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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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再保险的目的:增加承保能力(increase capacity),风险分散和控制(可以承保更多不同的业务,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资本管理(例如满足偿付能力要求),财务规划(利用再保佣金为新业务提供资金),例如再保分入可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发挥自身优势(例如投资优势),利用tax loss or gain,巨灾保护等。

再保有Treaty based(合同再保险)和Facultative based(临时再保险,又称“临分”)两种,Treaty based是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事先谈好,这样符合条件的保单就直接纳入到保险合同中,临分是针对每次出现的特别的责任,一般比较大,或比较复杂,保费较高。

再保确定责任的形式有多种,例如Proportional quota share, Surplus or excedent(以上两种再保费和保额相关),Non-poroportinal(再保费和实际赔付有关,ex: Excess of Loss, stop loss, Catastrophic excess of loss)。

再保险的监管非常重要,由于监管机构对不在当地注册的再保险公司没有追偿和审查的权利,所以有些再保形式中若再保公司不在当地注册,则再保不被承认。

再保险初期不一定会产生大量的资产转移,例如使用Mo-co,不进行大量的资产转移的优势是资产转移可能会产生对直保公司不利的资本所得或损失,增加再保的违约损失暴露,大量的资产买卖造成对资产的不利估值,方便repurchase the business。

为了加强资产负债表的再保合约很可能被提前终止(例如泰康的95合同),所以合同中会加入提前终止的约定。

1984年前很少有财务再保,之后财务再保被广泛使用来合理避税。

一般由再保公司对两个公司之间应该进行的资金往来进行计算,形成报告后由直保公司审核后执行。

再保险合同容易引起监管质疑的地方有:给再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实际再保业务的经验无关;再保公司未实质支付任何赔款;再保公司在管理层变动或偿付能力不足时单方面终止合同。

保险风险的评估与再保险策略

保险风险的评估与再保险策略

保险风险的评估与再保险策略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风险不断增长和变化,保险公司需要不断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再保险策略,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保险风险的评估和再保险策略,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应对风险挑战。

一、保险风险的评估保险风险的评估是保险公司在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时的首要任务。

保险风险可以分为自然风险、人为风险和金融风险等多个方面。

评估这些风险的关键是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包括历史损失数据、风险事件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以及相关行业和市场的趋势和发展。

评估保险风险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基于统计模型的风险评估。

通过建立风险模型,根据历史数据和概率理论,可以计算出不同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借助专业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技术,如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分析,来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再保险策略的选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以减少其承担的风险规模。

再保险策略的选择在保险业务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选择再保险策略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风险的类型和规模、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的实力和可靠性以及再保险条款和费率等。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再保险协议,如纵向再保险、横向再保险和合作再保险,以满足其风险管理的需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再保险策略,包括购买不同再保险程序和使用不同再保险公司的组合。

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风险集中度,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回报率。

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风险管理在保险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潜在损失,提高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风险管理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

在当前监管环境下,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合规经营和资本充足性。

[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及评价]前海再保险偿付能力下降

[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及评价]前海再保险偿付能力下降

[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及评价]前海再保险偿付能力下降[摘要]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期把握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脉搏。

[关键词]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现状趋势我国目前对于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其他编报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随着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务发展,有些规定则需要补充”因此,在这种背景下,2022年12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本文以该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分析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并对趋势进行评价,以期把握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脉搏。

一、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从目前来看,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引入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标准判别再保险业务类型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利用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标准将创新再保险业务纳入监管。

未来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将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又以再保险业务所转移的风险是否已经发生为依据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区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

由于这三类再保险业务转移的风险截然不同,因此,对这三类业务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即允许按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正常认可预期再保险业务的损益、递延认可追溯再保险业务产生的收益和不认可未转移保险风险业务的损益。

2、差异化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另一重要趋势是考虑账龄、偿付能力和境内外等风险因素差异化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

保险行业中的再保险与风险分散

保险行业中的再保险与风险分散

保险行业中的再保险与风险分散保险行业是一个关乎风险管理的重要领域,再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再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目的在于实现风险分散与共担,保护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

本文将探讨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并解释风险分散的意义。

一、再保险的定义与作用再保险是保险与风险管理中的关键概念,其具体定义为:一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将部分或全部承担的保险责任再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从而将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和共担。

再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防范风险:再保险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降低了自身的风险暴露。

2. 保护财务健康:再保险能够保护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减少巨额赔付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冲击。

