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一案件种类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7.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8.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1.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

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6.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7.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3.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44.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5.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6.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7.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8.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49.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0.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1.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2.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53.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4.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5.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7.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4.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7.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分类是特别的详细的。像非法集资或者说是行贿受、贿案件的,这些都是属于经济犯罪当中的一种。公安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的时候,其实有是有着专门的部门来进行查处的,而且经济犯罪侦查要区别于其他的刑事案件。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一、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二、经济犯罪侦查手段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

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侦查方法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性质的界定。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调查取证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侦查方法的研究也须以此为基础。 2、犯罪手段和类型。 对犯罪手段和类型进行剖析,是研究侦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经济犯罪的智能性特点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较为复杂而且与经济业务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认真研究。就某一类案件而言,由于犯罪发生的环节和犯罪手段不同,此类案件也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唯有对犯罪手段和类型有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针对性强的侦查方法。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部分 作者:王峰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

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完整版)经济犯罪产生原因

对经济犯罪产生原因的认识 我认为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中的缺陷来谋取个人利益;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竞争,进而引发不良的经济犯罪现象。当前分配制度造成的不均并没有别的制度来解决或弥补这种不公,使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认同,容易使人以极端手段来摄取财富,造成经济犯罪。 2、个人认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懂法,不同的人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对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的看法不同。经济犯罪分子更多地是注重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无视社会和集体利益,更不会在乎社会规则的破坏。在这些人眼中,个人利益时至高无上的,所以认识不足的人往往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地进行经济犯罪,不惜以身试法。 3、收入不均。社会上的人大概可以分成两种: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一般情况下,钱多的人由于习惯并沉迷于享乐,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物质享受,会产生追求更大更好的享受。而钱少的人则由于自身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地位不高等会对富人产生一定的仇视,这种人虽然对生活的更好的人厌恶,却反而想取而代之;这是对社会地位不等、物质享受不同一种变态心理,却也是常常容易产生的,于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限制,用过激的手段去追求认为也应该属于他们的财富。 4、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除了专门的法律院校,其它学校一般只开设法律科目的选修课,选课学生数量不多,并且传授的内容只是粗略地涉及相关法律。甚至部分人并没有选择上大学,更造成学生对法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家长不懂经济,更不懂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的后果,也就不能教育孩子如何避免经济犯罪。 以上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会造成经济犯罪,如历史因素等。解决经济犯罪问题,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要打击、教育、防范相结合,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毕业实习周记范文原创全套

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毕业实习周记全套 (本人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相关岗位3个月的实习,十二篇周记,总结一篇,全部原创,共6500字,欢迎下载参考) 姓名:杜宗飞 学号:2011090118 专业:经济犯罪侦查专业 班级:经济犯罪侦查专业01班 指导教师:赵晓明

第1周 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够进入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相关的岗位实习。相信每个人都有第一天上班的经历,也会对第一天上班有着深刻的感受及体会。尤其是从未有过工作经历的职场大学们。 头几天实习,心情自然是激动而又紧张的,激动是觉得自己终于有机会进入职场工作,紧张是因为要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职场环境。刚开始,岗位实习不用做太多的工作,基本都是在熟悉新工作的环境,单位内部文化,以及工作中日常所需要知道的一些事物等。对于这个职位的一切还很陌生,但是学会快速适应陌生的环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是我第一件要学的技能。这次实习为以后步入职场打下基础。第一周领导让我和办公室的其他职员相互认识了一下,并给我分配了一个师父,我以后在这里的实习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 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原以为实习的日子会比较枯燥的,不过老实说第一周的实习还是比较轻松愉快的,嘿嘿,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了,在接下去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的。生活并不简单,我们要勇往直前!再苦再累,我也要坚持下去,只要坚持着,总会有微笑的一天。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第2周 过一周的实习,对自己岗位的运作流程也有了一些了解,虽然我是读是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但和实习岗位实践有些脱节,这周一直是在给我们培训那些业务的理论知识,感觉又回到了学校上课的时候。虽然我对业务还没有那么熟悉,也会有很多的不懂,但是我慢慢学会了如何去处理一些事情。在工作地过程中明白了主动的重要性,在你可以选择的时候,就要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有时候遇到工作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心里会特别的憋屈,但是过会也就好了,我想只要积极学习积极办事,做好自己份内事,不懂就问,多做少说就会有意想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就是指用虚假的手段、和不正当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交诈骗。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姓名:石晓萍 学院:水利学院 专业:工管(造价) 学号:201103109

