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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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

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

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社交媒体到电子商务,从在线教育到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力日益深远。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易的重要场所,承载着巨大的责任。

首先,平台有义务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用户注册和使用平台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个人数据,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平台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这些信息被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否则,不仅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平台自身也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其次,互联网平台对于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

虽然平台无法对每一条信息进行事先的全面审查,但对于明显违法、有害的内容,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应当具备有效的监测和处置机制。

如果平台对这类内容放任不管,导致不良影响的扩大,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互联网平台也不能置身事外。

当平台上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时,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删除侵权链接、封禁侵权账号等。

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帮助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互联网平台在交易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例,平台应当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对于商家的资质和商品质量,平台应当进行一定的审核和监管。

如果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遭遇欺诈行为,平台不能仅仅以“第三方交易”为由推卸责任。

然而,要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并非易事。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模式和技术特点复杂多样,不同类型的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也有所差异。

例如,社交媒体平台和金融交易平台的责任重点就截然不同。

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应对互联网平台的新问题时可能存在不足和模糊之处。

为了更好地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我们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层面进行努力。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和普及对商业活动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和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责任争议。

本文将主要探讨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等电子渠道进行交易、商务活动的平台。

如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提供交易和服务的中介平台,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网络安全保障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交易过程中用户数据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3.2 商品质量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

如果用户收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达不到合理期望,用户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要求平台提供相应的赔偿。

3.3 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应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核,杜绝侵权商品的销售。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审核义务,导致用户权益受到侵犯,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4 不当广告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应对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杜绝虚假、误导性广告的发布。

如果用户因为广告的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失,平台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3.5 第三方责任电子商务平台通常涉及多方交易和合作,第三方参与其中可能会对用户权益产生影响。

平台应对第三方行为进行监管,对于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平台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3.6 版权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应确保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合法性,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

对于侵犯版权的商品和服务,平台应及时处理和删除,并且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是必要的。

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电商平台上的购物还是线上支付,网络交易正日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网络交易合同网络交易合同是网络交易的基础,它承载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交易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合同的履行方式。

当我们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时,点击同意购买相当于签订了网络交易合同。

电商平台作为合同的中介方,有责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拥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假冒、虚假宣传等行为。

平台有责任审核商家信息,确保商家的合法身份和商品的真实性。

同时,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客户服务,解决用户在交易中遇到的问题。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合格和安全。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也变得相对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电商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

五、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交易中,网络诈骗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报告: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第三方交易平台逐步成为了新的商业模式。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卖家和买家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场所。

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快捷、安全、方便、低成本等优势,也成为了电商发展的主要形式,但与此同时,它也给平台方、卖家、买家以及消费者等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传达广告、完成交易、缩短时间和距离的同时,不免受到政府监管、伦理道德尺度等的挑战。

因此,在这个平台上的交易中,平台方、卖家和买家等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2.1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第三方交易平台具有合法的商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方以网络方式订立合同的,视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一个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商业实体。

2.2 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平台方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职责。

平台方应当设立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加强买卖双方信息的核实审核,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代理、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平台方应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教育、保障和信任等服务,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

卖家、买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的法律责任也不可忽视。

首先,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和诈骗行为,卖家和买家都应该对交易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

卖家需要保证所销售的商品实际存在且与描述相符;买家需要在购买商品之前了解商品信息和交易方式,并且确保购买的商品不会侵犯他人权益。

其次,在交易活动发生纠纷时,卖家和买家需要积极解决问题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 案例分析:陈某青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青是一位美容美发用品店的老板,她将自己的美容美发用品上传至某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

