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挑战
武装冲突法律案例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某国边境地区与邻国发生武装冲突,导致双方大量平民伤亡。
根据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和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各国在武装冲突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然而,在此次冲突中,某国军队在作战过程中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武装冲突中的法律适用与个人责任进行评析。
二、案例事实1. 某国军队在冲突地区实施军事行动,针对敌方阵地进行炮击。
2. 炮击过程中,误击了附近的平民住宅,导致大量平民伤亡。
3. 国际社会对此事件表示关切,要求某国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法律适用1.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战争中各方的行为,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各国在武装冲突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区分原则:将战斗员与平民、战斗工具与民用物体区分开来。
(2)比例原则:军事行动不应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3)禁止不分皂白攻击:禁止对非军事目标进行攻击。
(4)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武器:禁止使用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造成重大伤害的武器。
2.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在武装冲突中,各国应遵守以下原则:(1)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2)保护言论、宗教、集会等基本自由。
(3)保障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四、个人责任1. 国家责任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军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某国军队在作战过程中违反了国际人道法,造成了平民伤亡。
因此,某国应承担国家责任,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个人责任根据国际法,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若某国军队指挥官、炮兵等直接参与作战的人员在作战过程中违反了国际人道法,造成了平民伤亡,他们应承担个人责任。
五、评析1. 本案反映了武装冲突中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武装的冲突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的对抗

武装的冲突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的对抗武装的冲突: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的对抗引言:武装冲突与恐怖主义,作为当代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威胁,持续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
恐怖主义的崛起使得反恐战争成为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面对和应对的挑战。
本文将就武装冲突、恐怖主义以及反恐战争之间的相互对抗关系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这一全球性问题。
一、武装冲突的背景和原因1.1 社会、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社会、政治和经济不稳定是武装冲突的根源之一。
当社会制度脆弱,政府腐败,经济发展滞后,社会民众面临贫困和不公平时,武装冲突往往容易爆发。
恐怖组织利用这种不稳定的局势,通过暴力手段实现他们的政治和经济目标。
1.2 民族、宗教和种族冲突民族、宗教和种族之间的冲突也是导致武装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恐怖主义组织常常在这种混乱的环境中滋生并利用各方的矛盾,通过激进宗教信仰等方式对其他群体进行武装斗争。
1.3 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分歧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分歧也常常导致武装冲突的发生。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之间的竞争和利益冲突趋于激化,这种冲突也可能以武装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
恐怖主义组织通常会利用这种矛盾,试图扩大他们的影响力和实施袭击。
二、恐怖主义的本质与特点2.1 暴力手段与非民主手段恐怖主义以暴力手段为其特点之一,他们通过实施针对平民和无辜人群的袭击,试图制造恐惧和不安。
与此同时,恐怖主义组织极少采用民主手段来表达他们的诉求。
2.2 宗教、民族或政治动机恐怖主义活动可以由宗教、民族或政治动机驱使。
宗教恐怖主义试图通过暴力手段实施对异教徒或异端信仰者的迫害,以达到宗教的统一和规范。
民族恐怖主义致力于通过暴力达到独立或自治的目标,而政治恐怖主义则试图通过对政治体系的破坏来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
2.3 无国界与全球化恐怖主义的特点之一是他们的无国界性。
他们不受国界的限制,可以轻松地跨越国家边界进行活动。
此外,全球化的影响使得恐怖主义组织更加容易获取资金、武器和技术支持。
论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挑战与对策

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挑战与回应内容提要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遭到践踏,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受到挑战,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等。
这主要是由不完善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联合国的体制性弊端、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作用的限定性和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决定的。
国际社会只有完善国际法,锐意改革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解决反恐和伊拉克战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推动国际社会多极化,国际法才能得以良性和顺利的发展。
2003年3月20日,美国在伊拉克武器核查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撇开联合国安理会,把盟国的反对和各国抗议当作耳边风,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①以及伊拉克与“基地”组织有联系为由,悍然发动了伊拉克战争。
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对其进行法律研究实属当务之急。
