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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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

(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

(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

(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

(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

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

(1)战略的指导;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

(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

(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

(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

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

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

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

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

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

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

(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

(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

(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

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

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

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

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

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

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

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

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

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

(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十一)制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

(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行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第四条监事长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财务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银行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银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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