3. 扩大承保能力: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能够扩大承保能力,接受更多的保险合同而不用担心单一风险过大。

4. 促进风险管理: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评估,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二、再保险的分类与形式再保险按照参与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传统再保险和非传统再保险。

1. 传统再保险:指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同形式进行保险责任的转移,其中包括超额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两种形式。

2. 非传统再保险:是指除了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同进行再保险之外的转移方式,例如资本市场的投资型再保险。

再保险的形式可以分为:合同再保险和单证再保险。

1. 合同再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2. 单证再保险:指保险公司依靠再保险协议单证上的条款来实现风险转移。

三、风险分散的意义风险分散是保险行业中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再保险的核心目标之一。

风险分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风险集中: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能够将风险分散到其他保险公司,降低了风险集中度,减少了出现巨额赔付的可能性。

2. 共担风险:再保险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一风险,实现了风险的共担,减轻了单一保险公司的经济压力。

保险行业中的再保险与风险转移业务

保险行业中的再保险与风险转移业务

保险行业中的再保险与风险转移业务保险行业是一种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它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帮助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补偿。

而在保险行业中,再保险与风险转移业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行业中再保险与风险转移业务的定义、功能以及在保险市场中起到的作用。

一、再保险的定义和功能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保险风险再次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转移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交易。

再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将风险进行分散,降低自己承担的风险,并保持自己的财务稳定。

再保险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分散风险: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将大量风险进行共担,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敞口,保持财务的稳定。

2. 扩大承保能力: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接收更多的保单,并提高业务规模。

3. 促进保险创新:再保险可以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降低市场的风险厌恶程度,从而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再保险与风险转移的关系再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将自身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实现风险的共担和再分散。

再保险是一种通过风险转移来降低自身风险的方式,而风险转移是保险行业实现风险管理的核心机制。

再保险与风险转移紧密相关,二者相辅相成。

再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手段,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将自身的风险进行共担,降低经营风险。

而风险转移则是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再保险来改变自身的风险敞口,实现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三、再保险与保险市场的作用再保险在保险市场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再保险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通过将风险进行共担和再分散,再保险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从而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其次,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业务能力和承保能力。

在面对大规模风险时,保险公司往往无法独自承担全部风险,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提高承保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

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

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再集团在经历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资本市场大幅波动的冲击之后,通过明晰战略、改善管理,国内业务逐步走上了较为稳定的发展轨道,2010年承保已经实现全面盈利。

在不断巩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导地位的同时,中再集团从再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提出把实施国际化战略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认真谋划并积极加以推动。

国际化是必然趋势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其本质是分散风险。

再保险实现国际化,客观上体现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差异性,实现在全球范围内分散业务风险,平滑巨灾等引起的经营业绩波动,为股东带来稳定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再保险国际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保险企业为主,以再保险分出的方式把在国内承接的保险风险进一步分散至国外,由全球再保险企业共同承担国内风险;二是以再保险企业为主,以接受分入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承接风险,优化风险组合。

上述两种方式都是再保险发挥分散风险作用的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降低对风险不确定性的预期,实现在相同保费杠杆前提下提升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

就国内再保险市场而言,一方面以国内保险企业为主的再保险分出国际化已基本形成,其背景是国内法定分保的取消和国际再保险人加速对国内市场的渗透和参与。

以财险再保险为例,近两年国内每年400亿元左右的分出保费中,约60%由境外再保险人承接。

而另一方面,以再保险企业为主的再保险分入国际化刚刚起步,作为唯一一家本土再保险企业,中再集团2010年从境外接受分入的再保险业务保费不到15亿元,仅占集团再保险业务的6%。

由此可以看出,以再保险企业为主的分入国际化显著落后于以保险企业为主的分出国际化。

本土再保险企业加速实施国际化战略,有助于实现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

就国际再保险市场而言,不难发现,国际化是国际再保险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传统的国际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来源于欧洲以外地区的业务分别在67%、60%和67%以上。

再保险知识点

再保险知识点

再保险知识点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保险行业中,再保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的分类、再保险的目的和作用以及再保险的市场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承担的风险再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形式。

再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分散风险”,即通过将风险分散到多家保险公司,降低单一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

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责任等内容。

二、再保险的分类再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合同再保险和计划再保险;按照再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按照再保险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再保险和长期再保险;按照再保险公司的地域,可以分为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等。

三、再保险的目的和作用再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转移风险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保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

再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散风险:再保险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保险公司,避免单一保险公司承担过多风险。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释放出更多资金用于投资和经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 扩大承保能力: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接纳更多的业务。

