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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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报告: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第三方交易平台逐步成为了新的商业模式。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卖家和买家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场所。

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快捷、安全、方便、低成本等优势,也成为了电商发展的主要形式,但与此同时,它也给平台方、卖家、买家以及消费者等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传达广告、完成交易、缩短时间和距离的同时,不免受到政府监管、伦理道德尺度等的挑战。

因此,在这个平台上的交易中,平台方、卖家和买家等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2.1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第三方交易平台具有合法的商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方以网络方式订立合同的,视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一个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商业实体。

2.2 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平台方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职责。

平台方应当设立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加强买卖双方信息的核实审核,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代理、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平台方应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教育、保障和信任等服务,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

卖家、买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的法律责任也不可忽视。

首先,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和诈骗行为,卖家和买家都应该对交易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

卖家需要保证所销售的商品实际存在且与描述相符;买家需要在购买商品之前了解商品信息和交易方式,并且确保购买的商品不会侵犯他人权益。

其次,在交易活动发生纠纷时,卖家和买家需要积极解决问题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 案例分析: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青是一位美容美发用品店的老板,她将自己的美容美发用品上传至某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了人们进行购物消费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交易平台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商品质量不合格、交易纠纷以及信息泄露等。

这些问题使得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交易的良性发展。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商品交易的中介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一个合法、安全、公正的交易环境。

平台应对商家进行认证审核,确保商家的资质合法,产品质量可靠。

同时,平台应配备强大的技术团队,提供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隐私泄露和信息被滥用。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应主动担当起信息监管的责任。

平台应严格审核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确保用户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此外,平台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规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国家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法,网络交易平台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承担对商品质量的监督责任。

其次,我国还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

该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依法认证商家身份信息,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建立健全用户评价制度,提供真实的用户评价信息,促进消费者和商家的诚信互动。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救济等方面也应履行相应的责任。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合作与监管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不能单独由平台承担,与商家和监管部门的合作和监管密不可分。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应与商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交易的诚信和公正。

平台应与商家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并对商家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商家实施合法经营。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一、本文概述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已成为消费者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

然而,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增加。

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遭受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往往成为责任追究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角色定位进行界定,明确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

接着,从合同法、侵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维度出发,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和立法实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赔偿责任进行实证分析。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其法律地位与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逐渐得到明确。

从法律地位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和监管者。

他们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同时也承担着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职责。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法律上应被视为一个具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市场主体。

从责任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对于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即当消费者因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源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

最新民法典下的网络交易法规范

最新民法典下的网络交易法规范

最新民法典下的网络交易法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的公平、诚信和安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特别规范了网络交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针对最新民法典下的网络交易法规范进行探讨和解析。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入驻商家和商品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商品的合法合规。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最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纠纷提供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护,包括商品质量保证、交易信息真实性保障、合同自由、个人信息保护等。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有权自由选择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商家不得私自泄露或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网络交易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最新民法典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交易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商品价款并赔偿损失,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治。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的规范,有助于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和诚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交易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行为。

最新民法典对网络交易违约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山 西青 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 经 济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崔 伟 翠
2 1 2 0 1 3 江 苏 大学 文 法 学 院 江苏 镇 江

