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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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 (2)

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 (2)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广州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资料准备)一、自我介绍:三位面试官,早上好!很高兴今天能参加实习面试考核,也感谢三位前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年轻的准律师提供面试。

我叫xxx,来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我于2012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于2013年10月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指导老师为xx律师,实习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在实习期内,在诉讼业务方面,我学会了如何撰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各类法律文书,如何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整理立案材料、执行材料,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协助执业律师查阅案卷、参与谈判和调解等。

与此同时,在非诉讼方面,在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修改顾问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的各种合同。

在实习期间,主要解除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等,往往该类型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比较清楚和简单。

比较遗憾的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在实习期间没有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仍需要加强学习。

在实习期间虽然协助指导律师除了一些诉讼和非诉业务,但积累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是非常有限的,在日后的转正执业后,我不仅要脚踏实地地工作,而且在艰难和挫折面前坚定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常常仰望天空,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介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广东xx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成立,属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经过四年的发展,广东xx律师事务所逐渐进入轨迹。

我所为国内客户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最高目标,现拥有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其中包括各个律师业务领域的专家,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有向客户提供不同领域和多层次法律服务的基础。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将稳定及迅速地持续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不断发展的客户群体的各种新的服务需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穗律协通[2012]3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39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该《章程》已于2012年5月27日经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生效并正式施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_20111950714164717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_20111950714164717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律师职业素质,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忠实的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执业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广州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非本地注册但在本地执业的律师,应当尊重及遵守本规范中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的行为应当受本规范中属于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约束,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范中的许可性或指导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五条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律师应维护法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有义务保持自身职业的荣誉和尊严,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个人声誉,不应从事任何可能使律师职业声誉受损的行为,杜绝和避免公众或社会道德认为不正当和可能不正当的行为,自觉维护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并有责任约束其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

第九条律师不能成为任何为法律所禁止、或公众及社会道德普遍认为不正当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十条律师执业要按照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的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忠实地履行宣誓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律师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履行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南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人员登记表;(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四)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记录及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七)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八)主城八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的实习律师需提交在《大律师在线》栏目的值班证明复印件。

其中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面试人员提交的工作文书应包括草拟的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会见笔录、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原件的复印件,文件上应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便确定工作文书的真实性。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不要求提供,该项材料只能作为辅助证明材料,证明实习人员参与了案件,不能作为一份独立的实习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自2015年1月1日起,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推出的“重庆市律师管理系统”(:8081)已正式上线运行。

在目前系统试运行阶段,提交面试材料均实行律师管理系统与纸质材料双审核方式。

请需要进行面试考核申请的人员先登录“重庆市律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待市律师协会审核通过后,再向市律师协会业务部提交纸质材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金融街融景中心一单元B 栋9层(五里店灯饰广场往观音桥方向100米)市律师协会将在30日内安排面试考核时间,并在西部律师网上公布。

请实习人员随时关注并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三、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意见(一)考核结束后,市律师协会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西部律师网上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名单;(二)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上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其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粤司办[2009]276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申领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首先,该指南强调了实务训练的重要性和目标。

实务训练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必须经历的阶段,旨在培养其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指南明确了实务训练的目标,包括熟练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司法实践和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等。

其次,该指南规定了实务训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指南明确提出了实务训练的课程设置,包括法律基础理论、法律实务能力、案件操作技能等方面,并强调要结合实际案例和实际操作进行培训。

指南同时规定了实务训练的方式,包括实地观摩、实地接触和实地参与等,要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务训练中全面掌握和应用法律知识和技能。

再次,该指南明确了实务训练的机构和责任。

指南规定了实务训练的机构设置,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培训机构和司法机关等,要求这些机构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实践机会和培训资源。

指南还明确了相关责任,强调了实务训练机构和导师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要求他们对实训过程进行跟踪和评估。

最后,该指南还对实务训练的考核和评价进行了规定。

指南要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加实务训练后,需要经过考试和评估,以评估其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实务训练考核结果将作为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重要依据,并对不合格者要求再次接受培训。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是一项重要的培训指南,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务训练进行了全面的规
范和指导。

通过本指南的实施,将有效促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的提高,从而提升整个律师行业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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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条【总则】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章申请考核
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

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
(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
(2)“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
(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
(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
(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
(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
(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
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六)我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的材料,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提供。

第五条【递交申请】申请人可在逢周一、三的工作日向我会提交考核申请。

第二章申请审核
第六条【材料审核】我会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签发收件回执。

第七条【书面审核】我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第一次书面审核。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我会将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或改正。

第一次书面审核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第二次书面审核。

第八条【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在十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参加期满考核。

审核不通过的,我会将通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第九条【请假及缺席】申请人应在接到面试考核的通知后,若有突发事情需要请假的,应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出。

因故不能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考核的,其申请日期自请假之日起重新计算。

情节严重的,提交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考核小组
第十条【考核小组组成】考核小组由三名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并担任主考,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没有执行委员的,由执行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四章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考核参与人】考核参与人是指参加考核的申请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及参加考核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考核纪律】考核参加人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一)考核参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

(二)考核参与人均应注意考核仪表,男士应穿西服、系领带,女士应穿职业套装。

(三)应保持会场安静。

考核参与人的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五)保守秘密。

除评议讨论外,考核参与人应对面试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六)遵守规则。

考核小组应严格执行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申请人不得与
考核小组交换名片或以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七)其他影响考核顺利进行的行为。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签到】申请人应在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点的地点等候考核;申请人在签到截止时间后超过半小时仍未到达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

第十五条【考核顺序】申请人考核顺序根据签到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开始】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到齐后考核方可开始。

第十七条【考核告知】考核开始时,考核小组应向申请人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需要申请回避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面试问答】考核小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结合申请人协助办理的案件从品行表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提问。

申请人应正面、系统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面试总结及点评】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应就申请人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及点评。

第二十条【考核记录】考核全程录像、录音。

第六章回避及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回避事由】申请人及考核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三)曾经考核过申请人的;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回避】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在面试开始前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自行回避】考官或工作人员可自行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前的工作】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称“实习委”)主任决定,主任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由市律协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回避决定形式】回避申请,记录后以口头形式作出。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如实记录后,不影响面试的继续进行。

第七章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由考核小组视情况采
取逐个评议、综合评议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小组三名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就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果。

第二十八条【评议结果】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合格公示
第二十九条【合格公示】合格考核结果,将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的次日起,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可到我会领取考核合格证书及提交的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不合格的评议的处理】考核小组认为申请人考核不合格的,应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委员会认为合格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进行公示;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结果及原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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