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是为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分配和海洋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领海是指各国陆地向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为不超过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2公里),且领海内的水域完全受到沿海国的管辖。
领海的建立和扩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并向国际社会宣布。
在领海内,沿海国享有主权和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制定适用于领海内的法律法规,并对领海内的人员、船只和资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他国家在领海内只能依照沿海国法律的规定行事,包括航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益区域。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该区域内的资源的主权和管辖权。
与领海相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复杂。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包括渔业、矿产资源和能源等。
同时,沿海国也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该区域的海洋环境。
然而,专属经济区并不赋予沿海国领土主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仍享有航行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与争议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和利益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为沿海国提供了资源开发的空间和权益保障。
沿海国可以通过合理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繁荣。
同时,沿海国可以通过领海的主权和管辖权行使对该区域内的安全和治理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然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利益分配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存在领土争端,导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难以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开发压力也可能导致沿海国之间的资源竞争和冲突。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在领海之外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内对外政策,处理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主权权利: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资源所必要的一切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b.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性质a.不具有岛屿地位b.没有自己的领海c.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对设置人工岛屿等的要求a.可设置距其不超过500m宽的安全地带b.不得设在对国际航行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c.应公布, 维持永久性警告方法d.已弃置不用者,应予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
e.未完全撤除者,亦应公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①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②正常情况下,对专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应予同意。
③对提出的计划的要求:时间:至少6个月以前提出内容:☆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舶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主要船到达和离开日期,装备的设置和拆除日期;☆主持机构的名称及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④可拒绝同意的情况:a.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况不正确;e.先前进行的研究对沿海国尚有未履行的义务。
⑤沿海国可参与研究,无须分担费用⑥沿海国有权要求提供科研资料、样品、成果、结论及其评价等。
⑦如科研活动不按提出的计划进行或不履行应尽义务,沿海国有权暂停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指的是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包括海上空间、水面和海底的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概念于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提出并被广泛接受。
其目的是在国家领土以外的领海和大洋开辟贸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空间,以保障沿海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主权和权益。
专属经济区给予沿海国家权益与义务的综合体制。
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益:有权开发利用和管理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有权进行渔业开发和管理;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环境;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控制该区域的环境污染、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应不超过200海里,但特定自然条件下(如陆缘海、深切海峡),宽度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通过国家沿海线的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陆地的基线、峡湾和领海等的边界,是一个专家团队集合测量、法律和地质等多学科的综合结果。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对沿海国家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拥有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合法开发和利用大量的海洋资源,并以此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专属经济区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等。
同时,专属经济区的设立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海洋管理能力和监管体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给予沿海国家在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内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海域区域。
它为沿海国家创造了更广阔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空间,也为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管理对沿海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的海域内拥有特定的权益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延伸到200海里(370千米)的范围内。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才正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其海洋资源的机会。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与领土主权不同,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海洋权益。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排他性权利,包括经济利益与自然资源的开发权、环境保护与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权等。
这使得沿海国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这使得专属经济区成为近年来国际上能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拥有大片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开展石油勘探、渔业养殖等经济活动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福利改善。
此外,专属经济区还赋予沿海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权利。
包括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专属经济区能够为沿海国家提供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收益。
专属经济区不仅为沿海国家带来了机遇,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合作和竞争的议题。
在专属经济区划定方面,沿海国家之间可能会存在争端。
甚至可能因为争夺海洋资源而引发地缘政治上的紧张局势。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地区稳定和平衡的局面。
总的来说,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海域享有特定权益和管辖权的概念。
它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国际合作和竞争方面的挑战。
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在平衡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和责任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规范和原则的学科,而在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海洋法学中的意义和相关规定。
一、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基线向海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约合22.2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沿海国家有权对其中的水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行使领土主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等。
领海的设立有助于沿海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保护海洋环境等。
同时,领海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需在领海内遵守沿海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之外、临近其领土海域的一部分,其宽度最多可延伸到200海里(约合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特定的权益,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科学研究权、环境保护权等。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益。
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优先权,其他国家或机构需要获得沿海国家的许可才能进行资源开发等活动。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际海洋法学中的争议和发展虽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海洋法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发展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划界问题。
一些相邻国家之间就海洋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划界谈判存在难度和复杂性。
同时,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海洋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为了应对这些争议和发展需求,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划界协议、仲裁等方式进行多边合作。
各国通过公平公正的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全球海洋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在国际海洋法学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第五讲 经济专属区

5.1.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 海里内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 是一个重叠,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 别,不可相互取代。 不可相互取代。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3.2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公约规定: 公约规定:
1.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协议划定,以便于公平解决; 2.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将争端提交导 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者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进行和平解决; 序进行和平解决; 3.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那么关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 于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 解决; 解决; 4.未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未达成协议以前, 未达成协议以前 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时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期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包括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 被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及底土;专属经济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 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以一定宽度的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方式确定的一个海洋区域。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
5.1 专属经济区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 获得最大专属经济区面积的国家,基本上是美国等 10个发达国家, 10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得利益并没有达到预 个发达国家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期的那么大。但发展中国家总算依法维护了200海里 200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使国家的管辖海域大大向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海洋推进,是海洋史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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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洋法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
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
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
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公约第137条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作了三方面规定:
1.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作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
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2. 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3. 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本公约关于区域部分的规定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
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
第十节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
一、海洋环境保护
二、洋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