要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提供 网络 平台服 务,成为网络 交易的形
网络交 易双 方发生 纠纷 时 ,提 供商 不能证 明已对 商家 的主体 资格进
式之一。然而近年来,网络平台交易引发的纠纷也层 出不穷 ,我国法律 行形式 上 的审查义 务或 不能提 供 商家 的有关 身份 资料 ,则应 对买 家
关于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 商的法律 制度还不健全,本文通过对网络交易平 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交易平台信息的监管义务。提 台提供 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提 出一些相应 的建议。 供 商对 交 易平 台 内 的信 息 内容 负 有合 理 的 事后 监 督 义务 ,这 是 因 关键调 :电子商务;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 为 :第 一 ,基 于提 供 商 与 商 家服 务 关 系的 合作 性 ,两 者之 间 具 有 共 同的商誉 和利益 ,提 供 商有维护 网站信 息 内容健 康 、合法 、真 实 随着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如 今 ,网络 购物 已经成 为人们 生活 的一 的义务 ;第 二 ,提 供商 对 消费者 负有有 限 的谨慎 义务 的。如 淘宝 商 种方式 。我 国 的网络购 物市场 步入 了快速 增长 期。 网络购 物增长 的 城 中 《 商 品如实描 述规 则 》中就有 相 关规定 。第 三 ,保 密义 务。 非 同 时 ,网络 交易 引发 的纠纷也 层 出不 穷。这些 案件 引起 了人们 对于 经用户 同意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不 得 以营 利 为 目的 向任何 第三 方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的法律 责任 问题 的关注 ,而现行 法律 却没 有 明 披露、转让 、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 确 的规 定 。 私或 商业秘 密 的数据 。第 四 ,资料 存储 管理 义务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嘲络交 易平 台提供商 法律主 体定位 供商应尽谨慎义务保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 《 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规范 》第二条中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 录资料 ,确保资料 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使其 日后可以调取查用。第 供商指 从事 网络 交易平 台运 营和 为网络 交易 主体 提供 交易 服务 的法 五 ,信 用管 理义务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可 为交 易 当事 人提 供科 学 人 。从 定 义我 们 可 以看 出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 本 身并 不 参 与商 合理 的信用 评估 系统 ,与信 用服务 机 构合作 建立信 用评 价体 系 、信 品或服 务 的 实际 交 易 ,只 是利 用 网络 这 一 平 台 为贸 易双 方提 供 服 用披露 制度 以警 示交易 风险 。 务 。 目前 ,对 于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主要有 以下几 种观点 :第 一 , 兰 、罔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民● 法律 量任分 析 卖 方或合 营方说 。这种 观 点将 网络 购物 与现 实购物 相等 同。 第二 , 平 台提供 商对使 用其 提供 的交 易平 台过程 中发生 的 问题应 当承 柜 台出租 方说 。这一观 点认 为平 台提供 商通 常与销 售者签 订 网络空 担什 么样 的 民事 责任 是受服 务 关系和 交易 关系之 间 的联 系 和网络 环 间( 即所 谓 的 “ 柜 台” ) 租 赁合 同 ,并向其 收取 商品登 陆费 等相 关 境 的特殊 性两 方面 的影响 的。 第一 ,真实 身份确 定责 任。 通过 网络 费 用 ,即所 谓 的 “ 空 间使 用费 ”或 “ 柜 台使 用费 ”。第 三 ,居问人 平 台进行 交易 ,容 易隐藏 当事人 的真 实身份 ,从 而对 交易 安全带 来 说 。这 一观点 认为 ,网络 交易平 台提 供商 的行 为类似于 传统 的居 间 影 响。如 果平 台提供 商没 有或者 疏于 进行 用户 的身份 认证 给他人 造 行 为。第 四 ,新型 中介 服 务提供 商说 。此观 点认 为 ,网络 交 易平 台 成 损失 的 ,就 应 当承担相 应的 责任 。第二 ,用 户隐私保 护 责任 。平 提 供者 不 同于网络 内容 提供 商 ( I CP】,它的 运营模 式是 提供 网络 台提 供 商不仅 要防 止他人 利用 非法手 段盗 取 ,同时也 不能 利用 自己 交 易 平 台 ,卖 家在 网 上发 布 商 品信 息 ,买家通 过 浏 览 网站 平 台信 拥 有的 用户信 息谋取 不正 当的 利益 。第三 ,平 台提供 商对 发布于 平 息 ,直 接与 卖 家联 系 交易 事 项 ,应 属 于 网络 中介 服 务提 供 商 的 一 台上的信 息 的真实 性进行 审查 的责任 。第 四 ,平 台提 供商 的证 据控 种 ,但不属于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中介服务提 制 责任 。平 台供应 商应该 对交 易 中的要约 、承 诺等 关键性 证据 直接 供 商 ,而是一 种新 型的 中介服务 提供 商。 目前 ,这一观 点得 到普遍 进 行控 制。第 五 ,交易平 台安全 保证 责任 ,这是 网络 交易 平 台运行 认 可 ,也为 司法 判例 一致 的适 用。 上述 四种观点 分别 从不 同的 角度 的前提 和基础 。 由于从技 术上 及客 观上 却无法 保证 网络交 易过 程 中 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各 种信 息 、数 据 的准确 性不发 生变化 ,交 易安全 和 用户 的个人 信息 二、 罔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 的民事义 务分 析 安全不 受到威 胁 。 因此 ,网络 交易 平台提 供商 可 以在履行 了法 律 和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供 商 的 民事 义 务 是通 过 其 参与 买 卖 双 方 的交 服 务协 议所规 定 的合理注 意 义务和提 醒告 知义 务的 前提 下免于 承担 易活动 ,并 在与 交易双 方订 立网络使 用协 议 的过程 中产生 的民事 义 责任 。 务。 参考文 献 : ( 一) 约定义 务 [ 1 】 汪 涌 , 史 学清 . 网络侵 权 案 例研 究[ M] . 中 国 民主 法制 出版 社 , 0 0 9 : 7 2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与 用户 之间 ,在用户 进行 网上注 册时就 形 2 成 了一种服 务协议 。这 种服务 协议 有 网络 交易 平台服 务商 拟定 ,而 f 2 ] 曹恒 民 ,党文 强. 论 平 台式 B 2 C中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的 法律 用户 只有在 同意 了该协 议 的内容之 后 ,才能正 式注 册 ,成 为该 网络 义务 Ⅱ ] . 中 国商界 ,2 0 1 0( 0 6 ): 1 4 5 的合 法用户 。针对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商 而言 ,约定义 务主 要包 括 以 【 3 ] 韩 洪 今 ,陈蕾伊 . 论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的 民事法律 责任 卟 天 津

