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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5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4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09年8月29日市政府令第22号公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4日市政府令第163号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法律援助实施活动。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以及宣传、培训、翻译、鉴定、案件质量评估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广州律师协会第九届乒乓球锦标赛竞赛规程.pdf

广州律师协会第九届乒乓球锦标赛竞赛规程.pdf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乒乓球锦标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二、竞赛日期:2019年11月16日(全天)参赛运动员应于当日8:30前抵达比赛现场参加开幕式。

三、竞赛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体育中心西门亚残博物馆三楼四、竞赛项目:1、单项:男子单打青年组(1974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男子单打中年组(1974年9月30日之前出生)、女子单打(因女子单打中年组报名人数不足,并入女子单打青年组)。

2、团体赛:混合团体赛(女子双打、混合双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男子单打,团体赛报名至少4人报名,运动员不得兼项)。

五、参赛资格:比赛当日前已领取执业证/实习证者可报名参赛。

六、竞赛办法:1、各参赛运动员须在8:30到达现场报到,并参加开幕式。

2、单项比赛采用单淘汰赛制,三局两胜制,每局11分(比赛中双方比分为10:10时,先连续得2分为胜)。

3、混合团体赛第一阶段采用循环赛制,小组前二名出线;第二阶段淘汰赛前抽签确定对赛位置(每小组的第一名,抽取不同组的第二名参加淘汰赛;对手确定后,再抽取比赛场次。

)决出最终名次。

混合体团体赛均采用五场三胜,每场三局两胜制,每局11分(比赛中双方比分为10:10时,先连续得2分为胜)。

小组赛五个项目比赛不论胜负,均进行比赛;淘汰赛阶段任一代表队先赢得三场单项比赛即为该团体赛获胜方,比赛结束。

混合团体赛出场顺序:女子双打-混合双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男子单打;每场比赛开赛前15分钟,由双方队长填报运动员出场名单,名单一经交换不得更改。

4、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执业证/实习证备查,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则取消队员及所在队伍参赛资格。

5、各队必须按照已编定的比赛台号和轮次参加比赛,除第一次按编定的时间外,以后出场时间,按上一场比赛结束后时间算起,迟到5分钟作弃权处理。

比赛进行过程中请勿随意离开赛场。

6、运动员需提前15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报到,团体比赛需要提前填报运动员出场名单,运动员迟到5分钟作弃权处理。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粤律协〔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省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程序(一)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根据省律协汇总各市律协提供的参保人数,计算出各市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所需缴纳的保费,并于2014年5月1日前(即起保时间前30日)向省律协发出保费缴费通知书。

(二)省律协收到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市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以及缴费金额标准。

(三)各市律协自收到省律协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并缴交保费,具体如下: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3)《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电子版);(4)《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需提供原件,2013年度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B方案、C方案之一、C方案之二需提供原件,自愿授权,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2014年考核的律师、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广州地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广州地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2013年5月20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第一节咨询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第三章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与通信第四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六节接待当事人第七节其他工作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取证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四节会见和通信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庭前会议程序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特别案件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三节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律师参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结案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和指导我市律师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第一条【总则】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章申请考核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

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2)“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_20111950714164717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_20111950714164717

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律师职业素质,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忠实的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执业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广州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非本地注册但在本地执业的律师,应当尊重及遵守本规范中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的行为应当受本规范中属于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约束,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范中的许可性或指导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五条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律师应维护法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有义务保持自身职业的荣誉和尊严,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个人声誉,不应从事任何可能使律师职业声誉受损的行为,杜绝和避免公众或社会道德认为不正当和可能不正当的行为,自觉维护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并有责任约束其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

