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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稳健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四)效益优先: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务结构。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财务目标,合理分配资源。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8.22•【文号】财会[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

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目录 财会〔2015〕3号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目录  财会〔2015〕3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从“两则”“两制”(1 992年)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33号)2.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7号)3. 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 2〕68号)4.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9号)5.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70号)6.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2号)7.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3号)8. 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 993〕22号)9.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29号)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35号)11. 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四字〔1994〕4号)1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15号)13.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26号)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4〕31号)15. 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6号)16.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 5〕8号)1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18.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 1号)19.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 5〕13号)20.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14号)21.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2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23. 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5〕30号)24.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36号)25.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财会字〔1995〕72号)26.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27. 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6〕65号)2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30号)29.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30.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3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3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财会字〔2000〕6号)3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2001〕57号)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36.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37.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2003〕32号)38.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39.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财政部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

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30•【文号】财库〔2015〕205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15年10月30日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推荐DOC57)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推荐DO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财会字[1999]4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9年11月26日财会字[1999]4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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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亿资金链崩裂--中科创业股价操纵事件始末发布时间:2002年06月12日10:08有中国证券市场头号大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件在北京开庭审理。

一年多来,记者对这一股价操纵案例进行了跟踪调查研究,并采访了有关当事人。

在进行各方调查后,记者勾画出了这条曾经通过重重利益、用尽54亿元资金之巨所打造起来的资金链条。

庄家朱焕良、吕梁入潜"中科创业"中科创业的前身为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和养鸡。

199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1998年一年里,康达尔的股价疯狂上扬。

由于没有业绩和题材的支撑,致使炒作其股票的深圳英特泰负责人朱焕良深套其中,于是想找上市公司配合,并找到在业内运作股票颇有名气的分析师K先生(即吕梁)。

深圳中科总经理欧锡钊接受采访时表示,朱焕良介入康达尔股票的时间应在1998年初以后,介入价位应在9元/股左右。

而吕梁接触康达尔是通过朱焕良介绍的,时间大约在1998年11月至12月。

吕梁在1994年左右当自由撰稿人采访深圳股市情况时认识朱焕良。

吕梁也表示,1998年朱焕良到北京找到他,要求对其深套其中的康达尔股票施以援手。

据说,朱焕良当时通过上千个个人账户,掌控了康达尔公司80%左右的流通盘。

吕梁在同意帮助朱焕良解套后,开始以北京燕园公司名义跟康达尔谈合作。

吕梁组织的机构资金接过了朱手上50%的康达尔流通盘,时间约在1998年底。

1999年4月和5月,吕梁又安排机构资金,两次收购了康达尔34.61%的国家股。

他安排的人手也终于在康达尔董事会的11个席位中占据了7席。

据吕梁手下的操盘手丁福根讲述,收购康达尔流通股约在每股13元,第一笔便通过"转托管"手法收购了200多万股,此后陆续接过3000余万股。

按此计算,加上后来收购国有股所付1.75亿元,吕梁所组织的这一操作前后共动用资金近6亿多元。

无形之手掌控"董事会"尽管事发之后,吕梁和深圳中科相互指责、驳斥,但从欧锡钊的言谈当中,可以看出他比较欣赏吕梁高超的资本运作"才干"。

在股权转让谈判之初,吕梁是以北京燕园投资集团董事长身份出现的,要收购康达尔的34.61%股权,后又提出为了绕过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手续,改为由海南燕园、海南沃和和民乐燕园三家公司分别收购。

加上朱焕良的北京英特泰公司原已持有康达尔的2.53%股份,四家共持有37.14%股权,比第一大股东深圳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6.1%股权要多。

在四家联手造成控股事实的基础上,吕梁已经具备了操纵公司的基本条件。

在康达尔公司的股权重组后,其公司董事会也进行了改选。

在11名董事中,吕梁方派出7人,龙岗区投公司推荐的只占4人。

但吕梁方的7名董事中,6个人授权常务董事龚增力行使权力,龚增力1人代其他6个人签名。

欧锡钊还说,吕梁用先利诱后挟逼的办法,控制了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或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只要董事长同意和签名,就能生效。

因此,吕梁从一开始就非常注意控制董事长,让董事长也能按他的旨意办事。

编织"钱生钱"的54亿元资金链吕梁通过深圳中科,构建起一个新型的"融资"平台。

吕梁对此的解释是,他想做一个"善庄",一面填补原来康达尔的财务空缺,另一方面进行长期投资。

但吕梁无非是利用这个平台进行"中科系"行动的其他策划和活动,并在二级市场上操纵中科创业的股价,以及用股票去质押融资。

为迷惑公众,吕梁控股公司后,第一件事就是把公司改名为中科创业。

吕梁先把深圳中科创业改造为"高科技+金融"的新型企业,并借此进行利润包装,为其在二级市场上炒高深圳中科的股价服务。

搭建起融资平台之后,吕梁开始运用产业重组、资产置换和资本营运的手法,进行庄家运作。

为编织"钱生钱"的资金链条,吕梁称,他所辖的K工作室组织的北京机构动员了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岁宝热电、莱钢股份、中西药业、鲁银投资和胜利股份等上市公司均被吕梁纳入"中科系"。

而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初步侦查表明,"中科创业"案件共涉及资金约54亿元,有100余家出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委托理财,地点遍及北京、上海、浙江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牵涉120多家证券营业部,总共通过1500个个人帐户,期间最高持有中科创业股票5600余万股,占整个流通盘的55.36%。