本文拟对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种种挑战、挑战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法律对策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法:效力与挑战(一)伊拉克战争映射出国际法效力伊拉克战争的爆发、经过及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国际法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权威现代国际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深入人心,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保护人权等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尊重和遵守。
伊拉克战争开战前,美国慑于世界各国(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和联合国的权威,展开了大规模的外交和心理攻势,希望联合国和其他国家能按美国的意志与之合作,授权对伊拉克动武。
但由于美国的极端自私和苛刻而没能拿到梦寐以求的安理会的“动武授权”。
这说明,美国只能在现代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和联合国框架内解决问题。
违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违背《联合国宪章》,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最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联合国在伊拉克的武器核查是现代国际法发挥作用的极好例证,尽管核查由于战争的爆发而未能完成,但这种通过和平的、技术性的核查来解决危机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浅析当代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挑战

浅析当代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挑战武装冲突法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在规范武力使用、协调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矛盾、减轻战争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并由此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但是,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调整变化和新军事变革的持续推进,武力运用形式日趋多样、方法手段不断更新,对武装冲突法产生了诸多挑战。
一、寻求合法使用武力的新动向,对武装冲突法的宗旨提出了挑战限制战争,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和平,是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宗旨。
但是一些国家为了实现政治和经济目的,不愿轻易放弃使用武力这一达成目的的保底手段,一些如人道主义干涉预先性自卫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等武力干涉的理由相继出现。
特别是人道主义干涉理论,随着在科索沃、达尔富尔地区以及在利比亚、叙利亚等国的实践,呈现与武装冲突法不相符的新趋势。
(一)主要问题1、设置门槛很低的动武条件由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日益受到质疑,西方学者提出了一种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但尚未要求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的新理论保护的责任理论。
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发展,保护的责任理论在大谈人道主义干涉从新的视角具有可行性的同时,设置了一个干涉条件认为当民众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而遭受严重伤害,且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制止这种伤害时,可予以人道主义干涉。
对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这一过于简单、现实操作门槛很低的论述较之以往并无突破,要作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国际社会贸然接受,极有可能为霸权主义肆意干涉他国内政大开方便之门。
2、塑造内战式干涉方式与以往人道主义干涉直接诉诸军事行动不同,为降低干涉成本,减少干涉阻力,西方逐渐热衷于通过扶植反对派力量,使之整合、培育成统一的政治和军事武装力量,开展反政府斗争。
叙利亚危机中,西方国家故伎重演,已经采取了承认最大的反对派叙利亚全国委员会、增加对反对派的援助、提供武器帮助建立叙利亚自由军等措施,企图推翻巴沙尔政权。
这种打着人道主义幌子单方面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实际上给他国带来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严重违背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准则。
正确认识武装冲突法应着力克服几种错误观念

正确认识武装冲突法应着力克服几种错误观念摘要:当前,部分官兵对武装冲突法还有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主要包括:无用论、束缚手脚论、不适用于基层论和万能论等,这对武装冲突法在部队的传播以及法律战教育训练的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教育广大官兵:既不漠视它的存在,也不迷信它的作用;着眼于国家根本政治利益和全局军事利益,坚持主动、灵活地运用,反对盲目死板地套用;坚持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反对循规蹈矩,作茧自缚。
关键词:武装冲突法;错误观念;科学态度武装冲突法是各国军队用兵打仗的“游戏规则”。
重视学习和运用武装冲突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特别是用兵打仗的共同规律。
我军未来军事斗争中必将充满着运用武装冲突法能力的较量。
让武装冲突法进入官兵思想、进入作战决策、进入战斗行动,才能更好地为未来军事斗争拓展行动空间,赢得军事上的有利和政治、道义上的主动。
目前,部分官兵对武装冲突法还有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这对武装冲突法在部队的传播以及法律战教育训练的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着力加以克服。
一、无用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军事斗争中,军事实力是最重要的,只要实力强就行了,武装冲突法不管用。
当今时代已不再是“强权即公理”的时代,武装冲突法作为衡量战争正义性、制约战争残酷性和惩处战争犯罪的法律依据,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的承认和拥护。
就是奉行“单边主义”的美国,也十分注重运用武装冲突法,以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海湾战争前,美国国务卿贝克耗时近3个月,行程10万公里,与各国首脑和外长举行了200多次艰苦的会谈,最终得以使安理会通过第678号决议,为自己出兵贴上了“合法”标签。
科索沃战争中,美军虽然炸了几次大桥,但炸完后,马上向国际社会解释说大桥被南联盟军队利用了成为军队机动的主要通道,而成为军事目标了。
炸了平民车队之后,也很快解释,南联盟的军队化装为平民,混在了车队中。
伊拉克战争中出了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丑闻,美国总统布什也要向国际社会道歉。
法学与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与战争规则的法律界定与适用

