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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则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分为十七章,包括总则、管理责任、监督和执法、守法自律、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生产、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留样、监督检查、处罚和奖励、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和附则等内容,全面规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书,严禁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

同时,还要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卫生习惯,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三,该办法规定了对食品的采购、生产、贮存和加工环节的监督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对食品从采购到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同时,对食品的贮存和加工要符合卫生要求,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第四,该办法还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定期进行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同时,还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该办法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要求对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进行处理,不得再次销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编号:__________一、总则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要求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具有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3)具有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4)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5)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6)食品留样制度;(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8)其他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制度。

三、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使用。

四、食品加工制作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加工制作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场所、设备、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五、食品留样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2. 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容器内,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3. 留样食品应当标明留样时间、名称、规格、数量、制作人等详细信息。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特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下文是收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法典》及《餐饮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指以有偿提供以饮食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活动。

3、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指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中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3、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登记餐饮服务活动,保证菜品安全、健康。

三、食品安全检测
1、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抽查检测,确保菜品安全。

四、举报奖励制度
1、对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行为,可以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2、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投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综合责任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形成联合办公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工
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形成责任联动,共同确保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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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材料
时间:2012年3月10日
地点:一中礼堂
参加人:全体从业人员
主讲人:张瑞文
培训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份:餐饮服务监管总体原则
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大前提下实施餐饮服务监管。

即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卫生部令发布,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总要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部份: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十项制度和要求
1、挂证经营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第九条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违规主管人员禁入制度(第九条第二、三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款)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5、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6、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7、采购记录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四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8、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规食品和原料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4)违反《食品安全
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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