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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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进行计算和规定的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对于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1.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方法:(1)对于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对于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2.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要求:(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2)对于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对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 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对于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上述规定计算。

3.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标准:(1)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2)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确保工程的功能需求。

(3)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施工方案。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定期限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修订说明:原办法规定的许可未设定具体条件,上位法也无专门规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设定相应的条件。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一)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立项证明文件;(二)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

修建单位或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进行设计,并持下列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书;(三)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修订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中改变防护等级标准和改变结构、布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变更前20日内持变更说明、变更设计文件等,向原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批建范围内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天津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天津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面积定义(一)结构面积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

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

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

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

(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六)掩蔽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七)使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八)建筑面积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第二条面积计算规则(一)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知识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等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 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是如何进行计算的?计算规则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计算方法: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按规范及其图示凡人防使用的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简介:人防建设,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

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号)

新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1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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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面积定义
(一)结构面积
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

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
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

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

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

(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六)掩蔽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七)使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八)建筑面积
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第二条面积计算规则
(一)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设计利用坡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含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1.20米(含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二)面积计算公式
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第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面积定义及计算规则,由市人防办会同有关技术部门研究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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