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推动信息消费持续扩大和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达到8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拉动相关领域产出达到2万亿元。
全社会信息消费意愿、消费需求、消费能力明显增强,安全、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基本形成。
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基本建成,成为国际先进的信息消费创新中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信息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一)促进信息产品升级换代。
实施智能硬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一批智能硬件产业基地,开发升级型、融合型信息产品,组织示范应用,扩大信息终端消费。
推进云工程和云服务、大数据等领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信息产品攻关。
抓好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建设,开发数字家庭及智能家居产品。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丰富高清视频、在线教育、网络文学、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
开拓虚拟/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前沿科技产品应用场景,拓展信息消费增长新空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开发推广融合应用新业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大会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及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工业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现就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韧性稳定,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品品牌质量,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产业链向两端延伸,提高产业链附加值;支持企业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高水平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带动企业制造方式数字化转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方向,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与地方联动,择优实施一批示范项目计划。
绿色化(节能降碳)改造方向,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因素法+项目清单”方式,建立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库,并以项目库清单作为该领域省级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支持方向(一)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领域,加快运用新技术实施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
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
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项目.doc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开展资金工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开展资金工程
9.1申报条件:属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含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物联网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含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工程。
9.1.1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效劳体系,网络化创新效劳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9.1.2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效劳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9.1.3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9.1.4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效劳等。
9.1.5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效劳等。
9.1.6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 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效劳。
9.1.7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9.2资助金额: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9.3申报时间:资金申报。
根据工程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财企〔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3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经发)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7日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一、浙江省经信委概况(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运行调节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拟订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调控政策执行效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组织重点物资的紧急调运(煤电油除外)和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综合协调,协调全省春运工作。
3.负责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优化全省工业、信息产业布局,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牵头提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照分工承担全省工业、信息产业园区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园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组织培育区域品牌。
4.负责全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产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承担技改投资项目进口和国产相关设备抵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制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
5.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出相关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企业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应对技术壁垒专项,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协调相关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参与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浙财建字〔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0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2005〕38号)的精神,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省财政在原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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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方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确定将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机器人购置补贴安排给浙江锐奇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技改项目。
具体项目补助金额附后。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2018年9月25日
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补助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