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科研成果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成绩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科研成绩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保障科研人员的权益,促进科研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定义1.科研成绩:指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获得的(包含但不限于)技术发明、论文、专利、软件、技术报告、新品种、标准、研究报告等各种形式的成绩。
2.著作权:指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权等。
3.知识产权:指对科研成绩所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
4.科研人员:指医院内从事科研活动、获得科研成绩的医生、护士、科研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医院设立的特地负责科研成绩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科研成绩的著作权管理第四条著作权归属1.医院坚持科研人员对科研成绩著作权的原则归属。
科研人员在医院内从事科研活动且使用医院的科研条件、设备、资源等获得的科研成绩,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科研人员个人或团队。
2.医院在科研项目签署合同时可以与科研人员协商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但不得侵害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著作权保护1.医院鼓舞科研人员自动保护本身的科研成绩著作权,确保其合法权益。
2.医院将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及时处理科研人员发现的侵权行为,并供应法律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著作权转让1.医院支持科研人员将科研成绩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但需要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和同意。
2.转让著作权的科研人员应在转让前与医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科研成绩的知识产权管理第七条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1.科研人员应当在科研成绩实现肯定成熟度后,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相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为科研人员供应申报和保护的引导。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编及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今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由校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各院(系)级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定额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含厕所、走廊等共用部位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将学院(系)的“定额面积”分为“定编面积”和“核算面积”。
其中“定编面积”由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辅助用房组成,主要参照教育部“92招标”核定。
“核算面积”由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补贴用房和科研业绩补贴用房组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第六条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科研项目以及博士后研究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
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计算公式为: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面积 = (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研究生人数)×M +研究生人数×B+博士后人数×H其中M为按照学科规模和类别额定的每个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用房面积, B 为每个研究生补助指标,H为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指标。
各学院M、B、H值如下表:注:(1)、外语科的指标包括语言实验室。
(2)艺术科的指标包括音乐和美术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
(参照92指标核定。
按照3年级以上人数我校学科自然规模:工科大约15000人,理科大约3000人、农科大约3000人、医科大约3300人,人文、社会学科大约6500人)第七条学院(系)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办公用房定编每位全职岗教师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短期(6个月以下)交流教师原则上不配置专门办公用房,确有需要由学院(系)内部调整公用办公空间解决;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在项目用房中统筹考虑。
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绩转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绩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知识产权管理2.1 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应予以全面管理和保护。
2.2 知识产权保护责任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认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要性,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由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监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每个员工都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
2.3 知识产权管理流程1.知识产权的申请:企业全体员工在创造、发现或发明新的技术或方案时,应立刻上报给所属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评估并决议是否申请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应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对外信息的安全保护等。
3.知识产权的监督: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4.知识产权的处理:企业对于拥有的知识产权,应订立明确的处理政策,包含合理使用、授权许可、转让和维权等。
2.4 知识产权的保密与保护1.企业全体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2.在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技术、产品等沟通时,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3.针对企业内部的机密信息,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泄露。
三、科技成绩转化管理3.1 科技成绩的评估与申报1.企业全体员工在创造、发现或发明新的科技成绩时,应立刻上报给所属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评估并决议是否申报科技成绩。
2.申报科技成绩应供应详实的相关资料和技术报告,确保科技成绩的可行性和市场应用前景的评估。
3.2 科技成绩转化的方式1.科技成绩的自主转化:企业可自行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绩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其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或服务。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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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项目。
为了确保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有效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要点:一、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1.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独立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科研人员。
2.团队合作参与项目研究,完成的研究成果由相关团队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
3.各方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研究且共同提交申请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各参与方通过协商确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监管。
国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鼓励科研人员依法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建立知识产权申请和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申报和审批流程,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4.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认识。
三、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为了促进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转让等合作机制。
3.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提供专利布局和管理支持,方便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总结起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浙江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科研行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部、学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是指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或外国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权属第六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师生员工在学校授权下履行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职能,不得将职务发明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或私下许可实施、转让。
上述“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师生员工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或技术条件。
第七条派遣出国、赴外单位访问、进修、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师生员工,对其在学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科研成果及专利管理制度
科研成绩及专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科研成绩及专利的管理,提高科研成绩的转化及应用价值,进一步促进医院科研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研人员和涉及科研成绩及专利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科研成绩:指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肯定创新性、应用性和推广价值的研究结果,包含但不限于论文、专著、发明专利、技术发明等。
2.专利:指国家授予的发明、应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3.成绩转化:指将科研成绩变化为符合市场需求、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财产化、科技成绩转让和创业等。
第二章科研成绩的管理第四条科研成绩登记1.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成绩进行登记,并提交到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2.登记时应供应认真的成绩描述、创新点、应用性分析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1.科研人员应加强对科研成绩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科研成绩的知识产权。
2.对于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科研成绩,可申请专利保护或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共享与沟通1.科研人员应乐观参加科研成绩的共享与沟通活动,包含在学术会议上或其他平台上进行呈现和演讲。
2.可以通过学术期刊、学术沟通平台等方式发布和共享科研成绩。
第七条成绩转化和推广1.医院将鼓舞科研人员将科研成绩转化为实际应用,供应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2.医院将乐观推广医院内成绩,落实科研成绩的转化落地。
