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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7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1号)精神,现将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国家级出口基地。

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

(二)省级出口基地。

我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

(三)省重点支持、服务全省的公共服务机构。

二、支持内容专项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外贸公共平台建设,具体包括:(一)产品设计中心。

为基地内出口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

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吉财粮〔2019〕200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9〕200号《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25日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按照财政国库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财规〔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块比重。

(二)着重引导。

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三)优化结构。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具体项目包括:(一)开拓国际市场1、全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长商务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4月7日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四章申报及审批流程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开放型经济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加快推进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9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是长沙市政府统筹用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和长沙综试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可与中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相应发展资金,推动全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对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各项奖励政策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引导各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结果的公示
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我厅发布了《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审核第三方机构的通知》(晋商贸便〔2024〕7号)。

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通过,拟委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作为本次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

现予以公示,公示截至2024年3月1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外贸处反映(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地址:太原市龙盛街15号山西省商务厅
电话:************
邮箱:********************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3月7日。

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有关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确保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按照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文件精神和哈商务规〔2018〕2号)、哈商务发〔2018〕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和申报主体按照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下发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的通知》(哈商务综〔2019〕10号)和《关于下发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的通知》(哈商务综〔2019〕80号)所确定的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其中国药集团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企业原因已申请退出物流标准化项目试点。

上述项目建设单位是本次试点项目验收申报主体。

二、项目验收内容和时间安排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9年7月-8月进行试点项目投资审计和建设内容验收。

第二阶段:2019年10月-11月对投资达标试点项目进行绩效验收。

三、有关要求(一)有关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照《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开展辖区试点项目相应的验收工作。

(二)有关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局按照试点验收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初审工作。

指导试点企业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市商务局”专栏下载本通知和《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范文》等规范格式附件,试点企业按要求形成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材料,装订成册后以纸质(骑缝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十份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进行初审。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规范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投资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及资金分配方案,建立我省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重点。

投资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青财工字〔2020〕1316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工字〔2020〕1316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7号)要求,结合我省商贸流通领域工作重点和全省商务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8日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力度,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7号)精神,结合全省商务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使用遵循市场主导、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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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政策资金项目第三方评审服务采购需求汇总(一)进出口企业申请境外展会、营销网络等政策资金评审服务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7‟49号)文件规定,对有关企业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具体如下:1.2016年度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上重点进出口企业约113家申报境外展会、国际产品认证、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境外推销续单团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录入财政涉企系统。

2.申报组团单位补贴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录入财政涉企系统。

3.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624家申报境外营销网络补贴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录入财政涉企系统。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要求:2018年1季度(二)省级进口补贴和加工贸易资金项目评审服务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7‟49号)文件规定。

1.省级进口补贴审核,对企业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海关前四位进口编码在8401—9033项下),且进—1 —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按0.02元/美元给予支持。

进口规模5亿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最高可达200万元,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的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预计各市上报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为300家左右,上报项目300个。

2.省级加工贸易促进政策补贴审核,一是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包括进料、来料加工)的企业转型升级,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二是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包括进料、来料加工)的企业在省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货物仓储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内外销兼营的加工贸易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进出口所占比例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是对新设立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加工贸易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其中,对新建保税物流中心、并通过海关验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建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公用仓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自用仓库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预计各市上报的加工贸易企业为80家,上报项目为100个左右。

主要对各有关市和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检查—2 —各市是否进行了初审推荐,各进口企业上报申请报告、进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企业上报申请报告、设备购买和仓储费用合同、项目备案或核准相关文件、发票、付款凭证、主营业务收入财务报表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同时按照政策兑现要求和标准,测算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申报金额、补贴金额等,制作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兑现补贴一览表。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安排:2017年3—5月(三)服务贸易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7‟49号),“对当年服务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规模以上且业绩超全省平均增幅前10位的企业,单个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申报企业10家;“对企业参加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国际知名专业展会,原则上按2个展位(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2位参展人员展会期间费用及运输费用给予最高可达50%补贴,其中对“一带一路”国家最高可达70%,最高可达20万元”申报企业预计30家。

根据2018年国家切块我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资金规模,预计申报企业30家。

根据有关文件及规定,对以上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供应支持金额数据。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安排: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前两项)于2018年4—3 —月底前完成。

