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3
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二零一零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5)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6)第六章附则 (8)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乐普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公告 2011-03-25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公告编号:2011-008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公告
2011年03月23日,公司收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持股5%以上股东蒲忠杰先生减持股份的通知。
2011年03月23日,蒲忠杰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共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蒲忠杰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蒲忠杰先生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备查文件
1、蒲忠杰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2、乐普医疗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3月24日。
乐普医疗: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二零一零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4)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10)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12)第五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第四条所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公司应从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
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09-002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3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9.00元,募集资金总额1,189,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49,392,5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139,607,500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09]第1-002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信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200048929200067720,截止2009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1,611.2万元人民币。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期限3个月。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期限6个月。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35万元,开户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期限七天通知存款。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信达证券。
乐普医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0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1-04-0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乐普医疗2010年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跟踪,跟踪核查情况如下:一、 乐普医疗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乐普医疗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1、乐普医疗实际控制人乐普医疗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船重工集团通过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二五所”)和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85,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7.45%。
2、乐普医疗控股股东乐普医疗控股股东为七二五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七二五所持有公司股份234,807,4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92%。
3、乐普医疗其他主要关联方关联方名称持有股份数量(股)所占比例关联关系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462,58818.53%公司股东BROOK INVESTMENT LTD146,000,00017.98%公司股东蒲忠杰 120,873,40014.89%总经理、技术总监WP MEDICAL TECHNOLOGIES,INC61,984,3007.63%公司股东孙建科——董事长李国强——董事、董事会秘书杨昉——董事马玉璞——董事郭同军——监事会主席李少华——监事刘媛——职工监事王泳——财务总监魏战江——副总经理王建辉——副总经理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形记科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地和协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祥泰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乐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卫金帆医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思达医用装置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秦明医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洛阳双瑞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洛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北京环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北京长城无线电厂 ——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大连新船运输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国营汉光机械厂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洛阳河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赤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之洋光电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扬州船用电子仪器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宜昌测试技术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国舰船研究院——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重庆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武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北造船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德瑞斯博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南京船舶雷达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大连中船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中动力机厂——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天津航海仪器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武汉船舶通信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郑州机电工程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船重工集团热加工工艺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武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大连保税区中宜国际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哈尔滨船舶锅炉涡轮机研究所——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江苏自动化研究所连云港自动化工程——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公司沈阳辽海输油设备制造厂——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东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西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昆明分部——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重庆衡山机械厂——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重庆清平机械厂——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重庆思贝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重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北京重齿齿轮箱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重工船舶推进设备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武汉中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二)乐普医疗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和《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及控股公司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阳普医疗: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21

证券代码:300030 证券简称:阳普医疗公告编号:2010-040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在公司8号会议室以电话会议方式举行,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9月13日送达相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宏伟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监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三年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
根据股东推荐,本届监事会提名庞志强,杨利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以上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监事签字页)胡宏伟:熊德志:周敏: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9月20日《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1.杨利,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年34岁,博士研究生学历。
2007年至2009年任阳普医疗品质控制部经理。
2009年至2010年担任公司制造部经理。
2010年1月起担任总经理特别助理。
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19 年 7 月 1 日,2019 年 7 月 2 日, 2019 年 7
月 9 日, 2019 年 7 月 11 日, 2019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6 日,2019 年 7 月 18 日,2019
时间
年 7 月 19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 7
Q6、”介入无植入“的趋势 A:过去的 20 年,是从心脏外科走向了心脏内 科,开胸手术走向介入手术。目前已经开启了“介 入无植入”时代,1、支架类,冠脉和外周的金 属支架也将会大规模被可吸收支架所替代;2、 药物球囊,从冠脉走向外周、颅内等;3、先天 性心脏病从金属基材料封堵器走向了可降解基 材料封堵器,不再让孩子有”金属心“;4、瓣膜 从机械瓣膜走向介入生物瓣膜,介入生物瓣膜一 二代产品不可回收,三代 TAVI 是完全可回收,
二是 稳步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有序地 进军国际市场,开展国际第二代生物可吸收支 架、新一代介入生物瓣膜、人工智能心电分析诊 断监护设备等重要器械国际临床,加快注册进 度,进一步加大国际化创新产品的全球市场的占 有率。
Q3、研发人员的数量和分配? A: 目前为止公司约有 2000 多名研发人员,其 中 70%以上的人员在器械研究领域,其他人员 在药品研究领域。公司的研发主要以器械创新为 主,药品研发投入大多用于 BE 试验。器械研发 主要包括心血管领域的新一代支架、新一代 TAVI、新一代药物球囊等及人工心电领域。
Q8、支架的未来发展趋势 A:中国的心血管患者约 3 亿人已经接近美国的 总人口,数量是美国心血管患者的 10 倍,而且 中国已进入老龄社会,未来仍会有爆发式的需求 增长,无论是支架、球囊导管、起搏器、封堵器 和瓣膜等产品未来均有巨大的需求,未来的发展 趋势是“介入无植入”,金属支架可能会在 5-10 年以后被可吸收支架和药物球囊广泛替代,冠 脉、外周、以及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吻合器等未
乐普医疗:关于签署投资及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0-06-30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0-026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投资及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于2010年6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乐普医疗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药业)、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中药)共同签署《投资及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框架协议)。
本协议已经于2010年6月28日正式签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协议主体:甲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53)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年大明乙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03)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孙建科丙方: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5号法定代表人:年大明二、协议主要内容:天方药业和乐普医疗采取股权合作方式,由乐普医疗对天方中药进行增资,将天方中药作为双方发展心脑血管药品业务的专业平台,并为各方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
有关情况如下:(一)投资项目1、项目主体:天方中药是一家拥有药物生产和销售资质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为 4,769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形成规模生产并通过国家GMP认证。
目前天方药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天方中药100%股权。
2、投资方式:第一步,乐普医疗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天方中药49%股权,天方药业持有天方中药51%股权;第二步,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实施进一步重组,乐普医疗将持有天方中药51%股权,天方药业持有49%股权。
(二)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1、项目投资估值及方法:投资估值由乐普医疗和天方药业认可的独立评估机构以201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天方中药进行评估的结果为准。
乐普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4月) 2010-04-1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零一零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2)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3)第四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乐普医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4月) 2010-04-1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零一零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3)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5)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7)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0)第六章股东大会记录 (16)第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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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0-01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4月20日9:00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刘媛女士在外参加重要会议,故以通讯方式参加。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同军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并购北京卫金帆医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268.00万元收购金帆新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卫金帆医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金帆)63.15%的股权。
此次收购完成后,卫金帆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