4. 提升信誉和声誉:拥有再保险的保险公司会更具信誉和声誉,增强客户的信任感。

5. 降低风险: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保护其财务稳定。

四、再保险的市场再保险市场是一个专门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市场。

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传统再保险市场和非传统再保险市场。

传统再保险市场主要包括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其交易形式多为合同再保险。

非传统再保险市场是指一些非保险公司传统再保险机构,如对冲基金、证券公司等,其交易形式多为金融衍生品。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受到全球经济形势、自然灾害频发、保险需求增加等因素的影响。

再保险 法规

再保险 法规

再保险法规
再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通过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来转移一
部分风险的行为。

由于再保险涉及多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在国际上,再保险业务主要由国际再保险公司承担,各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也普遍较为严格。

例如,美国的国家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政府报备再保险交易,以确保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再保险交易的透明度。

在中国,再保险业务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对再保险业务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有效等。

此外,各个保险公司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相应的再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再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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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doc 12)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C)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2004年市值达813.03亿美元,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20位,业务遍及130多个国家。

作为保险业的龙头老大,2004年以来AIC一直麻烦不断:先是于当年10月卷人马什保险经纪贿赂丑闻,后又因向Brightpoint Inc.及PNC金融服务集团出售结构交易产品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司法部盯上。

2005年2月14日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又以涉嫌利用不当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为由正式调查AIG,这些不当再保险交易主要包括:一是AIG与通用再保险公司(General Re)之间在2000年至2001年间达成的一宗再保险交易,该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入虚增5亿美元,同时也使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赔款准备金增加了5亿美元。

二是AIG 与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Richmond保险公司和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Union Excess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些再保险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人虚增12亿美元,负债减少12亿美元。

在斯皮策调查的压力下,执掌AIG达37年之久的M.R.格林伯格被迫先后辞去首席执行官职位和董事长职位,AIG股票价格大幅下降。

除AIG丑闻外,近年来世界保险市场还发生了多起影响巨大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与财务丑闻。

如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HIH破产是该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2003年美国相互保险公司的破产被称作福吉尼亚州历史上最大的保险欺诈案;苏黎士金融服务集团、德国Hannover Re等多家著名保险公司因提供不当再保险产品而受到证券监管等机构的调查与处罚。

这种特别结构性支付计划与分出入的实际损失没有对应关系。

在这种保险中,再保险费一般等于将来索赔款的净现值加上手续费。

对分出入而言,相当于索赔额的再保险摊回,在收益表中可被反映为利润,而且,这种再保险摊回是允许进行打折的。

当时保险人使用这种产品的目的,是逃避监管机构限制对损失准备金进行打折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财产保险危机的出现,再保险承保能力下降,这极大地促进了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发展。

然而,随着安然事件、HIH公司破产等相继发生,监管机构加大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有限风险再保险陷入发展低谷,甚至有人惊呼:有限风险再保险死期已至!但事实上有限风险再保险并未寿终正寝,其仍继续存在和发展。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本身甚为复杂并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瑞士再保险公司甚至称,“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很难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提供一个全面的定义。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定义,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指那种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

为弄清什么是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正确区分以下几个概念:1.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traditional reinsur-ante)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保险的一种,与传统再保险区别甚大。

它们的区别主要为:前者对分出人所负风险转移的比例极低,后者转移风险比例较高;前者价格较后者低;前者期限一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后者一般为期一年;前者的费率更为灵活,常依分出人事后索赔的情况来确定保险费,后者一般不能根据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或调整保险费。

2.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将它们视为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称谓,也有人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本质上届财务再保险的一种”j。

但严格地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指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

所谓财务再保险,是指以改善财务报表或提供资金融通为唯一目的,不含任何实质性风险转移的再保险。

其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承保范围与功能不同:财务再保险中并无实质的风险转移行为,分出入购买该保险的目的仅为资金融通;有限风险再保险包含一定的风险转移成份,兼具风险转移与资金融通功能。

3.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ART即另类风险转移或非传统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传统再保险产品以外的途径进行风险转移,包括通过非传统风险载体和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

其中,非传统风险载体包括自保计划、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和共保集团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解决方案、承诺资本等。

可见,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一种,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属属种关系。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特点1.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

传统再保险产品仅能转移分出入的核保风险,不能分摊分出人的财务风险。

有限风险保险的目的是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入提供财务支持。

2.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核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再保险接受人虽须依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但分出人将在其后的年限中依合同约定将其接受的赔款返还给后者,即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大部分风险仍由分出入自己承担。