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

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

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

在这些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备受关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中介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其作为销售方的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应当确保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质量差或虚假的商品和服务,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责任。

在进行交易时,消费者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其信息保护责任,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应当承担对交易纠纷的处理责任。

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协调、调解双方,为他们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妥善处理纠纷,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能无法控制商家的行为,因此不能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不能对消费者个人的使用不当或错误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他们应当履行商品和服务销售方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然而,他们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能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和消费者个人的错误行为负责。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管和监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与民事责任研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与民事责任研究李菲摘要:《民法总则》首次以法律的视角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涉及具体规定。

特别是当下“互联网+交易”俨然已成为社会经济市场发展新趋势的背景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与迫切的。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分析比较其与“卖方”“拒台出租者”“居间人”等存在的特殊之处,以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为线索,剖析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

并据此,进一步确定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其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逐步探索虚拟交易环境下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课题项目:2017年度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832-04。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物流、支付等配套设施日 趋完善,人们对网络交易的接受度越来越高,网络交易渗透 率也随之有很大提升。

毋庸置疑,网络交易已经充斥当代社 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时,网络交易存在 的问题接踵而至,而这些问题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 律不完善,抑或法律缺位。

所以,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 行为规制以及相应的责任担当,是当代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虽并未具体规定网络交易 的相关内容,但这仍具有划时代意义,即网络数据、虚拟财产 第一次在法律领域得到真正的认可与保护,指导分则立法做 出更具体的规定,以求为当下网络侵权、网络交易违约等问 题提供解决思路。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这一专业术语首次 进入人们的视野是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载体的。

但 是,至今我国理论界对此尚无明确的界定标准,而由其特殊 地位引发的侵权或违约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研究也不多见。

并且随着“互联网+交易”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网络交 易违约等事件频发,因此,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与民法地位是十分必要与迫切的。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定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民法典对网络交易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定进行讨论和解析。

