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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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什么不同I. 引言在现代国际法中,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与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利等密切相关,在国际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探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和联系。

II. 公海的定义及权利公海是指没有归属国家领土主权的海域,包括海洋中没有被承认的领土地带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的水域。

根据国际法,公海是所有国家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行使自由通行、捕鱼、科学研究、潜水、海底采矿、航行、通信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作为公海的一部分,大洋是为整个人类所共有的海域,所有的国家都享有自由通行和研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洋属于自然资源的共有财产,必须合理使用和管理,以维护国际社会利益”。

III. 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权利专属经济区是指符合国际海洋法规定,以国家领土或联合国确定的基线为界,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也包括其底部及其上空,是一个国家自主管辖的海域。

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国家享有探索、开发、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捕鱼、挖掘海底资源、开展海上交通、建设航道以及布设天然气、石油管道等。

但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的权利受制于国际法,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包括不侵犯他国领土主权、不影响他国在公海上行使自由通行和其他权利等。

同时,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必须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预防海洋污染等环保责任。

IV. 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管辖范围和法律地位不同。

公海是所有国家共有的自然财产,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宣示主权,因此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

而专属经济区是一个国家自主管辖的海域,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高的权利和自主权,但同时也必须承担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国际法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范。

另外,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责任也存在差异。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一、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特点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是指沿海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为了保护自身的海洋权益,根据其领海的基线,划定的一个区域。

该区域内,沿海国家拥有主权和权益,包括经济利益和资源管理权,同时也有义务履行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的责任。

专属经济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面积广阔: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从领海基线向海洋扩展的一块区域,通常从领海基线外延伸至200海里,面积相对较大。

2. 经济利益: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经济权益,包括开展经济活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设海洋设施等,可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3. 资源管理权: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有管理权,可以进行渔业、矿产开发、能源开发等经济活动。

4. 环境保护责任:沿海国家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包括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法依据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专属经济区划定和使用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权益和义务等内容,是全球海洋事务的基础法律框架。

2. 国际法习惯:除了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还受到国际法的习惯和惯例的约束,这些习惯和惯例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3. 地区公约和协定:一些地区还会通过签署公约和协定来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使用和保护。

三、专属经济区的利益和挑战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为沿海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1. 经济利益:专属经济区内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沿海国家带来了经济利益,包括渔业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矿产资源等。

沿海国家可以通过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

2. 领土主权: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沿海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划定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扩大自己的海洋领土范围,保护自身的海洋权益。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教育网(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特别提示]铺设电缆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准。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地理专属经济区(EEZ)是指在国家领海基线外的200海里(370.4公里)范围内,该国享有特定的权益和主权。

每个国家根据领土和海洋条件不同,都有自己的EEZ。

这些EEZ的划定对于国家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高一必修二地理教材中关于地理专属经济区的相关知识点。

1.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地理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涉及到各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

划定EEZ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自1994年开始生效。

UNCLOS规定,向外延伸200海里的范围内,国家对该区域内的经济资源拥有专属权。

2. EEZ的权益和主权在自己的EEZ内,国家享有以下权益和主权:- 划定和实施渔业管理区域;- 制定和执行环境法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开展科学研究和资源勘探;- 制定和实施有关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政策;- 审批和控制海洋活动,如航运和海底资源开发。

3. EEZ的重要性地理专属经济区对各国的经济和资源开发至关重要,具有以下重要性:- 经济利益:EEZ内的渔业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 能源安全:EEZ的划定使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能源资源,确保其能源供应的安全性。

- 地缘政治:控制和利用地理专属经济区可以增强国家的地缘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 环境保护:划定EEZ也为国家提供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机会。

4.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争端由于EEZ的划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资源利益,因此在一些海域存在着争端和纠纷。

例如,中国与日本、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和东海存在着有关EEZ的争议。

5.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案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地理专属经济区,如中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这些国家通过充分利用EEZ内的资源,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总结:地理专属经济区是国家在领海基线外200海里范围内的特定的经济和海洋权益区域。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在领海之外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内对外政策,处理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主权权利: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资源所必要的一切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b.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性质a.不具有岛屿地位b.没有自己的领海c.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对设置人工岛屿等的要求a.可设置距其不超过500m宽的安全地带b.不得设在对国际航行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c.应公布, 维持永久性警告方法d.已弃置不用者,应予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

e.未完全撤除者,亦应公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①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②正常情况下,对专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应予同意。