法学与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与战争规则的法律界定与适用在国际社会中,冲突与战争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在处理这些冲突与战争时,法学与国际人道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与战争规则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武装冲突与战争。
武装冲突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使用武力的冲突,而战争则是一种有组织的、涉及多方参与的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与战争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死伤和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来保护人们的权益。
国际人道法是在武装冲突与战争中保护人类尊严和减少人道主义痛苦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并确保冲突双方都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禁止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保护战俘的权益以及保障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国际人道法旨在减少对平民的伤害,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的无阻碍提供。
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法学通过对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和探索,为冲突与战争的法律界定和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学家通过研究国际人道法的原则、条款和案例,不仅帮助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还为今后类似情况提供了指导。
在国际人道法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方面,法学与国际人道法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法学家通过对国际人道法的深入研究,为解决冲突与战争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法学家还通过解读、分析和评估国际人道法的实践和适用情况,为法律制定者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然而,法学与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与战争规则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各国对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和认同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选择性地接受和遵守国际人道法,导致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受到限制。
其次,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与传统概念的冲突,也对法律界定与适用造成了困扰。
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法学与国际人道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总之,法学与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与战争规则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试析新军事变革中我国军事法面临的挑战

试析新军事变革中我国军事法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的技术和战争形态的出现,我们国家的军事法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挑战:
1.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的军事法律体系落后于目前的战争形态和技术进步。
现
有的军事法规针对的是传统的战争形态和军队组织结构,对于新的战争形态和新型军事力量缺乏明确的规范。
2.军队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影响
新型的军事变革使得军队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迅猛,这为我们国家的军事法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特别是网络战争越来越突出,现有的军事法制无法很好地适应这种新的战争形态,缺乏针对性的法规与处理办法。
3.敌我识别和防范机制的不充分
随着新型军事技术的出现,特别是必须识别敌我的可移动目标,需要更加掌握这些新技术对敌我识别的影响,以便建立合理的敌我识别与防范机制。
4.隐蔽性军事力量的威胁
未来战争中,隐蔽性军事力量越来越具有威胁性,这依然是我国军事法面临的挑战。
因为现有的法规很难覆盖所有这种类型
的军事力量,并且隐蔽性强的武器装备在实战中更加难以判断和管理。
5.法律落实的不足
即使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导致法规的落实效果不明显,这也是军事法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落实机制并注重对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检验。
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一概述这是红十字

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一、概述这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大会)提交的第三“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的报告,前两个报告分别于2003年12月和2007年11月提交给了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8届和第30届大会。
这些报告旨在描述国际人道法在当代武装冲突中所面临的挑战,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些挑战的广泛思考,并进而阐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场及其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活动。
本部分旨在简述国际人道法所面临的挑战产生的现实环境。
在过去的四年里,全球有60多个国家遭遇了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些冲突中给平民造成了大量的损害和痛苦。
事实上,平民仍然是国家或者非国家武装集团违反人道法的主要受害人。
在敌对行动中不断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攻击平民、破坏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物质、强迫平民流离失所。
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平民还遭受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所带来的苦难。
在进攻或防御中,战斗员并没有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从而造成没有必要的平民伤亡和平民财产的损失。
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往往是诸如谋杀、强迫失踪、酷刑、不人道待遇或有辱人格待遇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尤其是妇女,她们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了大规模强奸和性暴力犯罪的受害人。