国外相关经验, 实际上是美国 通信正当行为法 (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第 230 节关于平台提供 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定。遗憾的是 , 该法因争议颇多已于 1997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效。 交易平 台与一般的平台不同 , 其发布信息的商业成分也较多, 不仅仅可能引起版权侵权 , 因此对交易平台经 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更为严格的特殊规定。 上述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卖方或合营者 以此获取利益, 也就应当对用户对其的信任承担责任。 柜台出租方 说直接关
1 卖方 或 合营方 这一观点将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其基本理由是 , 消费者是在网络交 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 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这种观点可以 说是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等同。但是从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的协议来看, 平台提供商是 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实际的买卖双方之间,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是销售者。 同时由于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 无论从服务协议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 他与卖方并不存在任何约 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营者。但是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在网上购物时明确交易 主体的重要性, 平台提供商应当设法收集用户的真实信息 , 并及时准确地加以披露。 2 柜台出租方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 即所谓的 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 即所谓的 收取费用。而现实中的 柜台租赁 空间使用费 或 柜台 ) 租赁合同, 并向其收取
一、引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 一般可分为三类 : 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 贸易 (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 BtoB) ; 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的或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 (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 BtoC) 以及个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进行货物和服务 的交换 (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 CtoC) 。其中, BtoC 和 CtoC, 特别是 CtoC 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 起着核心作用。销售者需要在虚拟空间中展示其商品或服务, 以便最大程度地吸引购买者; 同时消费 者也希望通过最快捷、直观的方式在网络上了解到尽可能多的商品、服务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恰好在 其中起到了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 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 在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目前一些大型 IT 企业 , 如 IBM 、索尼、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BtoC 交易平台。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 平台建设,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 国外最为著名的是 ebay, 国内较为 成功的有易趣和雅宝等。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商 ) 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 的实际交易 , 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们提供服务。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优势明 显。对于希望从事 BtoC 的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 , 自己建立一套网络交易系统, 代价昂贵。使用 服务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仅需支付服务费用 , 成本较低。对于消费者而言,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交换 二手货品 , 求购急需的特殊商品, 更可以享受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 然而, 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模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如发生问题时找不到真正的买方或 卖方, 交易平台上存在不真实的信息, 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平台描述的不相符 , 或者遭遇欺诈等。对此 , 一些专家、学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但是, 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范围有多大都还存在着争论。本文拟从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入手 , 通过对平台提供商法 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分析, 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和方式。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控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控的相关话题。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平台应当核实商家的身份及商品信息,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发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问题,平台需要追究相关商家的责任。

同时,平台也应加强对交易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出现交易纠纷,平台应及时介入调解或提供相应的仲裁机制,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的风险防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面临诸多安全风险。

信息泄露、支付风险、交易纠纷等问题频频发生。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技术安全措施,采取严格的信息加密和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平台也应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测试,及时修复和更新系统。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加强对商家的管理和监督。

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商家入驻机制,对商家进行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

只有商家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进入平台销售商品。

同时,平台也应定期检查商家的经营行为,监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

如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或不良商誉,平台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

网络交易平台在法律责任和风险防控方面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也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防范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起来,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是一个综合的体系。

只有平台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网络交易平台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购物体验。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了人们进行购物消费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交易平台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商品质量不合格、交易纠纷以及信息泄露等。

这些问题使得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法律规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交易的良性发展。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商品交易的中介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一个合法、安全、公正的交易环境。

平台应对商家进行认证审核,确保商家的资质合法,产品质量可靠。

同时,平台应配备强大的技术团队,提供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隐私泄露和信息被滥用。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应主动担当起信息监管的责任。

平台应严格审核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确保用户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此外,平台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规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国家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法,网络交易平台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承担对商品质量的监督责任。

其次,我国还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

该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依法认证商家身份信息,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建立健全用户评价制度,提供真实的用户评价信息,促进消费者和商家的诚信互动。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救济等方面也应履行相应的责任。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合作与监管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不能单独由平台承担,与商家和监管部门的合作和监管密不可分。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应与商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交易的诚信和公正。

平台应与商家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并对商家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商家实施合法经营。

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在线购物的中介平台,网络购物平台承担着诸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网络购物平台在产品质量、信息披露、交易安全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产品质量购物平台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资质,并且符合国家或地区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

购物平台应当对销售商家的资质和商品进行审核,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若发现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标准,购物平台应立即终止销售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信息披露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商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并在明显位置对商品的价格、产地、型号、规格、包装、售后服务等进行清晰明示。

购物平台还应对销售商家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提供用户评价和建议的平台。

这些信息披露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并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交易安全购物平台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承担重要的责任。

首先,购物平台应确保网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其次,购物平台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系统,保护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安全,防止盗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最后,购物平台还应加强对销售商家的管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应立即终止合作关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售后服务网络购物平台在售后服务中有着重要的义务。

购物平台应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退换货服务,并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售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如果消费者在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符,购物平台应承担退款、退货、维修或换货等法定的售后责任,并提供给消费者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购物平台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并与销售商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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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责任
2013年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商增加为消费赔偿主体。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承担消费赔偿责任的界定尚未清晰。

