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进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心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建议或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方案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1〕237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方案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联合争论、委托争论、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1—理参照《xx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方法》执行。
学校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创新券到款票据可依据地区科技局创新券兑现政策先开票后到款。
(三)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厅级科研项目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xx 高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需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会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协议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关于规定结题结账,协作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关于工作。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篇1: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
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网站下载。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州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名章方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财务系统实际发生数据编制财务决算、以书面形式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并签署承诺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后果

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后果在学校管理与运营过程中,如果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学校是培养学生的重要场所,违反教育法规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也对学校自身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可能遭受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后果学校作为一所教育法人,在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旦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将会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学校的违规行为有可能被相关部门发现并进行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这些处罚将对学校的声誉、经济状况和教育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 民事责任:如果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给学生及其家长造成了损失,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可能需要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行为修复费用等。
3. 刑事责任: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学校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导致学校相关人员面临刑事追责。
比如,学校违反法律规定暴力伤害学生,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学校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例1. 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如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处理校园欺凌,导致学生在校遭受欺凌,学校将面临赔偿责任,并可能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 教师用刑事件:如果学校的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采用体罚等违法手段对学生进行惩罚,学校可能会因此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3. 招生违规事件: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学校的招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果学校违规招生,比如收受贿赂、篡改录取成绩等行为,学校将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预防与应对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后果,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依法办学。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进行有效监督和执行。
学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
维护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声誉,并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2. 违法行为定义
违法行为指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伦理道德
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欺诈、滥用职权、行贿等。
3. 追究责任机制
学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3.1 举报与调查
任何人发现学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学
校将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举报进行调查,确保公正、客观和透明。
3.2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违法行为得到证实,学校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
1. 召开听证会:对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了解情况和意见。
2. 提起诉讼或报案: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报案。
3. 决定处罚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3.3 维权保障
学校将为师生提供必要的维权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追求正义时不受到任何不当干涉或报复行为。
4. 公告与宣传
学校将定期公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
同时,相关信息将通过校园宣传和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
5. 评估与改进
学校将定期评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不断提升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6. 结论
学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将持续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督力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视其表现情况可缩短察看期),处分期均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解除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停发奖(助)学金;所受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享有各类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
第六条(从轻情节)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学校惩戒机制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综合素质;2.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3. 增强教师的管理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制度内容1. 惩戒范围(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3)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4)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2. 惩戒措施(1)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教师可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学生立即改正;(2)书面检讨:对较严重违规行为,教师可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班内进行通报;(3)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学生档案;(4)停课反省: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学校可给予停课反省,停课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5)开除学籍:对触犯法律、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惩戒程序(1)教师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学生相关后果;(2)教师将违规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由学校领导组织调查核实;(3)学校领导根据调查结果,决定采取何种惩戒措施;(4)教师将惩戒结果告知学生,并做好后续跟踪教育工作。
四、制度实施1. 学校应定期开展教育惩戒制度宣传,提高师生对制度的认识;2. 教师应掌握教育惩戒技巧,合理运用惩戒措施,注重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监督机制,对滥用惩戒措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4.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形成良好的家校共育氛围。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配套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
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等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课题)。
第三条按照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
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课题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合理预算课题间接费用。
若遇特殊情况,课题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开立间接费用入账通知单;学校财务部门据此将各类间接费用计提转入学校相关经费账户;各项目负责单位(人)依照及学校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即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核算应按不同来源课题确定,各分段计算出的金额加总合计为间接费用总额,课题在预算间接费用时不得低于各分段比例,且必须预算间接费用。
具体核算方法和公式如下:(一)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分段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
(二)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分段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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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
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五条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
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