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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洋法 专属经济区

7 海洋法 专属经济区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美 国
几 利 智 亚新 布 巴 哥 西 墨 亚 西 巴 尼西
麦 丹 本 日 联 苏 前 大 拿 加 国 英 兰 西 新 利亚


法 国


内 亚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范围
国 土 面 积: 27万km2 专属经济区面积:484万km2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节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内容

2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强制执行防止污染的标准、保护和保全该区海洋环 境的法律规章 检查船舶非法排放,如污染严重可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节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内容

3 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理权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 其他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 义务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

大约56个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 内陆国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 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 适当剩余部分。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述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成为 确定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唯一适当的基础。 专属经济区不构成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主要 限于经济和资源方面的权利以及与开发和利用经济、 资源权利有关的管辖权。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
水域(见左图)。

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
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

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1海里=1.852千米(公里)。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

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 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 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 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


四、海峡 (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 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 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 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第一节 概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世界海洋的分布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 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 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 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 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 辖权。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 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 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 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 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第四章海洋法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

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

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

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
措施时,应当考虑到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资源养 护的责任,不仅在于确保生物资源不 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同时也有责任在 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和发展 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环 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鱼 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 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 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种建 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 区域或全球性的”。
•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理责任涉及到专属 经济区内所有的生物资源,没有任何一个鱼类 种群可以例外。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 专门的条款,对一些特殊的鱼种,如高度洄游 种类,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鱼种、海洋哺 乳动物等,作出专门的规定,并对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种群,如跨区域种群或跨界鱼类种群, 也作了特殊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并没有损 害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最后决定 权,只不过是在决定的过程中要与有关国家协 商或需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而已。
• 由于海洋中的生物资源往往是相互关 联、相互依赖,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 系。对某一鱼种或种群的开发或保护, 往往对与该鱼种或种群有关联或依赖 于该鱼种或种群的其他鱼种产生极大 的影响。这也就是人们经常提及的 “生态平衡”问题。事实上,有些渔 业属于多鱼种渔业的性质,渔获组成 中往往有许多鱼类品种,包括兼捕品 种和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鱼类品种。
何捕捞。Βιβλιοθήκη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 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 可捕量”这一条款,从渔业管理的理论 上是容易理解。但在实践中,这一条款 的执行存在着许多困难并将产生许多矛 盾和问题。首先确定可捕量需要渔获统 计资料和渔业生产状况的数据。对大多 数国家来说,特别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 来说,要获得这些数据相当困难。

专属经济区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专属经济区知识普及

专属经济区知识普及

专属经济区知识普及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

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

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一般而言,海权大国或海岛国、仍保留众多属岛的前殖民大国,容易获得较大的专属经济区的宣示空间。

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属岛,宣示了世界最大的专属经济区。

澳洲为四面环海的岛型大陆,除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临接处外,亦可宣示为世界上最庞大的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

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发展历史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

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

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权主张;1952年,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在《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中宣布,各该国对其沿海宽至200海里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但是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当时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通过《圣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为“承袭海”,受各沿海国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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