2018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资金于2018年9月份前完成。

(四)应对贸易摩擦项目补贴审核服务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7﹞49号)的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及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申诉,给予出口应诉企业及采取应对措施的新出口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70%的法律及相关服务费支持,以单个案件计算,最高可达80万元;给予发起及参与进口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70%的法律及相关服务费支持,以单个案件计算,最高可达50万元;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等重大贸易摩擦案件法律技术服务,给予单个案件发生的服务实际发生额的7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对20家左右企业申报贸易摩擦项目资金补助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达到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案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应诉进展情况。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安排:2018年上半年(五)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项目评审服务根据2017年省级外贸政策通知文件,对出口企业为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向信用险承办机构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补贴。

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补贴,—4 —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投保保费补贴提高至70%。

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对承保费率0.1%以内的,给予100%的补贴,保费补贴部分直拨有关承保公司。

1.企业资信调查费补贴,预计235家,评审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保单或者报告证明页、发票。

2.一般企业保费补贴,预计405家,评审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承保保单、发票。

3.小微企业保费补贴,预计3445家,评审材料:政策补贴明细申报表,投保单,保单,发票等,其中一家企业原则上1张投保单、1张保单、1张发票。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安排:2018年上半年(六)口岸大通关鼓励项目评审服务1.进境指定进口口岸建设项目对获批建设、验收启用并实现进口实绩的我省进境指定进口口岸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补贴,申报企业10家以内,工作内容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主要申报材料有单位基本情况表、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文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等)复印件、经所在地口岸办审核的申请表、进境指定进口口岸获批建设及验收批文、进口实绩证明材料。

2.国际集装箱码头、铁路货运中心及国际机场经营项目—5 —对2017年在我省口岸国际集装箱码头及铁路货运中心经营的企业,国际集装箱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按每增长10个百分点的,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30万元;航空国际机场经营的企业,进出口货运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按每增长10个百分点的,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30万元。

申报企业20家以内。

工作内容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主要申报材料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文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等)复印件、经所在地口岸办审核的申请表、国际集装箱年吞吐量、进出口货运年吞吐量增幅证明材料。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安排:2018年上半年(七)2018年外经政策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服务对照申报文件,对约80家企业申报材料形式要件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全部符合政策的,依据政策规定,计算支持资金金额,并出具审计报告。

工作地点:省商务厅时间安排:2017年5—6月(八)安徽省省级储备(活畜、食糖)企业第三方机构公检服务2016年底,我厅启动了新一轮省级储备资质企业的申报工作。

经过企业申报、各市推荐、中介机构评审、名单公示等一系列环节。

最终确定32家省级储备资质企业。

其中活猪储备企业—6 —26家,活羊储备企业3家,食糖储备企业3家。

省级储备企业分布全省13个地市和广德、宿松2个省直管县,除了淮北、马鞍山、铜陵外,其它各地均有储备企业。

1.根据活畜和食糖储备合同签定的期限,要求储备企业每年两次按照省厅要求提交验栏申请材料,并检查相关材料是否合格。

2.按照省厅要求的时间节点,每年两次对32家省级储备企业进行全覆盖式的公检,要求进入基地场进行现场检查。

实地查验活畜储备企业的育肥猪(羊)、能繁母猪(羊)实际在栏数量,食糖储备企业的食糖储备实际在库数量。

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3.每次公检后,根据省厅规定的格式要求,向省厅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检报告,报告中要明确每家受检储备企业的公检结果。

工作地点:合肥、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芜湖、宣城、池州、安庆、黄山。

时间安排:食糖公检时间为2018年5月、11月。

活畜公检时间为2018年6月、12月。

(九)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服务2017年,商务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我省2015年度8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示范工作进行了绩效评价,反馈问题约80个。

根据各县整改报告,有关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

为确保整改工作实效性,督查和规范政策资金使用,对整改和后续工作—7 —进行绩效评价。

1.对8个县的商务部绩效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重点核查整改是否到位、整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有关政策资金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等。

2.对8个县在商务部绩效评估后使用的政策资金进行核查。

重点核查资金拨付进度,支持方向是否符合要求、政策资金是否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施、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需招标的项目是否履行招标和公开程序等。

工作地点:8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砀山县、明光市、金寨县、舒城县、无为县、广德县、桐城市、岳西县)时间安排:2018年4季度(十)农村电商特色镇、示范村审核项目服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部署,将在全省建设100个以上电商特色小镇、500个以上电商示范村。

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将采取第三方评审方式开展申报资料审核。

1.根据相关认定文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资料约700份工作地点:合肥市时间安排:2018年1季度—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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