本文从彭某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案这一典型的网络购物纠纷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立法现状和学界观点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对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责任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案例引入
在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网络购物纠纷——这一新型消费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2015年11月17日出版的《重庆日报(农村版)》刊登了《消费者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一文,报道了重庆的首例消费者状告网络交易平台商胜诉获赔案,引发了网购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彭先生在发现网购商品与淘宝网上店铺商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不相符后,向淘宝公司申请退款,店铺商家和淘宝公司以不退货则不退款为由拒绝还款。

在彭先生将商品寄送检测机构检验期间,淘宝网交易系统因买家退货超时而自动关闭退款系统,确认收货,并
将货款支付给了卖家。

之后彭先生以商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再次申请淘宝公司介入,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但淘宝网以卖家不配合售后赔偿为由答复彭先生无法追回损失,只能给卖家账户作出描述不符的处罚。

彭先生不服淘宝公司的处理结果,将淘宝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本案一审驳回彭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确认淘宝公司在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判决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不仅是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领域。

如何界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学术观点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电子商务交易的统一立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
规定、行政规章和行业自治规范中。

2013年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法律条文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商增加为消费赔偿主体,新增第44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和第二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网络交易平台商的学术概念和行为规范则见于商务部2011年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2014年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中。

(二)学术观点
1.网络交易平台商不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齐爱民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商不直接对买方承担合同责任和商品
责任,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销售者责任。

这一观点关乎网络交易平台商的发展。

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行业,网络交易平台上有成千上万的交易者。

交易中的买方均向网络交易平台商主张销售者责任,不仅会使网络交易平台商濒临破产,也会严重限制网络交易的发展。

而从法律地位上来讲,网络交易平台商本身并不是销售者,不必承担销售者责任。

2.网络交易平台商应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有限责任:
刘德良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由其业务性质所决定的。

“中立”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应该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参与或干涉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在他们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但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除外。

如果违背了中立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商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或豁免。

吴高盛、邢宝军也认为网络平台交易平台商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3.责任划分应该遵循公平原则:
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方便和鼓励网络的发展,既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要确保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远程性、虚拟性和信息不
对称性等特点,买方相对于卖方和网络交易平台商来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应格外注重对其的保护。

同时,网络环境中存在着技术局限、系统漏洞和意外事件等不可预知的风险,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商独立承担这些风险所引发的不利后果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会增加运营成本从而打压其积极性。

因此,应当根据技术风险的特点以及各方主体对这些风险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合理地分配技术风险损害,兼顾消费者、网店经营者的权益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

三、国际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一)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文指出: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应该得到透明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会少在于其他任何商业形式中所得到的保护。

(二)美国
在In Gentry.v.eBay,Inc案中,美国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认为,用户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这是销售者所为,网络平台没有责任。

而后逐渐发展为网络平台商的过错责任制。

(三)韩国
韩国在2002年制定了用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发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这部法律以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是国际上绝无先例的特别法。

该法律明确界定了网络交易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引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新增条文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和责任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在网络交易平台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享有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求偿权。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必须履行对于消费者的承诺,这是典型的违约责任。

三是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在前两种情况下,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者是消费赔偿责任的真正主体,网络交易平台商并非直接侵权人或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方。

因此在向消费者作出赔偿后,网络交易平台商享有向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权利。

在彭某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一案中,不存在前两种责任承担条件,那么淘宝公司是否构成“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而彭某可以按照第三种情况向淘宝公司索赔呢?解决该问题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收到买家投诉时判断商家侵权或违约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商该在何时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必要措施”该如何界定?是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为限?是否又要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限制、运作形式等其他因素。

追根溯源,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本源在于我国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尚未作出界定,未统一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该承担的义务,仅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特别规定了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难免因为基础性问题尚未解决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定义务
明确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义务是确认主体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韩国现行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中明确界定了电子商务中各方主体的地位和义务,使得归责机制完善而可行。

目前,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的立法规定仅限于法律责任上,应当增加基础性规定来完善整个归责机制,进而解决司法实务上的困难。

(二)增加网络交易纠纷中消费者举证规则的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的举证规则适用的事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性举证规则和传统购物纠纷中的举证规则。

而网络交易有其特殊性,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无法当面对质,取证难度更大,维权成本更高,仅利用以上举证规则时难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应该结合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网络交易风险,增加网络交易纠纷中消费者举证规则的特别规定。

作者:赵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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