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月22日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重点工作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节能产品推广:支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引导用能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
3.节能宣传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4.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5.其他与节能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具备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3)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管理制度;(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申请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资金审批程序:(1)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2)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3)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鲁建发[2008]13号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鲁建发[2008]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1616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14.png)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鲁建发[2008]1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节能办、青岛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推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健康发展,2008年10月19日至10月26日,省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节能办等部门组成8个检查组,对2007年以来全省建筑节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管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此次共检查设区城市17个,县(市)17个,抽查工程(小区)68个;检查组与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整改意见书17份,提出整改意见 36条,对12个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提请当地依法予以处理。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8年1-9月,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300万平方米;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基本实现"禁实"目标;新型墙材生产量达到250亿标块,占墙材生产量的比例达到76%;实现节能188万吨标煤,节地4.13万亩,利废270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468.7万吨、二氧化硫14.1万吨,为全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6-12)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6-12)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的要求,结合2007年节能节水工作重点,加强资金管理,现将修订的《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抄送:省审计厅。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工作,加强节能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使用方式。
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1、三个“节能100项”工程。
即:重点支持推广使用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
2、节水、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项目。
3、重大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试点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
在政府规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1、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2、节能奖励。
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济财企[20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切实搞好我市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和部门单位节能降耗的财政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加大资金投入,与市级节能资金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依据“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节能办)共同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节能办)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和项目安排,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开发、工程项目补助及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降耗改造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绿色照明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节约、替代石油及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等;(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按政府规定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402b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9e.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2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
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4d2d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8f.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十一五”以来,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节能建筑3.6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达到600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800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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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必须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含)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1、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完备的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六)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1、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申报主体为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城市新建区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申报主体为全国重点镇、省“百强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或特色小镇的政府;2、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及批复。
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应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批复,规划中包括绿色生态有关内容;3、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起步区(先导区)不小于3平方公里,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小于6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4、绿色生态示范城镇镇区规划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2年内新开工绿色建筑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其中至少有1个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七)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1、符合绿色智慧住区建设管理标准的新建或既有住区(社区)。
其中,新建住区为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且住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住区规模不小于15万平方米;2、有明确的具备实力的技术支撑和运维单位,搭建符合相关要求的智慧住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有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实施方案;3、新建住区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既有住区实施方案,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4、开展物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方面的网格化管理,实现住区管理服务智慧化;5、有条件的城市要配套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建筑物数据库建设,为智慧住区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支撑。
(八)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1、具备较好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环境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工程应用规模;2、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具备明确的发展目标思路和完善的保障机制,在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措施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3、培育和落实相应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新建住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建造的比例每年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
(九)装配式建筑示范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5000、2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不限面积;2、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部品构件建造;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4、部品生产类项目已经立项,具备土地使用手续,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生产流水线方案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十)“百年建筑”示范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筑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2、建筑结构采用支撑体与填充体相分离的“百年建筑”技术体系,实行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一体化设计,采用整体卫浴等内装产业化技术,建筑管线、设备等填充体便于维护更新,建立科学合理的设施运维和物业管理制度;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十一)绿色抗震农房示范1、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影响区域和高烈度地区的翻建或新建的2层及以下分散建设的农村住房;2、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等齐全,并应在1年内建成并通过验收;3、符合《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等抗震相关技术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及节能门窗、灯具,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小型户用地源热泵系统、光伏发电技术等的优先予以支持。
(十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科研开发、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并适时对相关指标要求进行调整。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智慧住区(社区)、装配式建筑、“百年建筑”及绿色抗震农房示范,由设区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分类编制示范申报方案,统一进行申报。
第七条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切块分配。
各市(县)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拨付到经省备案的改造项目。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市(直管县)奖励资金=(0.9×S1+1×S2)×A /(0.9×ΣS1+1×ΣS2)A:专项资金分配总额;S1:该市(直管县)改造类型为[1]+[3]的面积之和;S2:该市(直管县)改造类型为[1]+[2]+[3]的面积之和;[1]: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八条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方案批复后,先按改造规模、内容拨付60%奖励资金;通过验收后,根据节能量等因素核定下达后续奖励资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适度增加奖励。
第九条绿色建筑示范奖励标准为:一星级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示范方案批复后,根据方案包含项目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此前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按照增量成本(与新建节能建筑相比)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第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奖励标准为建筑工程10元/平方米、市政工程为工程造价的0.5%,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市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推广绿色施工技术、设备等。
第十二条 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奖励基准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根据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资金。
其中,示范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示范城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绿色建筑评价和能效测评、弥补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等;示范城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示范实施方案、支持绿色建筑建设、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十三条 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奖励资金基准为200万元,根据住区规模、建设标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因素相应调整奖励资金。
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资金主要用于智慧住区(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基准为500万元,根据工作基础、规划建设水平、产业化发展规模和机制创新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金额。
奖励资金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工程增量成本、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技术研发、开展生产应用方面的巡检监测等。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奖励基准为100元/平方米,根据技术水平、工业化建筑评价结果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资金;“百年建筑”示范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装配式建筑和“百年建筑”示范单一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资金用于弥补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等。
第十六条 绿色抗震农房示范奖励标准为2万元/户,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资金用于弥补绿色抗震农房增量成本等。
第十七条 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对各类示范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好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及各类示范落实,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
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示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