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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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第三章学籍管理(22)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第五节退学(45)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第六章附则(93)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
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
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作为己任。
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形成符合自身需要的秩序状态。
因为高等学校以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因此,它所需求的最为重要的秩序就是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培养和体育锻炼。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具备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学生有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公开表达意见、与学校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要营造尊重、包容、和谐的思想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六条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生活教育和文明礼仪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的建设,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学生的学业管理和评价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求,推行素质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日期】1990-01-20【生效日期】1990-0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五、学生因公请假一周以内者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由分院院办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公假超过一周者,经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因学校公事请假时,由有关单位书面报告学院领导,经批准后送学生所在分院,对课程学习及考核方式做出合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 (五)? 开除学籍。
?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并取消补考资格。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华德学院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分院办公室通知家长。
二、学生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到分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1)病假一周以内者由分院院办主任批准;
2)病假一周以上未超过两周者,由分院院长批准;
3)病假超过两周者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玩球等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酗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我院相关要求,且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 学生的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3)热爱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4)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损害学校的形象;(5)遵循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不参与学术不端行为;(6)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2. 学生的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课程,并积极参与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2)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成果;(3)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舞弊,不得代替他人参加考试;(4)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和各项制度完成学业目标,不得延期或违规毕业。
3. 学生的行为管理(1)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学生应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与安静,不得损坏学校设施;(3)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和公共秩序;(4)学生应文明用餐,不浪费食物,不乱丢垃圾;(5)学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与资源,不参与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4. 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2)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3)学生应按时报告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并进行经验总结与分享。
5. 学生的奖惩措施(1)对于优秀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3)严重违规的学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留校查看、学籍处分等。
6. 学校管理措施(1)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落实;(2)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3)学校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学生应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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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项修改为:“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将第(三)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跨学科门类的”。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将第(二)项修改为:“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