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本金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将贷款、债权投资和资产等分为五个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这一
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商业银行对贷款和债权的风险管理,防范可能对
银行信贷业务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五种分类标准如下:
第一级:正常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本息按期兑付、未逾期,或逾期不超过90天,且债务人、担保人等信用状况良好的贷款或债权投资。
第二级:关注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本息逾期90天以上但不超过180天,并且债务人、担保人等信用状况尚可的贷款或债权投资。
第三级:次级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逾期180天以上但不超过360天,或者资产质量较差但仍可收回或弥补亏损的债权投资。
第四级:可疑类
指存在一定逾期但仍可以收回或弥补部分损失,或者资产质量明显下降但仍可收回或弥补亏损的债权投资。
第五级:损失类
指无法收回本息、资产几乎没有抵偿价值、资产质量非常下降且无法弥补的债权投资。
商业银行将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贷款、债权投资等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拨备计提和风险缓释,以防止因不良贷款和债权投资带来的风险事件对银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严格的贷款审批和风险评估审核制度,定期对贷款、债权投资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并加强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的沟通和协商。
总之,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制度在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银行贷款和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稳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33.1(1(2(3分别是AAAAAAAA+AA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较好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一定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中等,发展前景中等,管理水平中等,利润水平中等,担保履约能力中等,信誉状况中等。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收益略差,担保履约能力一般,信誉状况中等,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BB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中有部分处于较差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B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净收益情况较差,担保履约能力较差,担保机构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都很差,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本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实行打分卡评价方式,包括定量定性评价、预警与级别限定两个评价步骤。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定量指标算分,从规模实力、担保主营业务、风险管理、财务比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定性指标评分,从竞争能力、基础素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担保公司业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担保公司业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担保业务风险评估、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辽宁李卓)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防控担保业务风险,提高担保业务运作效率,保障担保业务发展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担保业务风险评估系统担保业务风险评估系统主要指本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授保额度状况及被担保企业反担保措施状况进行的初步判断和系统评估。
(一)被担保企业风险状况初步判断。
该系统主要针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申请、会计报表、担保业务经理出具的被担保企业调查报告及风控经理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被担保企业信息等资料,初步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作为担保对象。
风控经理认为能够接受的担保对象,可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关注企业进行分析考察。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风控经理向主管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后,可直接予以否定。
①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涉及诉讼的企业;②企业负责人被金融企业列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请求合作银行协助查询);③被担保对象经营不足一年的企业;④属于国家政策限制或淘汰行业的企业(登录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参照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二)、被担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系统。
该系统主要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为我公司合作被担保对象。
1、被担保对象评级体系内容本公司被担保对象评级体系包括被担保对象风险评价以及行业风险评价两部分;被担保对象自身风险评价。
主要评估和度量其信用风险水平及抗风险能力,包括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
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与我公司业务合作情况等4个方面。
行业风险评价。
主要评估和度量被担保对象所在行业全部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水平,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部分内容。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风险分类 指引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类指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类指引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风险分类指引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类指引展开深入探讨,以期深刻理解该指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背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是我国政府设立的重要基金之一,旨在通过风险补偿、再担保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基金的设立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关于风险分类风险分类是指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将融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中,风险分类指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3. 风险分类指引的重要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风险分类指引,对于各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通过合理的风险分类,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可以提高融资的可持续性,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风险分类指引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增加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类指引不仅是一项管理工具,更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规范化和引导。
合理的风险分类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有助于解决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风险分类指引也能够有效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降低金融市场风险,保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总结回顾通过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类指引的探讨,我们更好地理解了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风险分类指引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同时也能够保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我希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风险分类指引能够在不断完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基本分类标准正常借款企业(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l)借款企业(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企业(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2)借款企业(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注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企业(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10)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次级借款企业(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3)借款企业(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企业(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企业(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企业(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被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可疑
