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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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与毗邻区的关系:一国一旦宣布了专属经 济区,则毗连区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
6、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底土。(注意不含海水带)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
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
(一)海洋法概论
概念
(1)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 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 分支。
(2)海洋法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 海洋割据 → 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领海制度与公海制度 → 1958年海洋法 → 1982年海洋法
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2、内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 海、内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内海峡 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内水的区别:
内海 内水
内水还包括: 内陆河流、
湖泊等
3、领海
思考:内陆国 家有领海吗?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或 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其宽度不得超 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是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水体部分、水域上 空和水域下的底土都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领 海仅指水体部分。
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划定: (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
(3)平行线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 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海洋法的内容

毗连区和临界海域的区别

毗连区和临界海域的区别

毗连区和临界海域的区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海域的划分从内海开始向外延伸依次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见图一所示。

图一1.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

从海基线量起12 海里的水域是我国的领海,它和陆地领土一样都是我国的领土。

对于领海,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

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权,就是一个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国家和平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通过。

但是对于军事船只来说,只有在沿海国的许可下,才可以通过。

我国有四大领海,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

2.内海内海指的就是四周被大陆或岛屿、群岛所包围,但是有狭窄水道或海峡与大洋相通的海域,我国的渤海就是内海。

内海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海之内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叫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

低潮线是指海水在海岸上退落的最低界线。

3.毗连区又称“连接区”、“特别区”,它是指在领海基线以外24 海里到领海之间的海域。

毗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并不享有主权,只有某些特殊的管制权,比如进行反走私、反偷渡等涉及到海关、财政、移民等违法行为。

大家注意,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只包括领土和领海,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

4.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 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在这一区域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也享有航行、飞行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符合国际法的其它用途,比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海洋法考点整理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五章海洋法(1)

第五章海洋法(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 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方的 领水扫雷,发现22颗德国制式水雷。但英国海军 的行动遭到阿方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 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 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 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 阿方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 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 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 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四、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特点
1、具民主性、进步性 2、具科学性、先进性 3、规模化、法制化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 2、公海上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 1、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
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 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 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 多选 BD)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 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 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 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 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 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 •

• 8、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
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 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 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 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 多选) •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 的船舶 •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 的船舶 •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 船舶

• •

• 2、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 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 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2 多选ABD)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 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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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
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
无此项例外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
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开始
作证义务方面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国家自愿
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通讯自由方面
无此项例外
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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