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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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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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提高医院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促进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等。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监督执行和评估效果。

2.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继续教育内容1. 专业技能培训: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与应用。

2. 法律法规教育:包括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等。

3. 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意识。

4. 管理能力培训:针对管理层员工,提升管理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继续教育形式1. 内部培训:由医院内部专家或外聘专家进行授课。

2. 外部培训: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或研讨会。

3. 自学:员工通过阅读专业书籍、期刊、在线课程等方式进行自我提升。

4. 实践操作:通过临床实践、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技能提升。

五、学分管理1. 设立学分制度,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获得相应学分。

2. 学分作为员工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 每年对员工的学分进行统计和审核,确保学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激励与考核1. 对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2. 对未达到年度学分要求的员工进行通报,并要求其补足学分。

3. 将继续教育参与情况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继续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推动医院科研工作的开展,促进医院的发展和绩效提升,根据《医师法》、《护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二、继续教育的目的1.完善医护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2.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推动临床工作的创新;3.增强医护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敬业精神;4.提升医院整体绩效,助力医院发展。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1.内容(1)临床医学知识和技能;(2)医学科研方法和成果;(3)医患沟通与医学伦理;(4)管理知识和技能;(5)其他涉及医学健康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2.形式(1)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会;(2)临床操作指导和技术培训;(3)科研项目和论文撰写指导;(4)管理课程和技能培训;(5)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1.组织机构(1)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2)各科室继续教育小组:协助院继续教育委员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3)继续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

2.实施步骤(1)确定继续教育计划:每年初,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医院发展需求和医护人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2)组织培训或活动:根据计划安排,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或专家,组织培训活动;(3)评估和总结: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修改和完善继续教育计划。

五、继续教育的资金保障1.医院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用于继续教育经费;2.医院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继续教育专项经费账户,进行继续教育经费的专项管理;3.医院可以设立奖励基金,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医护人员进行奖励。

六、继续教育的台账管理1.医院应当建立全院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台账,记录每位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2.台账内容包括:继续教育的课程、培训时间、参与人员、培训费用等;3.医院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台账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连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不绝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推动医院的连续发展,订立本连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连续教育目标医院的连续教育目标是:1.不绝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2.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养;3.促进医务人员的创新本领和科研本领;4.推动医务人员与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和临床发展保持同步。

第二章连续教育管理机构和布置第四条组织机构医院设立连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的连续教育管理工作,包含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等。

第五条连续教育计划医院每年订立连续教育计划,明确各类连续教育活动的时间、地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第六条连续教育资源医院通过建立合作关系、聘请专家、开展学术沟通等方式,乐观取得各类连续教育资源,包含学术资源、教材资料、在线学习平台等。

第七条连续教育布置医院将连续教育布置纳入医务人员的工作计划,合理布置工作时间以便参加连续教育活动,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连续教育内容和方式第八条连续教育内容医院的连续教育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1.临床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包含新的治疗方法、手术技术、医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等;2.医疗安全和质量掌控:包含患者安全、病例分析、医疗事件管理等;3.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包含医德医风教育、医德考核等;4.创新本领和科研本领的培养:包含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论文发表等。

第九条连续教育方式医院的连续教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讲座,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2.线下培训和学习班:组织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供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3.在线学习平台:建立医院内部的在线学习平台,供应各类学习资源和学习任务;4.学习沟通和讨论: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习沟通和学术讨论,促进相互学习和切磋。

第四章连续教育考核和评估第十条连续教育考核医院对参加连续教育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重要包含以下内容:1.参加连续教育的活动情况:包含参加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培训班等;2.学习成绩和学术成绩:包含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论文发神色况等;3.连续教育效果的评估:通过各类评估考核方式,评估医务人员的连续教育效果。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与应用;(二)国内外医学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三)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四)临床实践、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能力提升。

第五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二)参加我院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如专题讲座、学术沙龙、病例讨论等;(三)开展自学、网络学习等自我提升活动;(四)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与考核第六条我院设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我院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二)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三)对继续教育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四)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我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九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学分登记:(一)参加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按实际参加时间给予学分;(二)开展自学、网络学习等自我提升活动,按完成情况给予学分;(三)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交流等,按成果级别给予学分。

第十条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医院医疗、护理、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为目标;2. 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3. 以规范化、制度化为手段;4. 以终身教育为理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 医学基础理论、临床知识和技能;2. 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3. 医学伦理、职业道德;4. 医学法律法规;5. 医学人文知识。

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专题讲座;2. 学术会议;3. 培训班;4. 在职研究生教育;5. 自学考试;6. 函授教育;7. 其他形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第十条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50%。

第十一条学分计算方法:1. 专题讲座:每次1学分;2. 学术会议:每次2学分;3. 培训班:根据培训时间、内容等确定学分;4. 在职研究生教育:根据学制、学分等确定学分;5. 自学考试、函授教育:根据考试、毕业等确定学分;6. 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晋升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专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专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医疗、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院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旨在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保持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章教育内容与目标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医学基础理论、临床知识和技能;2. 医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3. 医德医风建设;4. 信息化、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目标:1.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2.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3. 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医疗技术水平提升。

第三章教育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我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规划;2. 审核和批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 监督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情况;4.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

第四章教育形式与考核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包括:1. 集中培训: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2. 网络培训: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学习;3. 在职自学:鼓励专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4. 实践培训:通过临床实践、病例讨论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1.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医德医风等方面;2. 考核方式:采取笔试、实践操作、论文等形式;3. 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际应用;(二)坚持分类指导,注重针对性;(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四)坚持持续改进,注重创新。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院设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我院继续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确保项目质量;(三)组织、指导、监督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四)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五)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继续教育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决议;(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三)收集、整理、分析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四)处理继续教育日常工作。

第三章继续教育项目与内容第八条继续教育项目分为必修项目和选修项目。

第九条必修项目包括:(一)国家、省、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二)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选修项目包括:(一)与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二)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医学基础知识与技能;(二)医学新技术、新方法;(三)医学伦理与法规;(四)临床诊疗规范与指南;(五)医学人文素质与职业道德。

第四章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考核采用以下方式:(一)参加继续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二)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三)撰写论文、专著等,经审核通过,可获得相应学分。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在完成毕业后教育后的终身学习过程,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各类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培训、研讨、学术交流等;3. 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实施效果;4. 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医学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项目;2. 负责医学继续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3. 跟踪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做好学分管理;4. 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考核,确保医务人员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2. 医学伦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3.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风险防范;4.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在职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 外出学习: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班等,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经验;3. 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培训、学术交流等,方便医务人员随时学习;4. 临床实践:通过临床带教、实习、进修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主要用于高级职称评定,二类学分主要用于初级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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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国
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 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 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 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 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 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 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 局) 、人事厅( 局) , 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 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 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 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由卫生厅( 局) 、人事厅( 局) 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 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 自治区、直辖市)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 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地( 市) 、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 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 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 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 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
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 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 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 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 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 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 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应有明确的目标, 制定自学计划, 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

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 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此类项目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 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 要积
极面向社会,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 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而且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 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并经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6]101号) 的有关规定,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 但不以盈利为
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护士( 助产土) 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卫生部.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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