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目录一、案件管辖 .................................................................... ( )1二、受理、立案、破案、销案.................................. ( )2受理 (2)立案 (2)破案........................................................................................... ( 3) 销案........................................................................................... ( 3) 三、侦查 ............................................................................... ( )4调取证据 (4)讯问犯罪嫌疑人 (5)留臵盘问 (7)询问证人、被害人 (8)搜查扣押 (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1)追缴赃款赃物 (12)鉴定 (13)辨认 (14)通缉 (15)侦查终结 (15)补充侦查 (17)四、强制措施...................................................................... ( 18) 拘传 . (18)取保候审 (18)监视居住 (25)拘留 (27)逮捕 (30)羁押期限 (32)其他规定 (33)五、羁押 (35)六、律师参与刑事评论 (36)七、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38)八、办案协作 (41)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根据中公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处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侦案件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楚,有明确的罪名;三是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楚;四是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其次,在立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
首先是接受案件报案,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着是立案登记,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确定负责侦查的承办人员。
然后是立案审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是立案决定,侦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和被害人。
此外,经侦案件的立案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涉及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对于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严格保密,防止案件泄露,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进行侦查,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主要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一般设置有专门的侦查部门,即:经侦大队,除了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以外,还要负责分析总结案件特点、表象和发生环境,提出打击经济犯罪的新举措和手段,同时,联合金融、财政等相关重点部门和单位做好经济案件预防工作,那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呢?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主要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一般设置有专门的侦查部门,即:经侦大队,除了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以外,还要负责分析总结案件特点、表象和发生环境,提出打击经济犯罪的新举措和手段,同时,联合金融、财政等相关重点部门和单位做好经济案件预防工作,那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呢?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44、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9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9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综上所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件范围有92类,主要包括走私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税收征管和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或国有财产等方面的经济类犯罪活动,在以上的案件范围内,调查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之间发⽣的纠纷,⼀般涉及到财产利益。
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
那么,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管辖范围的,公安局不应该管。
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刑事管辖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的犯罪、军⼈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以及⾃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项规定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由案;(五)⾮法侵⼊他⼈住宅案;(六)⽣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项案件中,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被害⼈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政管辖范围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1⽉1⽇起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政案件办理范围内容如下:第九条⾏政案件由违法⾏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派出所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要对这类的案件进行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在分局经侦大队指导下全面接受辖区内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并按照接处警规定及时出警。
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可以在接警受理基础上移交给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二、什么是经济犯罪
按照法律设定,经济犯罪活动是侵犯个人、集体、国家财产权益的行为,基本都是伴随或依附正常的经济活动而发生的,识别较难。
三、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经济犯罪案件将立案。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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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
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
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一案件种类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
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
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