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进行计算和规定的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对于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1.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方法:(1)对于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对于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2.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要求:(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2)对于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对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 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对于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上述规定计算。
3.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标准:(1)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2)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确保工程的功能需求。
(3)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施工方案。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 +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 +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 +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 =辅助房间面积 +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 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 / 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 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 掩蔽面积。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指在建设人防工程时,根据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一个指标,用来衡量人防设施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大小。
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一般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下面是常见的计算规则:一、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1.固定指标法:根据人防工程的功能和设备情况,根据一定的规定指标推算面积。
比如,在一些地方规定每座人防工程应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快速计算的情况。
2.按人口密度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的区域的人口密度,按照一定的人口密度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根据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来计算。
3.按人口数量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所需保护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每人应占用的面积为1平方米,根据需要保护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4.按建筑面积计算法:根据建筑物的总面积,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人防工程的占比为总建筑面积的10%。
二、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注意事项:1.市场需求: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和规划,制定合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考虑人口增长率、城市扩展等因素,确保人防工程面积符合实际需求。
2.安全要求:人防工程的面积要满足安全要求,包括承载能力、疏散通道、防火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防工程能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环境保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避免过度消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
可以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等方式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
4.政策规定:5.经济可行性:人防工程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投资,因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经济可行性。
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与效益相匹配,确保投资回报合理。
通过以上计算规则和注意事项,可以合理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符合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并与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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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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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计算方法,用于确定人防工程的总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计算范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涵盖所有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区域,包括防空洞、地下人防工程等。
2. 起始标高:人防工程起始标高是指地面以上的高度,用于确定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起始点。
一般情况下,起始标高为地面标高。
3. 高度计算: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通常是从起始标高到屋顶或天花板的高度。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来确定,如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和地面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可能略有不同。
4. 面积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一般是根据平面图来进行。
根据人防工程的形状和尺寸,在平面图上绘制相应的边界线,然后根据边界线计算面积。
面积计算可以采用传统的平面图纸计算,也可以使用计算软件进行自动计算。
5. 加计系数:为考虑到人防工程的局部构造特点及人员密度,计算过程中通常还需按相应的加计系数考虑相关因素,如人员密度、避难通道等。
总的来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计算方法,包括起始标高、高度计算、面积计算和加计系数等要点。
按照这些规则进行计算,可以准确确定人防工程的总面积。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是如何进行计算的?计算规则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计算方法: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按规范及其图示凡人防使用的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简介:人防建设,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
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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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第八条人防工程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2;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0.000001。
第三章计算办法第九条单层人防工程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初次支护及其防水隔离层),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坡顶(坡道),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第十条人防工程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
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0.8米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第十三条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连通道的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二)共用连通道按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出入口地面建筑物(含伪装或管理用房)面积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
其中,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m及以上、由人防工程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
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该地面建筑物面积中;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中。
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1.2m及其以上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有柱的走廊或房间,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人防工程面积。
第十七条层高不足2.20m的人防工程及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三)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和独立式通风竖井、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四)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引道及出入口敞开部分;(五)相邻人防交通主、支干道;(六)人防工程内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间、车道。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术语附录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表式附录一术语一、人防工程: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组成,可分为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井道,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一、自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含通风井、管线井等,下同)。
十二、共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三、借用井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四、自用墙:指仅为本工程及其口部、防护单元、房间自身需要而设置的墙体,以及与相邻低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建筑间的隔墙。
十五、共用墙:指相同抗力等级人防工程之间,本工程各口部、防护单元以及抗爆单元、房间之间的隔墙。
十六、借墙:指因战时需要,相邻人防工程外墙中被用作本工程外墙或其防护单元隔墙的墙体。
十七、自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八、共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共同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九、借用连通道:指因战时需要利用不相邻人防工程连通道进而实现连通的通道。
二十、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活门室、扩散室除外)。
二十一、非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外、战时冲击波能自由传播的区域(同门外通道),同门外通道。
二十二、人防工程面积:指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中常见的面积种类,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二十三、毛洞面积:指掘进的坑(地)道毛洞地坪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四、基坑面积:指开挖的基坑地坪水平投影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
二十五、建筑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六、有效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能提供人员、物资、车辆及设备使用的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
二十七、掩蔽面积:指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的净面积,即主体内掩蔽区有效面积。
二十八、使用面积: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即防护区有效面积。
二十九、结构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其中,外墙面积是指其上口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
三十、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指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确定的最小门扇开启长度与门前通道最小宽度之积。
附录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