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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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法律法规与政策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与政策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当前全球水产资源逐渐减少的背景下,水产养殖业逐渐成为满足人们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方面,分别介绍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一、国内1.《渔业法》我国于1986年出台了《渔业法》,该法对水产养殖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包括了水产养殖的准入条件、培育与投放、养殖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该法还对养殖者的权益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为了有效保护水产资源,我国设立了一系列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并制定了《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渔业资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等。

通过设立渔业资源保护区,我国在水产养殖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有效保护了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政策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水体污染。

为了解决养殖业污染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污染治理政策。

例如,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整顿改造,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大监管力度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水质环境,提高水产养殖的可持续性。

二、国际1.欧盟渔业管理制度为了实现欧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渔业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了针对不同鱼种的捕捞配额、渔业保护区的设立等政策。

这些制度旨在平衡捕捞活动与鱼类资源的恢复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保护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美国水产养殖法律法规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管理水产养殖业。

其中,以《美国海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对养殖场的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美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3.国际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水产养殖法律框架之一。

该公约覆盖了许多与水产养殖有关的领域,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以及国际渔业合作等方面。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海洋法与渔业法规练习题 2018-11-5(1)

国际海洋法与渔业法规练习题 2018-11-5(1)

国际海洋法与渔业法规练习题2018-11-5一、忽略其中的编号,可能有重复的问题,请同学们自己整理;二、还需要复习上次发的翻译,汉译英;三、还需要复习:最新修订的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一、名词解释1 渔业法规,主要是指调整因捕捞渔业生物资源、从事水产养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领海,是指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邻接沿海国的海岸及其内海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邻接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在海洋中的延伸,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

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水域,也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

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3.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者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4.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5.养殖证,是由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允许其占有使用国有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法律证明文件。

6.公海,是指沿海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国际海底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的所有部分。

7 渔业从狭义上讲,渔业仅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植物的生产事业。

从广义上讲,除了水产捕捞和水产养殖外,还包括水产品加工、渔业船舶制造及修理、渔具设备制造及修理、水产品贸易、渔业观光休闲等产业。

8.岛屿和低潮高地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是在高潮时没入水中自然形成的陆地。

9.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设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和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谋求共同的利益目标。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2章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2章

3.《守则》的目的 明确渔业(水产养殖、
加工、贸易、渔业研究等)的负责任行为 原则和标准;以期有效地养护、管理和开 发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并对生态系统和生 物多样性给以应有的注意;促进渔业资源 的可持续性利用及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 发展。
• 4. 《守则》的一般原则
• (1)重视对渔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影响,保 持生物多样性;
1992年5月在坎昆召开的负责任捕捞国际 会议;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 会所通过的《21世纪议程》,要求在联合 国主持下,召开政府间会议,按照 《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对跨界鱼类种群 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进行管理。
• 1992年的第47届联大上作出了关于召开 “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 种群会议”的决议,并强调会议及其结 果“应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沿海国和公海捕鱼 国的权利和义务”。该会议于1993年4月 召开,经两年多的讨论,于1995年8月通 过了《执行协定》和两个决议:
具、捕捞方法 。 • (5).渔港 • (6).人工鱼礁和集鱼设施
• 6. 水产养殖
• (1).国家管辖区内的养殖业
• 各国为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在生态方 面具有可持续性,合理利用水产养殖和其 他资源,应制定和定期更新水产养殖业的 发展战略和计划;
• 建立有关促进发展负责任水产养殖的法 律和行政体;
• 遵守有关养护措施安全规定;
• 对其违反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渔船给以严 厉的制裁,没收其违法所得足以防止再次 发生;
• 统一渔船和渔具标志;
• 督促渔船船主参加保险。
• (3).港口国的责任
• 港口国通过其国家法律的规定程序可对 进港的外国渔船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措 施。

关于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人类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海洋生态平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捕鱼业的过度发展导致了许多海洋物种数量的急剧下降,甚至濒临灭绝。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其重要性。

一、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层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规定了国家在海洋和海洋资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关于捕鱼的规定主要包括限制公海捕鱼、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过度捕捞等。

