度计划;统筹培训资源,推动各地、各专业均衡发展;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工作实施。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区、市)年度招收计划;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本省(区、市)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招收计划第八条国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培训招收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依据需求和东部地区培训能力,每年将东部地区招收名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帮助中西部地区培训部分学员。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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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
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
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统一组织。
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
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