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各幼儿园:为加快发展我区区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均均衡、优质、多元发展,整体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使更多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现现将XX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金使用办法公布如下:一、、资金额度:全年600万元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鼓励区域各类类幼儿园规范、均衡、优质发发展,奖励对区域学前教育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助合格幼儿教师社会保障障金,支付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庭子女的保育费。
四、资金金享受条件:学前教育专项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按星级标准合理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并办理理好社会保障金为前置条件。
各集体或民办幼儿园在年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助奖励资金。
在办学规范方面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1.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因受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街道道、乡镇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民政局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交幼儿儿园保育费(按星级收费标准准)。
2. 新建或改建的的民办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上办园水平,按实际招生规模模一次性给予每班4万元的奖奖励(注:由区财政另行安排排补助经费)。
现有有证无无星级幼儿园经改建、扩建或或迁建后,经区教育局考核达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奖励1万元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奖励22万元,其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助创星级时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的添置及改造。
若无证幼儿儿园自行关闭的,根据其办园园教学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凡按星级标准配备保教教人员和收费的一星级以上幼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不超超过星级标准设定人数)发放放每生一星级100元/年、、二星级200元/年、三星星级以上300元/年的生均均公用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于设备设施添置和合格教师社社会保障金补助,其中15%%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 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22年第03期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據了解,《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等。
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按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
省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定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给予奖补,省级公用经费奖补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投入因素占20%、管理创新因素占20%。
河北新闻网。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根底数据,会同财政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共同做好工程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
第五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遥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和“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效劳;(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承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严禁用于归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开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工程资金的规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战略部署 ,
结合年度项 目 财政 资金总量 ,
根 据
全 区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分 布 、 发 展 需 要 和
《 幼儿 园 建设 标 准 》
建 标 (
1 7 5 - 20 1 6 ) 、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等 有 关规定 ,
梳 理 各 市 县 上 报 的 项 目
策新增人 口 集 中地 区新 建 、
改扩建幼儿园 、
改
善 办 园 条 件 支 持 各 地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发 展 ;
等 。
二 (
)
支持市 、
县
区
(
)
深 化学 前 教 育 体制
— 53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2 01 8.N o. 12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工 作 重 点 确 定 支 持 内 容 , 现
阶 段 重 点 支 持 以 下 内 容 : ,
一
(
)
支持 市 、
县
区 (
)
公办 民 办 并举 、
多
种 形 式 扩 大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 包 括 支 持 农
村 地 区 、 脱 贫 攻 坚 地 区 、 城 乡 结 合 部 和 两 孩 政
( 宁 政发
〔 20 1 7 〕
号 2 8
)
和 有 关 法 律 制
度规定 ,
制 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
是 指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支 持全 区 学 前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学前教育事业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资金管理的需求和背景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发展和未来学习能力的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学前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和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普及程度,有关部门制定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国家将逐步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资金分配原则:根据地区儿童数量、经济状况和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公正地确定学前教育的资金分配比例。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教育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教育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教育师资的培训和提升等方面。
4. 资金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使用。
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事业的作用1.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通过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学前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降低家庭经济状况对孩子教育机会的影响,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
2. 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增加资金投入可以改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教育资源,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 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资金的科学分配和有效使用,能够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范围,满足不同地区和家庭的需求,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弥补城乡差距:根据地区儿童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可以减轻城乡之间学前教育资源的差距,提高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实现城乡教育的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前言学前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之一,是儿童个体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家建设人才、增强国民素质的必经之路。
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其中,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建设和使用是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就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概述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专门为学前教育提供的经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建设和改革。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等。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方面。
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学前教育设备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大量的教育设备来进行教学活动。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也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设备的采购。
2.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聘用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可以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和聘用,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能力。
3.学前教育管理方面学前教育管理方面是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方面。
学前教育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教育督导、评估等方面。
专项扶持资金也可以用于这些方面。
4.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方面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目的是研究和探索学前教育的创新模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在使用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之前,要考虑到以下的办法: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有效使用,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该机构应该有组织、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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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奖补资金根据每年志愿者人数和新增支教点数据实核算,其余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其中,巡回支教奖补标准为: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 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其他“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改革与管理因素。
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中部、东部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
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60%),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
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30%),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
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10%),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
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
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中部、东部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
其中:
基础因素(60%),主要是在园幼儿数,数据根据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投入因素(30%)主要是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获得;管理因素(10%),主要是资助政策评分,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计算公式为:
第十三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10月31日之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