借款企业(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l)借款企业(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企业(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3)借款企业(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借款企业(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企业(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企业(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级分类十一档分类

五级分类十一档分类正常一档:借款人市场竞争能力极强,现金流量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很强,还款意愿很好,或担保足额且变现能力很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二档:借款人市场竞争能力很强,现金流量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较强,还款意愿良好,没有理由怀疑不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三档:借款人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不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关注一档:出现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因素,但借款人还款能力尚可,还款意愿良好,担保合法、足值、有效,本笔贷款无逾期欠息或逾期欠息在30天(含)以内。
关注二档:出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因素,借款人还款意愿一般,担保合法、足值、有效,本笔贷款逾期或欠息在31天至60天(含)之间。
关注三档: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一定问题,还款意愿较差,担保合法、足值、有效,但我公司认为通过追偿担保等手段能确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本笔贷款逾期或欠息在61天至90天(含)之间,进入诉讼程序61天至90天之间。
次级一档:借款人还款困难,即使执行担保也会形成一定损失,本笔贷款本息预计损失率在20%(含)以内。
次级二档:借款人还款出现较大困难,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本笔贷款本息预计损失率在20%至40%(含)之间。
可疑档: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要造成较大损失,本笔贷款本息预计损失率在40%至90%(含)之间。
损失档: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笔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不含)以上。
第三条十档细分采用“五级分类+逻辑调整”的两步分类模式,即在完成五级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反映客户违约风险和贷款评价的细分标准来逻辑判断,并据此确定授信资产质量十档细分结果。
第四条细分标准原则上按《五级十档参照表》(详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细分标准按10个因素制定,10个因素按照风险控制的重要程度,其排列先后顺序如下:(一)低风险、次低风险业务;(二)该笔贷款逾期、欠息情况(包括垫款、借新还旧、展期);(三)现金流量;(四)资产负债率;(五)抵(质)押对贷款本息的覆盖率;(六)担保方式;(七)重大事项(重大诉讼等);(八)主营业务收入与授信敞口比例;(九)同业分类;(十)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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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等级分类标准(试行)
风险类别总体特征主要特征
正常担保对象(委贷对象)有能力
履约,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
在影响还债的消极因素及代
偿的可能性。
1、担保对象(委贷对象)对还本付息有充分把握: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为正值
且较为稳定,各种财务指标合理;债务人诚实守信,履约意愿强。
2、反担保措施、手续齐备有效。
关注尽管担保对象(委贷对象)目
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是存在
潜在缺陷,继续下去会影响贷
款的偿还,担保机构有发生代
偿的潜在风险。
1、融资的实际用途与合同不符,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监督,贷款利息逾期90天(含
90天)以内;
2、净现金流量(当期或预期)依然为正值,但呈减少趋势;
3、担保对象(委贷对象)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在下降,或净值在减少,或出现流
动性不足的征兆;
4、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低于行业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经营管理有较严重的问题,其产品市场前景不明朗;
6、担保对象(委贷对象)还款意愿差,不积极与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
7、抵(质)押品的价值下降,重要法律文件存在缺陷[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
记];
8、国内外政策、金融、经济环境变化影响担保对象未来发展;
9、领导成员、组织机构、经营策略发生变化(如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可
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
次级担保对象(委贷对象)的偿还
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
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
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
可能会造成少部分损失。
1、担保对象(委贷对象)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贷款逾期91天至180天内
2、担保对象(委贷对象)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取新的资金,不能偿还对其他债
权人的债务;
3、担保对象(委贷对象)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4、担保对象(委贷对象)采取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担保;
5、项目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可疑担保对象(委贷对象)出现支
付困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
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
卖资产,基至通过担保机构履
行部分代偿责任来还款。
1、担保对象(委贷对象)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2、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等)处于停缓状态;
3、担保对象(委贷对象)已资不抵债,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4、贷款经重组仍然逾期,或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明显改善。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
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
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部分收
回。
1、担保对象(委贷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经法定清偿后,仍不
能还清贷款;
2、担保对象(委贷对象)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
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贷款;
3、担保对象(委贷对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
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贷款;
4、担保对象(委贷对象)虽未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未吊销其执照,但企业早
已关停或名存实亡。
5、反担保措施执行后,变现金额低于担保金额或抵(质)押物变现困难导致担保
机构造成的损失。
小额贷款风险等级分类标准(试行)
风险类别总体特征主要特征
正常债务人有能力履
约,能正常还本
付息,基本不存
在影响还债的消
极因素和清偿贷
款本息的可能
性。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
本付息,对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
有能力偿还债
务,但存在一些
可能对偿还债务
产生不利影响的
因素。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
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
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3、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
产生不利影响;
5、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
化;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90天以内的贷款。
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
力明显出现问
题,完全依靠其
正常营业收入无
法足额偿还债
务,即使执行保
证措施,也可能
会造成少部分损
失。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为负数;
2、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
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4、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
清偿;
5、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6、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
7、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抵(质)押品,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我公司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7、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
的措施或一切必
要的法律程序之
后,债权仍然无
法收回,或只能
收回极少部分。
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我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我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
的债权;
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
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
我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
,我公司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
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我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
偿还到期债务,我公司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
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
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
说明:债务人含借款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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