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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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及财务风险管控

试析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及财务风险管控

ACCOUNTING LEARNING31试析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及财务风险管控张汇江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摘要: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是由期货公司出资设立,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由于所从事的风险管理业务的特殊性,这类公司往往比一般企业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经营和财务风险。

本文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出发,对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就如何对该等风险进行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风险管控引言自2013年首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获批成立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已成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1]。

很多实体企业由于其自身能力的限制,无法直接运用期货等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和资金支持,为实体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渠道,同时大大降低了实体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成本。

然而,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承担了很多由实体企业转移过来的风险,使其本身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此外,由于行业的监管要求和其自身的风险特性,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无法从母公司获得债务融资或担保,从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也较为困难,使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也较为严峻。

因此,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只有严把风险关,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为服务实体经济做出更多的贡献。

一、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十分丰富,大致可分为期现结合业务、做市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等几大类,期现结合业务又可细分为基差贸易、定价服务、合作套保和仓单服务等,以下分别进行阐释。

(一)基差贸易基差贸易业务的形式丰富多样,以农产品大豆的贸易业务为例,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先向大豆种植企业采购一批大豆现货,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等量大豆期货合约进行套保,此时大豆现货价格变动的风险已被锁定,大豆现货与期货价格的差额即为基差。

此后,公司再与豆油压榨企业签订销售协议出售该批大豆现货。

期货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期货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因交易对方违约、交易对手方违约、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期货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确保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第五条期货公司应设立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六条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识别、评估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信用风险;(三)监控信用风险变化,及时报告风险状况;(四)制定信用风险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识别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二)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识别;(三)业务流程信用风险识别;(四)市场信用风险识别。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信用评级;(二)交易对手方信用评级;(三)业务流程信用评级;(四)市场信用评级。

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控与处置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时监控客户交易行为,关注异常交易;(二)定期对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三)定期开展业务流程信用风险评估;(四)定期开展市场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处置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违约客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资金等措施;(二)对违约交易对手方采取限制交易、追偿等措施;(三)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四)对市场信用风险较高的品种进行风险控制。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作者:黎妍伦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截止2016年底,全国149家期货公司已有62家登记注册风险管理子公司。

备案的试点业务除了四项基础业务,即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还拓展了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自2013年开始起步,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主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依托,为客户提供期现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个性化创新产品为主方向,业务模式为传统与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风险应对一、风险管理子公司主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的业务主要有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六项业务。

(一)仓单服务仓单服务包括为实体企业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采购、仓单期转现服务、仓单质押服务。

主要是解决客户对资金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仓单在不同客户间互换、在现货市场组织货源生成仓单、在期货市场交割获得仓单等方式来取得服务收入和价差收入。

(二)合作套保合作套保是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

在买入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子公司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而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通过期货市场买入交割来提供客户所需的原材料。

在卖出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管理子公司对库存进行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为客户执行仓单购入交割手续。

此外,也可以为客户的套保业务提供方案、制度、培训等服务。

(三)定价服务定价服务是指提供专业化的操作指导,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及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

服务的客户既包括销售商,也包括采购商,期货公司在中间承接企业转移过来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交易进行对冲,以此赚取收益。

(四)基差交易基差交易业务是由风险子公司主动发起,根据市场、商品、时间等要素的组合形成的不同商品之间价格强弱的变化获取直接受益或对冲风险受益的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交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定价服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保障期货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二)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期货业务合规经营。

(三)审慎经营:坚持审慎经营理念,合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流程。

(二)风险识别: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敞口。

(四)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五)风险监控:持续监控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执行。

(六)风险报告: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风险管理。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决策,确保公司风险管理战略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确保风险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四)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四章风险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敞口。

(四)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风险管理业务介绍

风险管理业务介绍

四、投资者参与风险管理业务需注意的风险
是否妥善保存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 关数据档案。
5、企业可能因相关风险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不当 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
误导或欺诈客户; 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
1、为企业提品的风险,是否严格落实客 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
2、期货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
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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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者参与风险管理业务需注意的风险
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严格控制期货、期 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保持财务稳健。
3、期货公司是否有效业务隔离 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公
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业 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 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 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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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管理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5、做市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
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询价,并利 用自有资金作为交易对手方提供市场流动 性服务的业务行为。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做 市业务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 6、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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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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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管理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3、合作套保 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以联合经营的方式,
为客户在经营中规避市场风险所共同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的业务行为。 4、定价服务 风险管理公司以促成某类商品或资产的交 易为目标提供报价服务,或为客户管理某 类商品或资产的特定风险而销售定制化风 险管理产品的业务行为。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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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投资。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避免盲目设立和无序扩张, 不得设立二级子公司。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二)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三)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五)期货公司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四)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期货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设立2家(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第二家风险管理公司,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定位及业务隔离的承诺;(二)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信息、场地等隔离制度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

期货公司不得设立2家(不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设立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50%;(三)风险管理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五)具备清晰的子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六)子公司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2年持续盈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子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四)子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子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六)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中的自然人客户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应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认可母公司对同一客户所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分类结果,但应留存全部评估、分类文档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交易编码进行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应当作为特殊单位客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为其与不同客户开展的合作套保业务分别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金融资产。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不得存在上述内容。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二)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三)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四)为非标资产规避监管行为提供服务或便利;(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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