一、网络交易的定义与法律适用网络交易是指在信息网络上,买卖双方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达成买卖合同的行为。

民法典第1383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信息网络向不特定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经营者提出订购的行为或者以信息网络为开展平台进行撮合的行为。

”在网络交易中,供应商和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和达成交易,形成电子合同关系。

对于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民法典第4编第1章第7条规定:“在网络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网络交易中,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8编第1章第1条的规定,网络交易行为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素与成立1. 合同要素网络交易合同具有合同要素的基本特征,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

合同当事人指双方的供应商和消费者;合同对象指商品或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价格等;合同方式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和达成交易的方式。

2. 合同的成立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求,即要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对方的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1386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合同标的发送出去时或双方约定的可撤销时间结束时为准。

合同的变更、撤销和终止同样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

三、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民法典强调网络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原则。

供应商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确保消费者真实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等。

同时,供应商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广告宣传等规定,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浅析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摘要]b2c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行业正处不断发展之势,但基于网络交易环境的特殊性而难以对其做一明确的法律定位。

加之我国专门调整网络购物的立法明显滞后,对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地位这一基础性问题的厘清已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之瓶颈。

因此,深入探讨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定位一、 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概述b2c网络交易平台是我国出现最早以及发展最快的交易平台,但由于实践中服务提供商种类之繁多、开展的业务之庞杂导致我们很难给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仅从法律层面去理解,目前影响力较大的解释有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另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毫无疑问,b2c网络交易平台当属网络服务经营者,我们暂且可适用该解释。

二、b2c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之争论及评析(一)委托代理说该学说认为商家利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服务提供商代理卖家在网络空间展示了各种商品,并且为消费者宣传商家的商品,起到了一个代理人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服务提供商一般都处于中立者的地位,其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平台服务,并不实际参与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

因此,此种观点难以成立。

(二)卖方说或合营说该学说认为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在其平台上完成交易,平台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应视为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的共同经营者。

但从有关合同的理论角度思考,实际上这分别存在两个有本质区别的合同,一是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通过点击合同签订的服务协议,该协议决定了平台提供商与商家、消费者独立的中介地位。

从消费者角度谈C2C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

从消费者角度谈C2C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作者:彭冉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6年第1期彭冉(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为广大中小商品零售商提供了商品销售平台,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足不出户的便捷购物方式。

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比如,网上交易欺诈、消费者信息泄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

不解决这些问题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故此本文主要剖析消费者网购时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上交易平台;电子商务;责任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1-0113-01收稿日期:2015-11-06作者简介:彭冉(1988-),男,安徽宿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互联网的发展虽然只是短短数十年的时间,但却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交易方式,特别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络交易更是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阻挡的潮流。

网络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相较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承受的风险更小等诸多优势,近年来更是呈现增长迅速。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拉动就业等方面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与此同时,现实中以网上交易平台为诉讼对象的案件又不胜枚举。

