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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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大学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四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

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校委托国际学院组织和筹办新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六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南京作为中国的重要教育中心之一,拥有众多高等学府,其中南京审计学院作为一所专注于审计与财会领域的学院,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培养国内外优秀的审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际化办学发展,南京审计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南京审计学院与国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建的高级学位专业。

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资源和教育管理经验,结合南京审计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教学实践,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在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学生将接受系统的理论教育和实践培训。

课程设置上,既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又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

通过开设涉外审计、国际财务管理、国际税务筹划等专业课程,学生将全面了解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熟悉国际会计、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际化财务管理的核心要点。

同时,学生还将参与案例分析、实践操作、模拟演练等教学活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还注重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生将有机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暑期学校、国际实习等活动,与国外学生和专家进行深入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

此外,学院还积极与国际知名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级审计人才。

毕业生将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他们可以在国内外知名审计机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领域从事审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开设为南京审计学院培养高素质、具有国际视野的审计人才提供了重要平台。

通过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学院不仅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还能够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素质。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特色、质量、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管理,确保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在籍学生经过选拔参加我校与境外高校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流项目,具体形式包括:短期交流访问、课程学习、合作研究和见习实习等。

第二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统一管理,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及相关学院、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三条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引进的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须由分管校领导、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及相关学院会签,并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展开宣传,选拔和派出学生。

第二章选派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参加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身心健康;3.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4.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5.符合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6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选派程序1.通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网站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2.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书院审核。

3.预审: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

初选名单确定后报教务委员会。

4.审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入选名单,选拔结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网站上公布。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欢迎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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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
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

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一条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的二级单位填写《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见附件),递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南京审计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院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院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各二级单位未经院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指导相关二级单位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五)签署的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有关资料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承办项目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级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二级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沟通联络。

二级单位:参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协同学生处进行招生的宣传与录取、学生进校后的管理;组织录取项目的学生与学院签订协议;协同教务处进行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同时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协同财务处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所需的资料;向学院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教务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我院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生处:负责全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

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

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第十八条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可转入相同或相近的非项目专业(或课程)继续学习,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但以前所缴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二级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

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

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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