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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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确保我矿在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进行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及引进项目建设中,根据规定,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决策层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讨论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研究与论证,明确该项目对职工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文件。

三、设计单位(外聘单位或我矿设计部门)在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其中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原有设计,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五、属我矿验收的项目,要求验收单位必须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六、项目验收后,安全设施不得闲置不用,矿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对违章单位要进行处罚。

矿山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同时”是指矿山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第四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规范和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第五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员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六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总体布局、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二)通风、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系统的设计;(三)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应急演练设施的设计;(四)安全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的设计;(五)安全防护、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设施的设计。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第七条矿山安全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矿山安全设施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人员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九条矿山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设施投产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安全设施投产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设施验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设施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规范和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二)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三)安全设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四)安全设施运行是否稳定可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新建矿山联合踏勘的安全审查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9日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和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以资源开采为目的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

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2.1.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1.2范围本制度提出了新、改、扩建项目管理要求,旨在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全过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1.3引用标准或文件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1.3.5《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2.1.3.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2.1.3.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2.1.3.8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2.1.3.9《工厂安全卫生规程》2.1.3.10 《采矿设计手册》、《选矿手册》2.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1.3.1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2.1.3.1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2.1.3.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2.1.3.15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1.3.16 《招投标与项目管理制度》2.1.4职责2.1.4.1 公司技术部负责做管辖范围内小、中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设计。

2.1.4.2 公司安环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管理进行总体监控,参与新、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制度;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及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 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 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 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 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 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 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 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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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
……警标、设备、检测、劳保、安标、淘汰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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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工。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 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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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 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 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 产和使用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矿山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2.1 同时设计矿山企业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2.2 同时施工矿山企业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2.3 同时投产使用矿山企业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安全设施运行正常。

三、安全设施管理3.1 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3.2 安全设施施工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3.3 安全设施验收矿山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安全设施运行管理4.1 运行维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2 检查检测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检查检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4.3 故障处理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设施故障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五、责任与奖惩5.1 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矿山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术语与定义1 “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各项法律规定。

2 新建项目:指原来没有而从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来基础很小,经过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3 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的主要生产车间或固定资产。

4 改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的方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原有的生产能力而增建的一些附属车间,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也属于改建性质。

职责1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各技术部门协同。

2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的审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

3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项目。

管理内容与要求1 安全生产部、总工程师办公室、生产技术部、施工单位为责任部门。

2 “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三同时”评审3.1 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生产部。

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b)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c)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3.2 安全生产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工程测绘部、总工程师办公室等部门同时参加。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矿山安全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设施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2.本办法规定了安全设施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额备案审查阶段的管理要求。

2.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经营部对矿山安全设施的管理。

3.设计阶段3.1.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路产维护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设施技术论证。

4.施工阶段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2.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3.在施工过程中,路产维护部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缺陷。

5 .验收和备案审查5.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5.2.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5.3.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6.附则6.1.公司市场经营部及矿山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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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
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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