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将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活动、损害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相对其存在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海洋自然和非自然的全部要素的整体。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小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海峡是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的宽度较窄的水道。
其特点是流急,沉淀物粗化,多为沙砾。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六个月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
法律责任:警告、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应报送的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教育网(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特别提示]铺设电缆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准。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摘要: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衰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发展战略制定在海洋之上,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
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
我国的海域邻接的国家和地区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有些我国固有的岛屿被有些海上邻国明目张胆地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我海洋权益也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在这些挑战之中,剩余权利这一问题格外突出。
因这一权利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
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剩余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大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归属于国际社会。
1本文将从国际现实出发论述分析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以期待达到维护中国合法海洋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保护管辖权剩余权利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一)专属经济区概述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1王世杰、钱端升,《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D],商务印书馆,1999,第361页。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
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
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一种自主经济区域,其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一定的独立税收、贸易、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并按照法定程序享有管理自主权。
一、制度背景与意义自1970年代末期起,全球经济开始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浪潮推动了经济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也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合作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对国家领土内的海洋资源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然而,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仅仅是针对海洋,也可适用于内陆等其他经济领域,是对国际经济合作新形势的一种顺应。
二、制度构成要素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依据、专属经济区的属性、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是制度的基础,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而专属经济区的属性则包括独立税收、贸易、金融以及管理自主权等特点。
另外,管理机构是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关键,各级政府和自治组织是专属经济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制度实施步骤1.政策沟通政策沟通是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第一步,需要在政府、企业、学术界等不同层面进行广泛的沟通,以明确制度实施的目标和制度需要达成的效果。
2.立法授权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进行授权,确保该制度的法律性和合规性,并具有约束力。
3.选址规划制定专属经济区制度需要进行选址规划,选定位置必须考虑地理位置、交通、商业氛围等多个因素,以确保贸易顺畅,效益最优。
4.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构建专属经济区的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工程支持,投资和建设合适的基础设施极为关键,直接影响专属经济区的建设进度和效果。
5.管理机构设立建立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机构是作为实现该制度的根本,并且关系到制度执行的效果和成败,需要制定格局、构建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
四、制度优缺点及未来展望专属经济区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国家的国际贸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等现实意义,并能够以其自身的优点,解决国运行中遇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问题,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相比前来说,缺点是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投资和开发,是否合理并且有效,需要通过相应的发展实践进行检验。
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第四章海洋法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
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
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
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结课论文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1、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
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
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
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
(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
(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
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
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
(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发

海洋文化旅游
挖掘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历史文化资 源,如海上丝绸之路、古代沉船等, 打造海洋文化旅游线路,提升旅游的 文化内涵。
海洋休闲度假旅游
在专属经济区内建设海滨度假胜地、 海上运动中心等设施,提供多样化的 海洋休闲度假产品,满足游客的度假 需求。
04 专属经济区与海洋资源开 发的挑战与对策
技术挑战与对策
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
建立合作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成立联合开发机构等方式,建立专属 经济区海洋资源开发的合作机制。
搭建合作平台
各国可以共同搭建海洋资源开发的合作平台,如联合实验室、技术 转移中心等,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
加强政策对话
各国应加强政策对话,协调各自在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开发中的政策 和利益,推动合作深入发展。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为国家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理论支持。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研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研究 ,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在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需要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问题,实 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至1982年期间,联合国 先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最 终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正式确立了专属经济
区的概念和相关制度。
后续发展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 来,专属经济区制度逐渐被各国 广泛接受和实践,成为国际海洋
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规与政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第55 条规定: 条规定:“专属经济 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 领海的一个区域, 领海的一个区域,受 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 律制度的限制, 律制度的限制,在这 个制度下, 个制度下,沿海国的 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 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 的支配。 的支配。” 《海洋法公约》第57条 海洋法公约》 条 又规定: 又规定:“专属经济 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基线量起, 200海里。” 海里。 海里
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维护和利用
《海洋法公约》第60条规定,为了勘探、开发、养护和 管理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 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 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 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已被 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 以确保航行安全”,并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 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 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 理的安全地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二、我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
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 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 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 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 法一直持积极态度 。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 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二、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
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 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 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 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 法一直持积极态度 。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 区制度。
八、设立专属经济区的意义
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却有占全球 商业捕捞90%左右的鱼类,有世界已知储 量87%的原油,还有10%左右的多金属矿 球。另外,大部分海洋科研要在这200海 里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几乎全部主要 世界性航道都要通过专属经济区。该区 域内的活动如此广泛而重要,显而易见 《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法律 制度的规定就异常重要了。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性质
在国际法上,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 即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的一切人和物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 地优越权;对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人 优越权。专属经济区从概念上看是毗连区与大陆架的产物,从实 践上看是解决海洋自由和海洋闭锁冲突的一种途径。 专属经济区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200海里水域以及大陆架上 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所以,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性质,不同于领海、毗 连区、大陆架以及公海等海域,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致 沿海国主要为了经济性的目的而行使管辖权,这种经济性的 管辖权是专属性的,而其他方面的管辖权则视其特定法律地位和 具体情况而定。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海里内是 一个重叠区域, 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 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围,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1)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4)二者的范围不同。 )二者的范围不同。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
条和第70条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69条和第 条规定,内陆国和地理不 海洋法公约》 条和第 条规定, 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 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 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 部分, 部分,同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 不过, 况”。不过,“这种参与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 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 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并考虑到 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 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 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三、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发展海洋事业、 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 。 (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国际 形势发展的需要 。 (三)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调整与邻 国交往规范的需要 。 (四)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国家 海洋权的需要 。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内容
(一)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 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 (二)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四)行政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六)刑事管辖权 (七)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表明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 海洋法公约》 特征: 特征:
(1)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 海紧密相连的一个区域; (2)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为200 海里; (3)在专属经济区内实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也有其 他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的限制与 支配。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 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 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 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 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些自 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在第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争论颇为 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领海论” (一)“领海论” 公海论” (二)“公海论” 专属管辖区论” (三)“专属管辖区论”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七、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一、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 用
由于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归沿海国所有, 养护、利用该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属沿海国主权 权利范围以内的事项,因此它对采取任何措施 养护和利用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具有决定性 的权利。 《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 资源的养护和利用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生物资源的养护 (二)生物资源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