因此对于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C2C环境下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1、安全权问题安全权包括消费者安全权和交易安全。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得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受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网络购物存在网上支付和货到付款两种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若是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有可能出现买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且追回货款困难重重。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网银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量盗取客户银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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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相关经验, 实际上是美国 通信正当行为法 (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第 230 节关于平台提供 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定。遗憾的是 , 该法因争议颇多已于 1997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效。 交易平 台与一般的平台不同 , 其发布信息的商业成分也较多, 不仅仅可能引起版权侵权 , 因此对交易平台经 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更为严格的特殊规定。 上述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卖方或合营者 以此获取利益, 也就应当对用户对其的信任承担责任。 柜台出租方 说直接关
1 卖方 或 合营方 这一观点将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其基本理由是 , 消费者是在网络交 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 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这种观点可以 说是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等同。但是从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的协议来看, 平台提供商是 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实际的买卖双方之间,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是销售者。 同时由于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 无论从服务协议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 他与卖方并不存在任何约 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营者。但是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在网上购物时明确交易 主体的重要性, 平台提供商应当设法收集用户的真实信息 , 并及时准确地加以披露。 2 柜台出租方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 即所谓的 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 即所谓的 收取费用。而现实中的 柜台租赁 空间使用费 或 柜台 ) 租赁合同, 并向其收取
一、引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 一般可分为三类 : 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 贸易 (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 BtoB) ; 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的或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 (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 BtoC) 以及个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进行货物和服务 的交换 (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 CtoC) 。其中, BtoC 和 CtoC, 特别是 CtoC 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 起着核心作用。销售者需要在虚拟空间中展示其商品或服务, 以便最大程度地吸引购买者; 同时消费 者也希望通过最快捷、直观的方式在网络上了解到尽可能多的商品、服务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恰好在 其中起到了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 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 在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目前一些大型 IT 企业 , 如 IBM 、索尼、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BtoC 交易平台。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 平台建设,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 国外最为著名的是 ebay, 国内较为 成功的有易趣和雅宝等。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商 ) 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 的实际交易 , 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们提供服务。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优势明 显。对于希望从事 BtoC 的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 , 自己建立一套网络交易系统, 代价昂贵。使用 服务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仅需支付服务费用 , 成本较低。对于消费者而言,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交换 二手货品 , 求购急需的特殊商品, 更可以享受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 然而, 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模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如发生问题时找不到真正的买方或 卖方, 交易平台上存在不真实的信息, 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平台描述的不相符 , 或者遭遇欺诈等。对此 , 一些专家、学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但是, 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范围有多大都还存在着争论。本文拟从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入手 , 通过对平台提供商法 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分析, 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和方式。
参见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 ( 上海 ) 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中原 告方的观点。 刘 德良 : 论 网 站 在 网络 交 易 中 的地 位 与 责 任 从 一起 网 络 交 易纠 纷 案 说 起 , 载 于 中 国 电子 商 务 法 律 网 ( http: / / www chinaeclaw com/ readArticle asp? id= 2554) 。 高富平、苏静、刘洋 : 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 载于高富平主编 网络对社 会的挑战与 立法政策 选择 : 电
认为首先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由约定义务产生的责任 , 至于平台提供商还应当承担其他什么样的 民事责任是受服务 关系 和交易关系之间的联系以及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两方面的影响。对于这一问题 , 行业自律规范是一个解决的 良好途径。 关键词 : 网络交易平台 ;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D92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7729 ( 2005) 04- 0076- 05
要 :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 网络交易平台起着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第三方提供网 络交易平台 的模 卖方 合营方 说、 柜台出租方 说、 居间人 说以及 网络平台 提供商 说。这四 种观点都有一定 的合理性 , 但 本文
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平台提供商 的民事法律 责任需要 明确。对于 这一问题 , 大致存 在
柜台使用费 。对于消费者, 平台提供商一般不
是指作为交易一方的商家向柜台或场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租赁摊
位, 并因此向其支付费用。对于一般的买方当事人, 场地或柜台所有人并不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两 者极为相似, 所以平台提供商可以被认为是网络中的 柜台出租方 。消费者可以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追究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一观点同时又强调两者只是类似的关系, 由于网络的特 性, 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方面, 两者还存在不同。 不过 , 笔者认为仅据此认定租赁关系是困难的。从平 台提供商与销售者签订的服务协议来看 , 没有租赁网络空间的条款存在。而且使用平台提供商提供的 网络空间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明租赁关系的存在。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 电子邮箱服务本身也是使 用平台提供商提供的网络空间 , 但这仅是提供服务, 不存在租赁关系。因此平台提供商与销售者之间 并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关系。 柜台租赁方 这一观点也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 如何将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 法 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 , 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当然, 这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保护法 只适用于 BtoC 的模式而不适用于 CtoC 的模式, 即无法规范个人之间的交易。 3 居间人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在向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 居间是一种向他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活动。网络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交 易服务是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 其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只 不过所有的信息通过电子的形式发布, 而且平台提供商也没有直接参与到交易谈判中。同时 , 这种观 点也强调这种网络交易服务与传统的居间还是存在不同。这里只是借用 居间 一词来类比平台服务 与居间在结果上的相似。据此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提供真实的交易者的信息和真实的交易商品或服务 的信息。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限制 , 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不可能与现实中的居间人等同。只要他充分利 用现有技术条件尽到审查义务 , 就可免责。 这一观点明确指出了平台提供商在交易中的媒介作用。但 是通过所谓 事实居间 概念似无十分必要。 4 网络平台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前者指的是自主在网上提 供访问、浏览、下载信息的经营者 ; 后者则是指为他人信息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经营者。持这一观点
注了交易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种公平观念: 网络平台提供商以其声誉吸引销售者和消费者 , 说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联 系, 类比了网络交易平台交易与出租柜台两种经营模式 , 提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平台提供商 应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居间人 说则关注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中的实际作用, 主张以此作为 确定平台提供商责任的落脚点。 网络平台提供商 说从网络环境这一网络服务开展的现实基础出发 , 强调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平台提供商权利义务的现实影响。
第 7 卷第 4 期 2005 年 10 月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ournal of BUPT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 7, No 4 October, 2005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摘 或

