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 ) 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07•【文号】农办计财〔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探索产业集聚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2年继续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统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政策任务资金,紧扣稳产保供目标任务,优化产业布局,汇集资源要素,推进集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在对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延续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支持新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0个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并将其打造成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力抓手。
二、建设重点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选择要进一步突出“抓主抓重”,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规划布局,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蔬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简称“重点品种”),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统筹做好项目谋划设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017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2017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县(市、区)属于全省蔬菜(包括水生蔬菜、食用菌、马铃薯、魔芋等)、水果(柑橘、梨、桃等)和中药材主产县,且贮藏保鲜或烘干设施需求量较大(原则上设施需求不少于45座,100吨冷藏库占比不超过50%)。
实施主体要有设施需求、有资金实力、有设施用地、有用电保障、有积极性。
(二)申报县(市、区)休闲农业、或主食加工、副产物利用比较突出,有一批实力较强的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单位或龙头企业,农企利益联结较紧密。
实施主体近一年来项目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底前能完工。
(三)县(市、区)政府重视,在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和工作经费方面有保障。
(四)向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或者省级以上贫困县倾斜。
近二年实施过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且仍有需求的优先考虑。
未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不能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经营主体不能作为实施主体。
二、建设内容(一)支持蔬菜、水果、中药材主产县(市、区)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建设冷藏库、通风库、贮藏窖等贮藏保鲜设施,以及热风烘房等烘干设施。
(二)支持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单位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主食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示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资金额度(一)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为主的县(市、区),申请补助资金不少于250万元,资金与任务匹配。
(二)以整县推进产业融合为主的县(市、区),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800万元;产地初加工设施不少于25座。
(三)补助标准。
原则上每个合作社补助设施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主要设施补助标准见附件6。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害农 民利益 、不截 留挪用的前提下打 破资金管理渠 道 , 统一安排 , 给农 户的
民的补贴资金 变为政 府的可 用财力 。 若这样 ,势必会引起主产区地方政府 的连锁效仿 ,导致惠农政策在全 国范
外, 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 者单 位 : 北 省 洪 湖 市 财政 局 ) 作 湖
各种补贴资金数据 可以共用 、 共享 , 不 必各搞一套 。资金应尽 可能统~时间
( ) 强制 度建设 , 强监督检 查 。 五 加 加
实 际, 尽管 出发点是好的 , 也会 事倍 功 半 。t n l ̄ 粮食综合补贴 , : 中央要求 2月
份到位 ,有 的省政府要求 四月十五 日
前到农户 ,而省级 开会传达精神在 四 月初 ,资金到县市一级 已到了十号左 右, 县市政 府要 开会 , 要制 订政策 , 要 分解资金需要时间 ,特别是乡镇 面对 成千上 万农户 , 要填表 、 分解标 准 、 要 要公示 ,金融部 门要将分解资金分户 打到存折 上,几天时间就是神仙也办 不到。财政惠农资金在省 以上分 归财 政等各单位 , 资金发放 时间 、 对 补贴面
竞 争优 势 和辐 射带 动 作用 的产业 化
经 营项 目,促 进优 势农 产 品基 地建 设, 发展 区域 主导产 业 , 推进 农业 和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 植物保护 国际公约 附录的加工流通项
位置还不相称 。对于 的确存在 的补贴
标准偏低 的问题 ,各级政府应该在财
民增收。
二 、 持 范 围 和 重 点 扶
用小麦 、 专用玉米 、 质水稻 、 油大 优 高 豆、 马铃薯 、 “ 双低 ” 油菜 、双高” “ 甘蔗 、 棉花 、 名优经济林 、 蔬菜 、 茶叶 、 名优花
202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申报指南

一、目的
本指南旨在协助申请者正确了解、申报202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
业化资金。
二、申报说明
1、202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以开发农业部、务农开发机构、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运行的资金为主,支持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把握
“三农”重大开发投资和扶持机制,实施重大农业投资和综合开发项目,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申报者要求在2024年之前,获得经国家财政稳定的资金支持,并
有较强的后期发展能力和持续运营能力的农业开发产业化资金项目。
3、政府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完善和优化农业发展结构,推动农业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支撑产业和新型产业的发展。
(2)支持农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提高农业部门综合生产能力,提升
农产品品质和竞争力,提高农副产品加工水平和利用效率,促进全要素生
产率的提升。
(3)支持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副产品转换为加工产品,
促进农业技术继承和转移,促进农业技术创新,支持农业进入新兴市场,
推动农业市场接受新产品。
(4)支持农业技术和资源集约利用,发展粮食加工和新型农业科技
产业。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业 . 动 新农 村 建 设 , 进 农 民 增收 。近 年 来 , 业 综舍 开 发 产 推 促 农
目。那 些不能直接 从农户采购原 料 对 农
、
民增 收贡 献较 少和位 于产 业 末端 的项 目
不予扶持。
业{经营在着重加 匕 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 每年都会安排
突 出, 区域特 色 明显 , 材料 供应 有 保 原
障 : 发 产 品 科 技 含 量 高 , 争 优 势 明 开 竞 显 , 场 潜 力 大 , 售 方 案 切 实 可行 市 销 技 术 方 案 先 进 可 行 , 术 依 托 可 靠 , 艺 技 工 路 线 合 理 ; 备 方案 先进 , 技 术 方 案 、 设 与 工 艺 路 线 匹 配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符 合 规 划 、 理 节 约、 续齐 备 : 耗 节 能 , 合 手 低 符
A: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项 目重
出 和脚 , 扶具 明竞优和 射动 r点落点 过持 有显争 势辐带作 发 通
点 扶持 国家级 和省 级农 业产 业化 龙头 企 业 f 含省级 农发 办事 机构 审定 的龙 头企
的 产 化 头 业,进 势 产 基 建 发 区 农业 业 龙 企 促 优 农 品 地 设,展 域 业 提 农 生 组 化程 ,进 业 农 经 结 度推 农 和 村 济 童 导产 ,高 业 产 织
案 可 行 : 期 效 益 好 , 较 强 的 抗 风 险 预 有
进 、 范和 培训 所 发生 的费 用 , 分 必 示 部
要 的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f 括 直 接 带 包
1项 目单位要 保证 申报材料 的真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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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现发布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一)扶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捕捞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12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7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5%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5%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4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6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1. 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70%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1.财政补助资金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40%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2.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五、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1.基本条件--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范围。
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
(四)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2010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不得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七、相关要求(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1年8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2年1月10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
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三)需说明的相关情况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