倾巢之下,焉有完卵危机首先来自于吕梁手下的重臣、北京中科的董事申杲华受到一项重大案件的牵连,被有关部门看管起来。

而申杲华在私下炒作深圳中科等公司的股票,且其"老鼠仓"涉资甚巨,可能多达数千万元,一旦进入调查很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这将引起股价下跌连锁反应。

得知这一信息,吕梁下令在深圳中科、北京中科内部查"老鼠仓",并要求所有公司资金于2000年底以前结清。

据吕梁称,股票的崩盘,先是因为朱焕良斩仓获利出逃。

这些突然冒出的"老鼠仓"平仓盘打掉了北京各机构的所有现金后,造成了中科系股票连续跌停。

这些分散在数十个营业部的机构持仓因有股票融资行为,市值下降后全部迅速沦为斩仓对象,终于引起不可止歇的雪崩跌停,从2000年12月25日开始,一直平稳运行的深圳中科突然连拉10个跌停板,跌去50个亿市值。

中科创业在崩盘后,吕梁自曝内幕出于迫不得已。

但在当时,深圳中科也是乱成一团:一边是股票在暴跌,而股民情绪难抑;另一边银行又坐不住了,一天几十个电话追着,又派人质问公司是否撑不住了。

欧锡钊说,12月25日,他就发现中科创业股票的走势有问题,股票好像要崩盘,当天,欧锡钊就向深圳龙岗区汇报这一情况,随即通过电话到北京找吕梁问怎么回事?吕梁说:"不要大惊小怪的,出了点小问题,明天就会没事的。

"结果第二天一看,又有3000多万股的套现盘出来。

这时,欧锡钊想找董事长陈枫,找不到。

后得知27日陈枫到北京了。

陈枫28日给欧锡钊打电话说,"赶快要查这个事,要采取措施。

"欧锡钊说,"陈枫打电话说,他当天下午4时从北京回来要开个会,他要宣布起义了,要跟吕梁决裂了。

他说吕梁告诉他要赶快跑,有多少钱拿多少钱走,公司的钱全都拿走。

我就和他说,会不要开了,赶快报案去吧。

"12月28日,欧锡钊和董事长陈枫到深圳区委紧急汇报情况,并分析中科创业崩盘已不可挽救,吕梁已没有办法,拿不出这么多资金去护盘了,估计中科系会闹出个大地震。

所以,29日区委、区府指示公司尽快采取紧急措施。

2001年1月5日晚,深圳中科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免去龚增力特别顾问职务,免去刘红磊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并严控公章,彻底与吕梁决裂。

到1月11日,中科创业股票才止住连续跌停。

而此时股价已经由33.59元跌落至13余元。

鉴于中科创业事件已严重影响到了股市运行的正常秩序,1月10日,中科创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也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严肃查处中科创业事件。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知,对"中科系"有关公司的资金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管……时至今日,中科创业的事件已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其巨大的谜团依然要待破解。

随着中科创业案件的庭审,人们对这一"标本"性案件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也希望能揭开这一案件的真实面貌。

·资料链接·中科创业事件部分人物一览(一)中科创业事件中的两个关键人物目前均下落不明,同时被另案处理。

吕梁:检察院起诉书中名为"吕新建",即策划和指挥中科创业股票炒作的"庄家"总指挥;曾以"K先生"的名义频繁在媒体上"讲政治、做大势"谈论股市。

去年中科创业事发后,自曝"坐庄"内幕,目前下落不明。

朱焕良:另一"庄家"大户,联手吕梁炒作"中科创业",后与吕梁起内讧。

目前下落不明。

今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几个被告人:丁福根,捕前系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沛霖,捕前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博,捕前系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何宁一,捕前系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芸,捕前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边军勇,捕前系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根据2000年报,中科创业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名单如下:2000年中科创业董事会成员:陈枫、龚增力、甘师俊、王海钧、欧锡钊、傅新江、张刃、申杲华、石亚君、王伟东、宁欣然;2000年中科创业监事会成员:林东、赵翔明、张静为公司监事;何光明、范清为公司职工监事。

其中:陈枫、欧锡钊、傅新江、张刃四位董事和监事张静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其余董事、监事由公司第二、三、五大股东联合推荐。

(三)与中科创业几个相关公司的代表人物有:海南燕园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林东海南沃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龚增力北京英特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朱焕良控制中西药业董事长:王海钧北京中科创业:前三大股东的法人代表依次为高松、朱焕良和申杲华上海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任董事长、法人代表为申杲华;后来龚增力任董事长、法人代表。

(记者张旭东)上海证券报“中国股市第一案”一审宣判:六犯被判2至4年刑2003-04-01 22:01:08--------------------------------------------------------------------------------南方网讯今天上午,有中国证券市场头号大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京作出一审判决。

在“黑庄”吕梁、朱焕良尚未归案情况下,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六名从犯分别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年至二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宣判后,为此案辩护的律师柴冠宏意味深长表示,今天是愚人节,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值得纪念的一个日子。

言外之意希望深受“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愚弄的股民从中汲取教训。

此案是迄今为止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仅卷宗就多达五百多册,涉案违规资金高达五十四亿余元,案件波及中国二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余家单位及个人、一百二十多家证券营业部亦卷入其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00一年一月间,现仍在逃的吕新建(吕梁)和朱焕良合谋,操纵当时股票代码为“00四八”的股票价格,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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