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部门和设施也成为了攻击对象,医务人员在其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遭受了严重干扰。
还存在滥用保护性标志的情形,这给红十字运动成员完成其人道使命带来了危险。
缺乏安全保障的战地环境、由于无法接洽非国家武装集团来获得安全保障以及故意攻击救援人员的行为,使得有需要的人无法获得救济,并使成千上万的平民命悬一线。
即便在此背景之下,一些政府否认其境内发生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进而否认国际人道法对有关情势的适用。
这使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政府开展的旨在敦促其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对话难以进行。
一些政府还不认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红十字运动成员有与非国家武装集团开展对话的必要,尽管这些对话的内容只涉及安全、接触被害人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和人道原则,因为政府认为这些武装集团要么是“恐怖组织”,要么是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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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挑战武装冲突法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在规范武力使用、协调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矛盾、减轻战争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并由此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但是,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调整变化和新军事变革的持续推进,武力运用形式日趋多样、方法手段不断更新,对武装冲突法产生了诸多挑战。
一、寻求合法使用武力的新动向,对武装冲突法的宗旨提出了挑战限制战争,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和平,是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宗旨。
但是一些国家为了实现政治和经济目的,不愿轻易放弃使用武力这一达成目的的保底手段,一些如人道主义干涉预先性自卫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等武力干涉的理由相继出现。
特别是人道主义干涉理论,随着在科索沃、达尔富尔地区以及在利比亚、叙利亚等国的实践,呈现与武装冲突法不相符的新趋势。
(一)主要问题1、设置门槛很低的动武条件由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日益受到质疑,西方学者提出了一种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但尚未要求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的新理论保护的责任理论。
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发展,保护的责任理论在大谈人道主义干涉从新的视角具有可行性的同时,设置了一个干涉条件认为当民众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而遭受严重伤害,且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制止这种伤害时,可予以人道主义干涉。
对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这一过于简单、现实操作门槛很低的论述较之以往并无突破,要作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国际社会贸然接受,极有可能为霸权主义肆意干涉他国内政大开方便之门。
2、塑造内战式干涉方式与以往人道主义干涉直接诉诸军事行动不同,为降低干涉成本,减少干涉阻力,西方逐渐热衷于通过扶植反对派力量,使之整合、培育成统一的政治和军事武装力量,开展反政府斗争。
叙利亚危机中,西方国家故伎重演,已经采取了承认最大的反对派叙利亚全国委员会、增加对反对派的援助、提供武器帮助建立叙利亚自由军等措施,企图推翻巴沙尔政权。
这种打着人道主义幌子单方面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实际上给他国带来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严重违背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准则。
3、越权实施武力干涉行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是人道主义干预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由于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缺乏联合国授权,导致行动合法性备受质疑,西方国家转而采取了获取授权扩大解释越权打击的武力干涉策略。
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针对利比亚的1970号和1973号决议后,西方以保护平民名义建立禁飞区,继而采取空中打击的战争手段。
北约以空袭支持反对派武装推翻利比亚政府的行为,实质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决议宗旨和所授权限,违反了安理会决议。
(二)应对策略从人道主义干涉到保护的责任,其合法性面临的最大问题均在于:一是这种干涉带有很强的选择性,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人权问题,如果对这种干涉轻易认可,将会使之可能成为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冠冕堂皇的借口;二是许可这种干涉可能导致更多的交叉干涉,加之现代武器杀伤力巨大,往往带有出现更大人道主义危机的风险。
为有效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法律规制,应做到以下两点。
1、全面禁止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国际法渊源上找不到任何合法的依据。
《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确定了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原则,除自卫或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以外,国对他国使用武力是非法的。
同时,其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也难以找到可靠的支持,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案的判决表明,国际法并不允许一国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
科索沃战争发生后,即使美国的法学教授也撰文认为北约的干涉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
因此,对于严重危及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安全体系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明确加以禁止。
2、严格规制联合国主导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导致其在实施中所承受的制约性较弱,存在被大国滥用的可能。
因此,一方面应完善人道主义问题的调查程序。
安理会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或者经授权的调查机构,通过多方面途径获取证据。