第九条律师不能成为任何为法律所禁止、或公众及社会道德普遍认为不正当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十条律师执业要按照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的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忠实地履行宣誓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律师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履行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2012年3月3日市律协七届十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名单2.广州市律师协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附件1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调处委员会名单姓名性别所在律所职务高海生格林主任陈镇慧男启源副主任钟欣女君信副主任王波男金鹏委员王志卫男正大联合委员王晓华男广信委员朱征夫男东方昆仑委员李华式男安华理达郑东女大成委员赵晓飞男恒益委员钟国才男南国德赛委员徐严松男法制盛邦委员郭学进男金领委员程滨涛男纵横天正委员薛云华男广大委员附件2广州市律师协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姓名性别所在律所职务卢坚男法则明主任陈彦女拓孚创展副主任张新强男天胜副主任刘孟斌男三环汇华副主任梁淑军女大同秘书长王林洲男华瑞兴委员男明和理委员江亚芳女岭南委员杨超女华科委员陈艳女百科委员陈长洁男君合委员林志伟男本华委员徐立女海之华委员詹朝霞女委员薛丽莉女启源委员——结束——。

《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并参考行业规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广州市司法局2019年8月20日附件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第二章未成年人法律咨询第三章庭前准备工作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其他庭前准备工作第四章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第一节阅卷规定第二节会见规定第三节社会调查规定第四节申请取保候审规定第五节刑事和解第六节司法分流第七节侦查阶段第八节审查起诉阶段第九节审判阶段第五章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第一节刑事案件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六章办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监护侵害案件第三节家事案件第四节侵权及其他案件第七章结案与归档第八章附则总则为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援机构”)根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对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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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李超本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
59
李承辉

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
60
李惠炫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61
李亮生

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
62
李明华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
63
李日沛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64
李三新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65
李苏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
66
李文立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
67
李修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48
黄志强

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
49
江点序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50
江申生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
51
江勇

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
52
蒋泓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53
蒋容波

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
54
解刚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
55
康小鸫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56
赖冬敏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57
黎建辉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88
卢坚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89
卢跃峰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90
吕晖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91
罗国林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92
罗锦祥

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
93
马晓艳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94
南芳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95
聂卫国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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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奕

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
97
潘少华
38
何树智

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
39
胡海雄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40
胡育新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41
黄爱华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42
黄建水

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
43
黄荣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4
黄山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45
黄文芳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
46
黄亚泉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47
黄永青

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143
许玉祥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144
杨慧杰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145
杨亮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146
杨明哲

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147
杨年峰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
148
杨闰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149
杨锡锋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150
杨杨

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
151
78
刘俊杰

广东凯成
80
刘孟斌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81
刘涛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82
刘晓军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
83
刘艳艳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84
刘勇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85
刘远鸿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86
刘智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87
龙锦强

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
杨振锋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152
姚忠平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153
叶东文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154
尹星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68
李战良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69
梁国雄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70
梁智谋

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
71
林翠珠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72
林淑菁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
73
林泰松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74
林武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75
林锡彬

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
76
林振业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77
林志明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124
韦国祥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125
魏济民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126
文民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127
文阳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128
文震殊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129
翁作熙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130
吴翔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131
吴益辉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132
冼汉瑞

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
唐轶

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
116
田子军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
117
万晶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118
王立新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119
王琪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120
王亚峰

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
121
王云松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122
王植栋

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123
王志军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附件一
广州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按姓名拼音字母排列)
代表证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白仲清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2
毕亚林

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
3
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4
曹宇瞳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5
陈北元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6
陈滨宏

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
7
陈广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8
陈慧琼

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
9
陈建华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10
陈健斌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11
陈克宇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
12
陈默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13
陈启荣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14
陈伟安

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
15
陈伟雄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6
陈彦

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
17
陈茵明

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
18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
107
宋福信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08
宋伟强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109
宋志斌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110
苏东海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11
谈凌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112
谭日兴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113
唐健锋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114
唐军

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115
28
董润生

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
29
董宜东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30
杜称华

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
31
杜玉明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32
冯芸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33
高海生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34
顾芳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35
官选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36
韩秀娴

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
37
何结文

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
98
彭波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99
彭胜锋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00
彭晓伟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01
区智杰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102
曲怀远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103
冉隆云

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
104
沈敏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105
石新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
106
时英亚
陈志华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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