③对提出的计划的要求:时间:至少6个月以前提出内容:☆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舶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主要船到达和离开日期,装备的设置和拆除日期;☆主持机构的名称及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④可拒绝同意的情况:a.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况不正确;e.先前进行的研究对沿海国尚有未履行的义务。

⑤沿海国可参与研究,无须分担费用⑥沿海国有权要求提供科研资料、样品、成果、结论及其评价等。

⑦如科研活动不按提出的计划进行或不履行应尽义务,沿海国有权暂停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1. 专属经济区是指什么?A. 一个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B. 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设立的特殊经济区C. 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共同管理的海域D. 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设立的经济特区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可以是多少海里?A. 12海里B. 200海里C. 300海里D. 500海里3.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哪些权利?A. 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享有主权权利B. 对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进行限制C. 可以完全禁止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D. 可以随意逮捕和拘留其他国家的渔船4. 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B.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C.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并执行,而不受国际法的约束。

D. 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是沿海国的重要责任。

5. 专属经济区与公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而在公海上则没有。

B.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而专属经济区只允许特定国家进入。

C.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而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不需要。

D. 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归沿海国所有,而公海上的资源则归全人类共同所有。

答案:1. A(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2. B(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可以是200海里。

)3. A(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4. C(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仍需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5. A(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而在公海上,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指的是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包括海上空间、水面和海底的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概念于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提出并被广泛接受。

其目的是在国家领土以外的领海和大洋开辟贸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空间,以保障沿海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主权和权益。

专属经济区给予沿海国家权益与义务的综合体制。

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益:有权开发利用和管理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有权进行渔业开发和管理;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环境;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控制该区域的环境污染、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应不超过200海里,但特定自然条件下(如陆缘海、深切海峡),宽度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通过国家沿海线的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陆地的基线、峡湾和领海等的边界,是一个专家团队集合测量、法律和地质等多学科的综合结果。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对沿海国家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拥有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合法开发和利用大量的海洋资源,并以此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专属经济区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等。

同时,专属经济区的设立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海洋管理能力和监管体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给予沿海国家在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内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海域区域。

它为沿海国家创造了更广阔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空间,也为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管理对沿海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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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 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 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 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


四、海峡 (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 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 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 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第一节 概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世界海洋的分布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 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 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 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 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 辖权。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 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 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 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 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 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 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 与反垄断的斗争。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 《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 论。 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 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 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 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 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 内水
一、概述 二、港口 三、海湾 四、海峡
第二节 内 水



一、概述 (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 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 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 (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 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 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 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
平最窄的连拉南直 均浅,连线洁端布 深处最线,尔和罗 度水宽,东加非陀 约深处全至角洲海 长直和西峡 米米千约布非北位 。,米 罗洲角于 千 最, 陀斯之欧 最米市巴间洲 深 窄。和特,伊 处 处海阿尔西比 水 峡 深仅 尔角起利 西米之欧亚 千宽纳间洲半 米米东角的行岛 ,; 43 301 375 13 1181 90
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 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 的领海概念。 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 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 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 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1982年制 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 些重大问题。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 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 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 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 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 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 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 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 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 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
博斯普鲁斯海峡位于小亚细亚半岛和巴尔干半岛之间, 东连黑海,西通马尔马拉海,同马尔马拉海、达达尼 尔海峡连接,成为黑海沿岸国家出外海的唯一通道。 海峡中海流呈不同方向的两层水流。上层水(厚度 10~20米)从黑海流向马尔马拉海,下层水则由马尔
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 之间,是连接南中国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 是沟通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海上交通纽带,战略地 位十分重要,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美海军太平 洋舰队舰只往返于海湾、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最近 航线的必经之路。



三、海湾 (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 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 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 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 (二)历史性海湾: 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 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 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 海湾。 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 辖之下。
第3章 海洋法


〔本章重点〕 1. 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 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及法律制度。 2. 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及群岛的 海道通过制度的区别。
第3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内 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第七节 公 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本章小结〕
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 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 规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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