关键词:经济犯罪原因诈骗金融融资 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结合案例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趋势、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可以说,经济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类型更趋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拓展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的轨迹可以发现经济犯罪活动的依附性规律,即经济犯罪紧紧依附于经济活动的拓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活动总是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活动的阴谋最容易在新兴的、薄弱的经济活动环节中得逞,可以说,只要国家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种新的内容,便会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 (三)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管理的职能日益突出,国家管理经济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诸如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各种税款、拥有种种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等。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公务员行使上述职权缺乏十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市场经济在分配方式上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在心态上的失衡,致使部分公务人员将权力推向市场,使权力物化,导致以权换钱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大量发生,贪污贿赂、为亲友非法牟利、私分国有资产等种种经济犯罪行为,已日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痛恨。 (四)群体型经济犯罪、单位经济犯罪十分突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经济犯罪分子很难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出现较迟,在改革开放前发展缓慢,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方法,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后果的表现形式上,都对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与运行等等方面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或者说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原则作一些探讨。一、主动进攻的原则。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要积极开展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获取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能力和线索的质量。对已注册公司企业的背景要进行调查,已发现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并积极开展侦查,保持主动进攻的态势,强化打击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认真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及时掌握情况,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二、依法办案的原则。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公正严格执法作为立身之本。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经侦案件,准确定性是关键,所以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去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无论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理适当。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一定要坚持先立案,后侦查,尚未立案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三、注重证据的原则。证据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无法移送起诉,达到实现刑法的目的。经侦民警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从受案时起,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以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仍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证据,把证据搞扎实,不得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票证、印章、文书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失,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济案件尤其要注重把握下列证据:1.书证和物证。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主要以大量的票证和合同为载体,以资金和物质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些票证和合同往往可能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过程,作案手段以及动机。因此,书证和物证的搜集和分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把其违法犯罪行为掩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在其供述中,犯罪行为人对这一点总是特别强调,也正是这一点上,往往容易暴露马脚。因而,应注意分析其供述与其现实行为之间的差异,发现破绽。3.软件等视听资料。四、协同配合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整体作战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排除干扰,主动加强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协作办案,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作用。要保证政令、警令的统一和通畅,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上级的指令和决定,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停止执行,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追究领导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五、人赃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活动在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也只有从经济上打垮犯罪分子,才能真正起到惩一儆百,釜底抽薪,使经济犯罪分子不能东山再起,继续作恶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查明其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要逃犯,无论其逃到哪里,即使是国外,都要千方百计将其缉拿归案,决不让其逍遥法外。在严

经济犯罪侦查科目自测试卷

矿区分局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经济犯罪侦查科目自测试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对受行政处分的人们警察,应当一并降低警衔或取消警衔。() 5、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7、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左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9、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不认为

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12、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1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15、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是提请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 16、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7、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9、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0、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可以重复冻结一次。()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执法为民是( )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为人民服务 B、人权至上 C、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 A、适用范围不同 B、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基本手段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高度发达的、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大商品经济。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市场经济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极强的共生性。“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在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 首先,竞争的负面效应刺激部分人形成经济犯罪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在需求。竞争给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通过竞争实现优胜略汰,从而刺激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竞争又是严酷的,生存的危机时刻威胁着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一些利益主体产生了强烈的利己动机,使其为了本人、本企业、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不惜危害他人、其他企业、地区、部门的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的利益,搞非法竞争,从而滋生以非法竞争为手段的经济犯罪。

其次,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异刺激部分形成经济犯罪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经济固有属性的作用,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客观存在,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则相对贫困。这种贫富差距在客观上给部分相对贫困者以极大的刺激,引起一些意志薄弱的相对贫困者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使其产生强烈的需求欲望,以补偿心理的平衡。当其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其欲望时,便铤而走险,以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满足其欲望。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呈良性循环,同时还建立了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但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确立时间不长,尚处于起始阶段,在从计划经济转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许多矛盾需要解决。这些市场的建立,给犯罪人提供了不少机会,犯罪无孔不人,渗透到各个市场中,使经济犯罪的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拓宽”,许多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给多年施行计划经济的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但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和欠缺可模仿的成功模式,经济运作过程的失范也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 第一,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促使经济管理权力失控、经济主体权利滥用。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业要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方面使企业拥有经营权、决策权,企

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贪污公共财物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实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 2.贪污粮食一千五百公斤(三千斤),粮票二千五百公斤(五千斤)以上的; 3.贪污公共财物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贪污党费、团费、会费,贪污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的; (2)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 (3)多次贪污、屡教不改的; (4)为掩盖贪污行为而销毁凭证或栽赃陷害他人的; (5)其他贪污公共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贿赂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受贿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收受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 2.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 (3)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 (4)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5)其他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偷税、抗税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有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抗拒依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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