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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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泉政办〔2017〕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7号)精神,推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和《泉州制造2025》,提升全市消费品质量整体水平和质量竞争力,确保消费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深入实施《泉州制造2025》的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突出标准引领,创新质量供给,以科技创新支撑标准化和质量提升,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消费品生产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总体目标消费品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主要消费品质量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6%以上,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类消费品数量累计新增100个以上。

实施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明显增强,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到2020年,实现泉州市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5以上。

知名品牌培育成效明显,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消费品品牌数量明显增多,知名消费品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到2020年,消费品福建名牌产品达200个。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泉政文〔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告
泉政文〔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办[2013]157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03【实施日期】2013.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3日泉政办〔2013〕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闽政办〔2013〕4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推进质量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2〕253号),明确2013年全市质量工作重点,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流域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强江河、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监管,严禁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产品进入市场。

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

继续深入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兽药、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0〕1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0〕1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一、制定项目(一)《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二)《泉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预备项目(一)《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二)《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三、调研项目《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办法》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分解表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分解表项目类别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提出草案时间制定项目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提出泉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已提出预备项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配合2020年6月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城管局2020年10月调研项目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办法市文旅局2020年12月完成调研报告——结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由市粮食局、农业局、发改委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蛋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5大类食品56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9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6批次,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超标和质量指标不达标各1批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金利健康工厂店(经营者为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米粉(钙铁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泉政办[2018]1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构建从“农田到餐桌”覆盖人民群众日常基本消费食品的“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和建设食品安全“党政主抓、部门主管、企业主体、主官主责、人人主人”责任体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以“一品一码”(一个批次产品有唯一的追溯码)为总体思路,依托全省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立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检验检测、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公众查询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强化数据驱动、多方协同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全覆盖全链条可追溯,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我市食品安全状况的稳步提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四个最严”。

按照“四个最严”“五主”责任的要求,依托“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严格督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管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保障全市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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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接触用纸制品
泉州台商投资区2020年
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产品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与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原则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可参照执行。

2.产品分类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接触用纸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27590-2011(含第1号修改单)纸杯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网上自我公开声明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要求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品种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尽量抽取复合工序较多、印刷面积较大、产品下线时间短的产品。

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纸杯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1)优先抽取有印刷、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主导产品;(2)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确认产品的种类、规格、生产时间(按产品标识,在1年内)。

原则上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

在符合抽样要求的可选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须经生产企业对所抽的样品进行确认。

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
抽样时,按实际最小销售包装折算成检样和备样数量,以保证检样数量及备样数量不少于表中规定的
要求,避免打开原包装,详见下表。

食品用纸容器、纸杯产品抽样数量表
注:容器产品因体积差异影响样品数量需求,在满足检验和备检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包装规格等情况适当调整抽取样品数量,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样品容积和具体原因。

6.3样品处置
6.3.1 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1)纸板类罐
(2)圆柱形复合罐
(3)其他类复合罐
(4)纸杯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本次抽查对于接触油脂类产品,总迁移量项目不做化学溶剂替代和油脂类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检验结论用语:
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或方案),判定为合格;
2)经抽样检验, xxx、xxxx、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或方案),判定为不
合格;
3)经抽样检验, xxx、xxxx、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或方案),判定为不
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注:“xxx抽查细则(或方案)”中的“xxx”,要填写完整的抽查细则(或方案)编号(含年代号)和名称。

9.异议处理原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不予复检的情况
(1)提出复检时,产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3)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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