苏州 215006)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 江苏
推导出的义务和责任 , 也完全可以通过对服务协议加以解释得出, 创设新的
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 法律 出版社 , 2004 年 3 月版 , 第 106 页 , 第 1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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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 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05 年第 4 期
的学者认为平台提供商是网络平台提供商的一种, 其他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包括电子留言板的提供者、 网络论坛的提供者等 , 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网络平台提供商是一个新的特殊的概念, 需要通过 立法的方式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参照国外相关经验, 其法律地位认定标准为 : ( 1) 提供了交易平 台; ( 2) 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 ; ( 3) 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 , 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其法律责任的认 定标准应为 : 一般情况下对非自主提供的信息免责, 除非卖方所提供的信息和网站的信息已经合为一 种信息 , 且从买方的角度来看全然一体 , 无法区分。 事实上 , 在我国 已经由 2000 年 11 月发布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 这一概念 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这一观点所参考的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约定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离不开对其交易平台的实际运作和经营管理的分析。与自建网络交易 平台的 BtoC 经营模式不同, 平台提供商采用的经营模式是注册制。以较为典型的易趣为例, 在其平台 上从事交易的前提是成为平台的用户。如果只是购物, 仅需提交有关个人资料成为普通用户。如果希 望拥有销售资格 , 还需通过身份认证成为易趣的会员。在整个注册的过程中 , 平台提供商与用户和会 员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类协议属于信息服务协议。因为所有通过网络交易 平台反映出来的声音、图像、文字都是经过传输、过滤、检索、存档、发布的电子信息或数字信息。 平台提供商通过对电子信息和数字信息的处理来履行它与平台使用者之间的协议。所以它所提供的在 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商首先必须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 约定义务的内容及相关的违约事实加以认定。 从各个网站提供的具体协议来看, 针对平台使用者在交易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不同地位 , 平台提 供商所承担的义务也是不同的。对于买方而言 , 由于其使用平台是免费的, 网络平台提供商所承担的 义务也极为有限 , 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 维护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护用户个人资料的安全以及删除 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对于卖方而言 , 除了上述对买方的义务 , 网络平台提供商还需要承担提供其所 承诺的相关服务的义务。由于平台提供商面对的是数以万计的潜在使用者的近似缔约要求, 信息服务 协议都是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而平台提供商恰恰利用了格式合同的整体接受性对平台使用者的行为 做出了种种限制 , 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提供免责事由。这就给使用者在发生问题时及时、有效地主张 权利带来了困难。所以, 人们希望找到平台提供商与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 , 从而要 求提供商承担更多的责任。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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