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绩责任的函》的复函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共宁波市纪委二0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1.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 (6)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2.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 (11)3.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 (17)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浙纪〔2010〕38号 (25)5.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纪发〔2011〕39号 (32)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㈠宣布、送达、存档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39)7.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1)9.公务员法(节选) (42)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3)㈢任用晋级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4)12.公务员法(节选) (46)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7)㈣职务、级别1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48)㈤劳动关系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51)1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浙政办发〔2004〕117号 (52)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 (53)18.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甬人(2002)33号 (54)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5)20.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 (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21.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57)22.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61)23.《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65)2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 (68)25.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9〕195号 (73)㈦考核26.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75)27.《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 (77)28.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甬人考〔1996〕2号 (91)㈧养老保险2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甬政发〔2007〕17号 (99)3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105)32.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 (106)㈨住房公积金3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07)四、参照管理34.公务员法(节选) (108)3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109)36.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 (110)37.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 (111)五、其他38.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112)39.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 (114)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C类第41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您提出的给予刑满释放人员社保的建议。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后或自谋职业,均可以按现行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
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
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合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 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合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 《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xx 年 4 月 27 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 年 6 月 1 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赋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再也不赋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赋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赋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xx]65 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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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
复函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闽人函[2000]2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
(闽人函[2000]218号)
南平市人事局:
《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
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
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 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0ab4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ae.png)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如何给予违纪的退休公务员行政处理

如何给予违纪的退休公务员行政处理
莘素
【期刊名称】《中国人才(上半月)》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 公务员魏某,2003年9月退休,2003年12月犯严重错误,2004年4月被立案查处,其所犯错误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程度.有关部门认为,根据<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的规定,应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魏某的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但魏某的退休时间尚不满两年,有关部门询问,如何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他的基本退休金.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莘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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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局副司级退休人员如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复函-人函[1999]144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局副司级退休人员如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复函-人函[1999]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458f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7d.png)
人事部关于国家局副司级退休人员如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复
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国家局副司级退休人员如何
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复函
(人函[1999]144号1999年9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国家局副司级离退休人员如何执行78号文件的请示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副司长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处长,因此,在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原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副司长的退休人员应按处级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但是,在直属机构被确定为正部级单位之后任命的副司长,其职务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副司长,这次可按照厅(局)级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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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监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
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
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
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