-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捕捞。

- 《国际捕鲸公约》:该公约于1946年签署,旨在保护鲸类资源。

公约规定,禁止商业捕鲸,但允许科学研究捕鲸。

2. 国家层面- 我国《渔业法》:该法于2004年修订,明确规定了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禁止非法捕捞、限制捕捞数量、禁止捕捞禁捕区等。

- 《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99年通过,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对濒危物种的捕捞和贸易进行严格限制。

二、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内容1. 禁渔区设置- 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通常会在海洋、江河等水域设置禁渔区,以保护重要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 禁渔区分为永久性禁渔区和临时性禁渔区,永久性禁渔区通常位于渔业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2. 禁渔期设置- 禁渔期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捕捞,以保护渔业资源繁殖和生长。

- 禁渔期通常设置在渔业资源繁殖和生长的关键时期,如鱼类产卵期、幼鱼生长期等。

3. 捕捞限额和捕捞工具限制- 禁止捕鱼的法律规定会对捕捞限额进行限制,以防止渔业资源过度捕捞。

- 同时,对捕捞工具进行限制,如限制渔网网眼尺寸、禁止使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捕捞工具等。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名词解释:内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领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海域(公约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

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

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领海: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邻接的一带海域(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无害通行权:任何外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沿海国的领海的权。

毗连区:毗连一国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水域.岛屿: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紧追权: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处在追逐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违反有关规定,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公务船、飞机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并追逐,直至被追逐船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为止的权力。

渔业许可: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及这些人员在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船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禁渔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休生养息规律和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等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总称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加拿大的渔业法

加拿大的渔业法

加拿大的渔业法
加拿大的渔业法包括许多法规和政策,以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并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加拿大渔业法的主要方面:
1. 加拿大渔业与海洋法:该法律规定了加拿大政府对海洋渔业的监管和管理,包括渔业资源的保护、渔业捕捞的规范和管理、渔业许可和配额的分配等。

2. 加拿大渔业部门:由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nd Oceans,DFO)负责管理和执行渔业法律。

DFO
负责制定渔业管理计划、监测捕鱼活动、确保捕捞活动的可持续性,并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资源保护。

3. 渔业许可和渔业配额:渔业法律要求渔民获得渔业许可证才能进行捕捞活动。

渔业许可证规定了渔民的捕捞区域、捕捞方法和配额等。

加拿大的渔业配额制度旨在保护渔业资源,避免过度捕捞。

4. 渔业管理计划:加拿大根据各渔业资源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渔业管理计划,以确保可持续管理和利用。

这些计划根据科学研究和监测数据,设定了合理的捕捞限额、保护措施和时间限制等。

5. 渔业监管和执法:加拿大政府设有渔业监管和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捕鱼活动,检查捕捞船只和设备的合规性,追踪渔业许可证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并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 渔业资源保护:加拿大重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政府实施了渔业禁捕区、渔业保护区和渔业孵化区等措施,以保护渔业生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渔业法旨在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并确保渔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和政策旨在平衡渔业经济利益和生态保护的需求。

海洋渔业法律知识

海洋渔业法律知识

海洋渔业法律知识1. 简介海洋渔业是指在海洋或者其他水域中进行捕捞、养殖和加工的活动。

由于海洋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海洋渔业法律知识是指涉及海洋渔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知识。

本文将重点介绍海洋渔业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

2. 渔业法律法规2.1. 国际法律法规2.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建立和维护各国对海洋利益的公正和合理的利用和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了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渔业区域划分、捕捞许可和渔业贸易等方面的规定。

2.1.2. 国际海洋渔业组织协定为了促进全球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还成立了国际海洋渔业组织,通过签署协定来合作管理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该协定包括了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捕捞限额的设定、渔业调查和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2.2. 国内法律法规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该法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原则、渔业许可和管理制度、渔业捕捞和养殖的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管理条例是对渔业法进行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渔业许可、捕捞和养殖的管理办法,以及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渔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3. 渔业政策和管理制度3.1. 渔业资源保护政策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例如,限制捕捞量、规定捕捞季节、禁止使用不合规的捕捞工具等。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性捕捞行为。