3.合同期限较长。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

换言之,通过购买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人再通过合同安排,将此风险分散到各保险合同期间,以减轻分出人短期之资金调度及巨灾损失等财务危机,故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实践中多为三至五年。

4.强调金钱的时间价值,在合同中明确考虑投资收入。

在估算保费时,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将保险期间内保费的预期投资收益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5.与分出入共同分享成果。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保险合同期满时,如实际经验损失率低于预期损失率时,再保险接受人要依合同约定将资金结余的部分退还给分出人,与分出人分享再保险合约正绩效所产生的利润。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功能与被滥用的危害(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功能1.平衡各期收益,减少收益波动。

通过传统再保险,分出入可将核保风险予以分散,但有时成本可能过高,且只能将损失在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进行分散,不能实现损失在时间上的分摊,难以有效减少收益波动。

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人可将某一年度内较大的索赔分散到数个年度内,从而有效地减少收益波动,平衡各期收益。

2.在保留已保业务盈利的同时扩大承保能力。

多数国家对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进行一定限制。

这样,即使保险公司已保业务为风险较低的优质业务,为满足监管需要,其仍需将超过承保能力的业务分保出去。

如按传统再保险方式分保,分出公司的盈利将受影响;但如按有限风险再保险方式进行分保,则该业务的利润实际上还留在分出公司。

3.合理避税。

多数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在一定年限内逐年延续弥补。

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能将损失或盈余在各年度内进行调配,因此,通过运用这种产品,可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地调节各年度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发挥再保险接受人的资金运用优势。

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可利用其资金运用优势创造价值,并与分出人进行分享。

特别是对资金运用渠道较窄或管制过严国家的保险公司而言,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其可以交纳保费方式将保险资金运用于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发挥接受人的资金运用优势。

(二)被滥用的危害从国外实践看,分出人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或逃避税收。

从操作上看,分出入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再保险合同中风险转移不足或通过单边合同改变再保险协议内容。

因此,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主要有:1.影响分出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损害利害相关者利益。

如果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提高收入与盈余,则其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将好于真实财务状况,从而可能导致购买分出人股票的股东、向分出入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及与分出人发生其他商业往来的利害相关者做出错误或不当的商业决策。

2.阻碍保险监管机构及时有效地对分出入进行监管,易导致问题的积累。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支柱之一。

如果保险人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了财务报表,特别在使用单边合同的情形下,监管机构很难获得被监管对象的真实偿付能力数据,其结果只能是降低监管的有效性,使分出人得以将问题暂时隐藏起来,等到问题无法继续隐瞒而暴露时,其往往已病入膏肓,救之不及了。

3.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制度。

从税法上说,任何企业不得人为调节各年度间的利润。

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能够以交纳保费方式隐藏当期利润,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4.导致其他监管机构介入保险公司的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与正常经营。

上市保险公司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有限风险保险产品,可能会因信息披露不实或协助提供不实信息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与处罚。

如果保险公司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进行逃税,则可能招致国家税收征管部门调查与处罚。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

司法机关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调查与处罚,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将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四、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在国外,人们并非一开始即清楚地认识到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危害。

但随着HIH 公司破产、AIG财务丑闻等事件的发生,监管机构加强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

(一)美国2004年11月,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宣布将有限风险再保险滥用作为其调查保险业的重点。

其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展开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详细审察。

2005年3月,乔治亚州宣布将传唤各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调查非传统保险单。

目前,全国保险人协会(NAIC)也正考虑纽约州保险局提出的旨在严格对待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的提案。

根据这一提案,保险人将有义务披露那些对保单持有人盈余之影响超过3%,或占再保险保费支出超过3%,或占再保险风险转移超过3%的有限风险再保险。

同时,该提案还要求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确保不存在任何单边合同。

另外,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也正在重新审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二)英国在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已经着手调查保险公司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情况。

2004年12月,FSA宣布,对任何被怀疑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或单边合同粉饰财务报表的公司,其均会“毫不犹豫地采取强制措施”。

2005年3月,FSA向在英国营业的各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发送信函,要求他们在2005年4月底前向FSA确认,他们的资本评价已考虑到了利用财务工具(包括再保险合同)的情况,并要他们确认,他们没有利用可能粉饰其财务真实状况的单边合同或其他财务工具。

(三)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其审慎监管局(APRA)已开始制定相关规定,拟对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进行严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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