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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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 (2)

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 (2)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广州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资料准备)一、自我介绍:三位面试官,早上好!很高兴今天能参加实习面试考核,也感谢三位前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年轻的准律师提供面试。

我叫xxx,来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我于2012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于2013年10月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指导老师为xx律师,实习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在实习期内,在诉讼业务方面,我学会了如何撰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各类法律文书,如何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整理立案材料、执行材料,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协助执业律师查阅案卷、参与谈判和调解等。

与此同时,在非诉讼方面,在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修改顾问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的各种合同。

在实习期间,主要解除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等,往往该类型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比较清楚和简单。

比较遗憾的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在实习期间没有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仍需要加强学习。

在实习期间虽然协助指导律师除了一些诉讼和非诉业务,但积累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是非常有限的,在日后的转正执业后,我不仅要脚踏实地地工作,而且在艰难和挫折面前坚定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常常仰望天空,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介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广东xx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成立,属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经过四年的发展,广东xx律师事务所逐渐进入轨迹。

我所为国内客户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最高目标,现拥有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其中包括各个律师业务领域的专家,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有向客户提供不同领域和多层次法律服务的基础。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将稳定及迅速地持续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不断发展的客户群体的各种新的服务需求。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穗律协通[2012]3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39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该《章程》已于2012年5月27日经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生效并正式施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第一条【总则】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章申请考核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

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2)“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广州律师协会

广州律师协会

附件: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执业机构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执业机构是指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并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管委会是指本会成立的管理实习人员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习申请、监督及考核。

管委会下设考核委员会及品行审核委员会。

管委会及下设委员会由执业律师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组成,任职条件、构成比例及工作程序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可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顺延或延长。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执业机构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期满考核。

第二章执业机构、指导律师、实习推荐人【原条文:执业机构、指导律师以及申请实习人员的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机构,经本会审核后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已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四)未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

2022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

2022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

2022广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资料经验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背景介绍律师执业实习是律师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培养和选拔具备执业能力和潜力的律师人才。

广州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法治城市,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法律专业毕业生前来申请执业实习。

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条件和要求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应已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3. 专业知识: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4. 语言表达能力: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中文书写和口头表达能力;5. 团队合作精神: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6. 法律职业道德:申请人应具备高度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三、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流程和材料准备1. 网上申请:申请人需登录广州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在指定时间段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3. 面试考核:通过初步筛选后,申请人将接受面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案例分析、口头表达等;4. 面试结果公示:面试结束后,广州律师协会将公示面试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参加律师执业实习培训。

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面试考核经验分享1. 提前准备:提前了解广州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和相关法律政策,熟悉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做好充分的准备;2. 自信表达:在面试过程中,要保持自信并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路,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3. 案例分析:面试中可能会涉及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申请人应结合法律知识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的建议;4. 团队合作:在面试中展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表达对团队合作的重视和愿望;5. 自我评估:面试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参考。

五、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机会和前景展望广州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城市,律师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习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

经省律协八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将《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发挥律师协会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行业准入管理制度,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度重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要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研究制定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抓紧部署本市的实习管理工作。

要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具体承办实习申报工作的内勤人员学习《实习管理办法》,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使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实习管理的各项规定,为顺利开展实习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凡实习工作原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要争取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重视和支持,尽快做好实习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

三、切实抓好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实习管理办法》,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区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广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及时处理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律协九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案,具体对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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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测试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并以律师为主。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一)品行表现。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认同和确实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六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三)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五)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门测试;
(六)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测试考核。

第八条集中培训考核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实习人员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可以采取笔试以及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专门测试,在参加专门测试时,应当提交《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前两个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的下列材料原件作为实务训练考核的依据,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以备有关核查: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参加专门测试的书面申请。

专门测试以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及成绩为基础,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门测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前两个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本细则第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材料;
(二)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组织面试。

(四)面试时,实习人员需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和对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内容进行答辩。

实习人员应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考核小组成员按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作出客观评价。

(五)考核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

两名或以上考核成员评价为合格,实习人员方通过面试考核。

(六)面试尚未合格的实习人员,须延长实习期。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二条专门测试结束后,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测试的成绩,综合评价形成实习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实习考核结果形成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于网站。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考核结果公示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
政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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