3.2. 渔业监管和执法机构为了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渔业监管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测渔业资源状况、制定渔业管理规定、颁发渔业许可证、开展渔业巡查和执法等工作,确保渔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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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 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 水域(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进行 “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 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 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 离开这一水域。
编号为T-AGS62的“鲍迪奇号”海军间谍船是美国的5艘 海洋地理勘测船之一。
圭、阿根廷等也相应地先后宣布了大陆架。
1947年6月 1947年8月 20世纪60年代
智利宣布建立200海里的管辖区域。 秘鲁也发布了类似的宣言。 拉美国家普遍宣布了200海里海洋 区域,主张对自然资源的管辖权。
在亚洲和非洲,很多国家也宣布了类似的管辖海域。
“承袭海”的概念的提出:
时间:1970~1971
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 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公约》赋予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 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3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权利,既不能适用 公海制度也不能适用领海制度,而必须在公平的基 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 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新一代“鲍迪奇号”排水量5000吨,舰 长329英尺,舰宽58英尺,巡航速度16节, 1996年7月下水,上有船员25人,“科研 人员”30人,多为美国海军资深间谍专 家,舰上的实验室面积4000平方英尺, 实验室的设备可以当场检测出海水取样 的结果,并且同步发送到美国国防部的 相关情报机构。
第五章
在 1973 ~ 1982 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
议中,专属经济区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最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被确定下来,并被认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截至到 2003 年 7 月,已有 143 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被广泛接受;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中 美 撞 机 事 件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海军EP-3侦察机在 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 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 北京时间上午9时0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 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 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 撞,致使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王伟失踪。 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于9时 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
专属经济区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海洋渔业的影响 第五节 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实践 第六节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面积为1.09亿平方公里,30.3% 全球海洋面积为3.61亿平方公里 已经开发的90%左右的鱼类 87%的原油 10%的多金属矿 世界航道 大部分的海洋科研
这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一年到头都在世界各地的海洋上游荡, 用其统一装备的多波段大视角精确海洋声纳搜集海洋情报, 具体包括海上导航、海图绘制、短距离导航援助、潮夕情 况、卫星导航、雷达导航、海上航行定位、海上浮冰、热 带风暴、天气、深海及近海勘测、海面海底海水取样及分 析、海洋环境调查等38项,其中“鲍迪奇号”上的拖带式 海底声纳更是如同“情报吸尘器”,把所经之处的海洋情 况摸得一清二楚,所搜集的情报主要供美国的战略核攻击 潜艇主动进攻或者拦截他国潜艇之用。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2) 沿海国的管辖权
3) 沿海国的义务
1)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
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 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 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4)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一 类实施特殊制度的海域。
三、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专属经济区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美 国家在40年代中期提出的200海里管辖水域。 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 陆架宣言”,以及“沿岸渔业宣言”。杜鲁门宣言
引起了美洲其他国家的反应,墨西哥、巴西、乌拉
该区域内,实行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详见公约第55条和 57条)
沿海国享有的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 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 2)并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的建造和使 用; 3)海洋科学研究;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具有一定的管辖权。
以下权利受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
其中的有关渔业管理的原则和规则,成为沿海国对近
海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最主要的依据;
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制度也成为现代海洋渔业管理的核 心内容和最鲜明的特点,并已经和正在对世界海洋渔业的 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三. “剩余权利”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
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是沿海 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
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
对象:加勒比海国家 地点:圣多明各 内容:召开会议讨论海洋法问题 结果:发布 “圣多明各宣言” 。
1972年,非洲17国在雅温得召开了“非洲海洋
问题区域讨论会”,提出应设立一个沿海国享有专
属管辖权的经济区。 同年8月,肯尼亚总统以条约草案的方式,向 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的“海底委员 会”提交了“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 首次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其他国家享有的权利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A
B 内水






C E F

D







领海基线 G
二、专署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种论点:领海论、公海论、专属管辖区论
领海论:拉丁美洲的国家,智利、秘鲁、厄瓜多尔、 巴拿马、巴西;阿根廷、乌拉圭
公海论:美国、法国、英国、日本 专属管辖区论:许多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该区域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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