第三章专利管理第八条专利申请1.科研人员发现具有发明创造的发明、应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应及时向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2.申请人应供应完整的专利申请料子,包含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第九条专利评估和授权1.专利申请料子将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将提交到相关专利授权机构。
2.批准授权的专利将归医院全部,医院将对相关专利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专利转让和许可1.医院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专利的转让或许可,提高专利的价值和应用空间。
科研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成绩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科研成绩的转化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加强科研工作的效益与质量,提高医院整体科研水平和创新本领,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科研成绩的定义和分类1.科研成绩的定义:医院科研成绩是指通过医院的科研工作所获得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发明、新疗法以及在医疗实践中形成的有创新性的成绩。
2.科研成绩的分类:–科学研究成绩:包含科学研究论文、学术专著、科技报告、发明专利等;–科技开发成绩:包含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等。
第三章科研成绩的转化1.科研成绩转化的原则:–以促进医院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拓宽科研成绩应用领域和落地转化为方向;–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以加强科研成绩的商业化开发为手段。
2.科研成绩转化的程序:–鉴定:对科研成绩进行评价鉴定,确保其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选择: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如转让、转化为新产品或新技术、孵化、联合开发等;–审批:进行科研成绩转化方案的审批,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转化方案通过后,双方签订转化合同;–推广应用:科研成绩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1.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开发的知识、技术、信息、文化等的权益。
–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机制;–加强对科研成绩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利申请等工作;–对于已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
3.知识产权的处理:–对于科研成绩中的知识产权,可通过许可、转让、股权交换等方式处理;–处理知识产权时,应确保可连续发展和创新本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1.科研成绩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监督机构:设立科研成绩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2.监督与管理的方式:–负责审批相关项目的转化方案;–监督并审核各项目的实施过程;–检查科研成绩的转化效果和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负责策划和推广科研成绩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活动。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而设立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人类创造了其中一种形式的可供对外使用和传播的知识、技术和信息之后,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方式占有和享有这些知识、技术和信息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
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1.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科研计划项目中,相关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等相关事项,以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并确保相关利益的合理分配。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应当鼓励在市场中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环节1.研究成果评估。
科研项目结束后,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的策略和措施。
2.知识产权申请。
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尽早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确保科研人员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知识产权交易。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在科研成果转化和商业化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和建议1.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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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浙江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科研行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部、学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是指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或外国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权属
第六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师生员工在学校授权下履行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职能,不得将职务发明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或私下许可实施、转让。
上述“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师生员工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或技术条件。
第七条派遣出国、赴外单位访问、进修、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师生员工,对其在学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同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等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属学校。
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没有签订专门协议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校所有。
第三章申请和维护
第十条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院系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校内发明(设计)人负责其发明(设计)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维护。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宣传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申请科研项目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师生员工需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以免重复研究或侵权。
第十三条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对项目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师生员工应根据项目进展积极履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手续,使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科技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
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设计人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积极申请国外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必须经院系审核。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还须经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填写《浙江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如项目计划书书、科技合同等科技成果共享证明。
第十六条“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应填写《浙江大学师生员工非职务发明申请审核表》,提交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按《国家有关重大科技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权利处置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处置是指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非正常终止以及作价投资。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处置流程按《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处置细则》。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发明(设计)人积极实施转让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鼓励发明(设计)人积极与具有技术转移资质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技术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知识产权发明(设计)人自行实施其职务发明。
同等条件下,发明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从知识产权授权之日起三年内的实施费用,自行实施人为在校学生的,学校收取1元/项次;自行实施人为其他身份的,学校按评估价的10%/项次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学校持有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建立投资档案,派出董事、监事人员。
代表学校在有关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负责将投资收益上缴学校。
技术要素股份分配办法及入股收益奖励方案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按学校:院(系):发明人X:X:X分配(想在横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老师的收益,大家认为多少合适?)
第五章保密
第二十三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师生员工进校时,学校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并签署《关于执行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保证书》;在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等手续前,必须将其所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学院(系)。
第二十五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待来访者和参观者应根据保密规范,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交流和参观访问。
对于从外单位或国(境)外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需要技术信息保密的项目,一般应为已经申请受理并公示后的知识产权项目。
未公示的知识产权项目,有特定需要须在国内参展需经院(系)审批,在国(境)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按照学校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严格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办法。
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经学校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原《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1月修订)》(浙大发科[200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国内)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需提交技术成果分享证明(如协议书、合同等)。
附件2: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国外)
附件3:浙江大学师生员工非职务发明申请审核表
附表4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处置审批表
*附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复印件,转让合同草稿,受让方介绍(包括是否存在关联公司,特别指出在行业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