调查应当重点查明:是否确实有威胁和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态发生,事态的严重性达到何种程度,危机能否通过当事国自行采取措施化解,如果由安理会采取非武力措施是否足以应对危机,由一些国家自行调查提供的情报和证据是否属实等等。
另一方面应完善对军事干涉行动的监督程序,重点是建立和完善授权行动的报告制度。
一是明确报告事项。
重点报告的内容为:部队的行进路线、推进速度、重点攻击目标、使用的武器、预计的和实际的作战效果、敌对双方军人和平民的人员伤亡情况等。
二是及时处理情况。
如果安理会对报告的内容没有异议,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尽快回复会员国,以便会员国迅速行动。
如果对会员国报告的行动方式方法有异议,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尽快通知会员国暂停行动,要求会员国重新制订行动计划并重新报告。
一旦在报告中发现会员国有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展开调查并及时纠正。
二、作战方法手段的新变化,对武装冲突法中区分原则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武装冲突法的发展与军事技术的进步有着密不可分的,在最近几场高技术条件下的武装冲突中,某些高技术武器的应用冲击了现行武装冲突法规范。
(一)主要问题1、区分标准不易适用对不同性质的人员和物体进行区别对待是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而络战的出现使人员及物体的区分变得更加困难。
首先是作战平台的判定。
与传统武器外形上容易区分辨认相比,络作战平台很难判断其是否成了作战武器。
其次是作战人员的识别。
区分原则要求只有战斗员有权参与敌对行动,而平民享受保护。
而在络战中,发动络攻击者既可以是军事人员,也可以是非军事人员。
[#]被攻击者难以分辨攻击者是自愿参与的黑客还是敌方招募组织的军。
依靠身着制服并且公开携带武器这一传统区分标准已无法得到答案。
再次是攻击对象的确定。
由于许多络系统是军民共用的基础设施或军民互连的混合系统,络兼容一体化,互相交叉、共享信息,很难把某项络技术明确界定为军用或非军用,传统意义上关于军用与民用的区别日益模糊。
2、附带损害不易控制根据武装冲突法,军事行动在未造成过分的平民附带伤亡和损失时,才是符合成比例原则的。
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得这一原则的遵守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作战效果的评估。
络作战大多采用截取指挥控制权误导敌人、传播计算机病毒瘫痪系统节点、预设逻辑炸弹伺机破坏等非致命的和非物理性的软杀伤手段。
作战行动产生的附带毁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即便其产生的破坏力导致作战效果和影响过大,也很可能难以及时察觉。
二是损害范围的确定。
络内或络间的复杂使得络作战往往具有连锁反应,即一次攻击的最初结果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对于连锁反应是否应当纳入比例原则考虑的因素之内,以及如果纳入该原则的分析中怎样合理确定连锁反应的范围,现行武装冲突法均并未明确。
3、毁伤程度不易把握武装冲突法的限制原则明确禁止作战行动中使用不分皂白、过于残酷的作战方法和手段,而以无人机为代表的遥控武器的出现对这一原则产生了冲击。
在美国发动的无人机战争中,表面上美国政府对外宣称已尽到最大努力以确保遵守武装冲突法,并将毁伤程度降至最低。
但实际上,一方面由于中情局在无人机攻击任务的策划和实施中,执行所谓的特征空袭,即在没有确凿情报信息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一些可疑的特征就对一个目标发动攻击,使得不分皂白的攻击经常发生;另一方面无人机操作人员超然的情感和心态不利于以克制的方式使用武力,在其执行任务的某些时候可能与电子游戏者的心态相似,其动用武力的意愿在不经意之间得到了强化,导致过度使用致命性武力。
(二)应对策略在应对作战方法手段呈现的新特点,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人道主义后果方面,现存法律规则力不从心。
为保证新式武器和科技手段的发展运用符合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订完善武器使用规则,填补法律盲区。
不断健全武装冲突法内容体系,是应对高技术武器产生挑战的有力举措。
对此,一是可以通过事先制订国际条约,禁止研制开发不符合武装冲突法精神的高技术武器。
例如,20XX年中俄联合发起的《关于未来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国际法律文书要点》,就以事先立法的方式在防止外空军事化方面发挥了作用。
二是应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
不但可以动员所有社会团体和成员参与,通过做好民间的工作推动国家行为,而且还可以组织民间力量编纂国际法典。
如近两年完成的第一部关于络战规则的指导性手册《塔林络战适用国际法手册》,虽不具有国际法效力,却有效推动了调整络战领域法律规范的形成。
2、加强高技术新式武器核查,推进军控进程。
1977年《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规定:在研究、发展、取得或采用新的武器,作战手段或方法时,缔约一方有义务断定,在某些或所有情况下,该新武器、作战手段或方法的使用是否为本议定书或适用于该缔约一方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则所禁止。
当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武器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不仅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也是武装冲突法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原则要求。
新武器审查制度应审查武器是否会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是否能指向具体的目标、是否能控制其影响等多方面的内容,以保证武装冲突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得以落实。
与此同时,应把武装冲突法对新式武器、新军事技术的控制与军备控制对武器系统研制、试验、生产、部署、转让、使用的限制紧密起来,以武装冲突法的基本精神推进军备控制,借助军备控制强化武装冲突法对新式高技术武器的控制。
三、遂行军事任务力量的新情况,对武装冲突法的遵守监督提出了挑战近年来,武装冲突在许多领域被商业化,集中体现在由国家安全或军事机构履行的职责正日益外包给私人军事、安保公司,其涉及领域也不再局限于后勤或行政支持,正逐渐向参与武装冲突局势下的安全和军事行动扩展。
私人军事、安保公司作为参与武装冲突的新力量,在武装冲突法领域引发了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主要问题1、身份难以认定按照现有国际法律规定,很难将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雇员纳入雇佣军、战斗员、平民等任何一类范畴。
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规定,雇佣军的构成应首先具备被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事实上多数私人军事、安保公司雇员的工作均以提供各种军事和安保服务为主,具体任务具有多样性。
公司招募雇员也只是为了向客户提供军事服务以赚取经济利益,并非以作战为目的而招募。
所以绝大多数私人军事、安保公司雇员无法构成武装冲突法上的雇佣军。
而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明确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雇员究竟是不是战斗员,导致能够享有战斗员地位的职员数量很少,大多数人只能被视为平民。
但由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很容易在实际冲突中失去平民权利的保护,这就使他们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