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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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 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全权拥有、经营和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注册便捷、资金灵活运作、经营自主权高等优势。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 税务登记的义务与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期、足额地缴纳相关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义务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授予的。

3. 税务登记的流程3.1 准备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税务申报表格等3.2 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好材料后,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税务机关,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3.3 审核与核准税务机关会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准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4 领取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和税控设备。

3.5 后续申报与缴税个人独资企业在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4. 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4.1 注册地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地应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4.2 税务登记证的保管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涂抹或转借他人使用。

4.3 定期更新登记信息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4.4 定期申报与缴税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如未按时申报或缴税,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5. 总结《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申报和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篇(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知识设立登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主席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 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则只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概念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1.投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 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 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 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规定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无限责任”并不意味着“风险无限”,投资人必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点 需的生活用品、社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是不能用于 清偿债务的,但是“无限责任”使投资人的其他资产始 终处于一种风险状态下。因此,投资人会选择有限责任 而非无限责任,使得投资者规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 通常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 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 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 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 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 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 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 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经济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
关于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提交的文件:
•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 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②投资人的姓 名 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 • (2)投资人身份证明。 •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合法证明。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问题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要求分 析判断下列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 必备条件: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 投资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需有 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 资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依法申请贷款
依法申请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 (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三)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计核算。 • (四)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个人投资企业法
目 录
第四章 个人独资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及权利、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受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的分别制约。

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营企业,根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创建和运营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1.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住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同时必须选择企业的名称,经核准后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缴纳登记费用并领取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注册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完成后,个人独资企业将有资格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劳动合同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防范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权益。

4.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财产,需要加强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保护其技术和品牌,在商业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股东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而股东与企业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需要特别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决策,但不同意同一人的股东并不会影响企业运营。

6.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即编制和保留财务账目。

财务账目是个人独资企业向外界展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据,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必需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仔细保管。

7.税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

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各项税种。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合法、准确、及时地开具和接收发票,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法律法规保护,运营起来也较为简单。

然而,由于管理员和股东是同一个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隐患,需要特别注意。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的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以及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的设立登记以及法律依据一人公司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一)登记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凭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凭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

前置审批办理: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

(1)发改委立项;(2)企业土地流转手续;(3)环境保护手续(即环评报告书);(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在银行开设企业验资账户,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均可开设企业验资账户。

5、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法定验资手续并领取验资报告。

6、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材料: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准备的资料:1、股东身份证2、法人简历一份3、公司联系方式4、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5、租房协议、发票6、经营范围(三)注册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体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所有权利和义务,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在政策上享有很多优惠政策,如税收方面的优惠等。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成为越来越多创业者和小企业主选择的企业形式。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国家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条件分为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

主体条件是指个体经营者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欠税和社会保险费记录。

客体条件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注册地,有固定资产和经营场所。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登记、审查和核准、颁发证书、备案和公示。

申请登记时,个体经营者要填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和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相关文件和资质,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核查。

若审核通过,登记机关会颁发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许可证书。

备案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之后,将企业的登记信息等情况保存到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进行备案。

公示是指登记机关将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信息、备案信息等内容在有关平台进行公示,促进透明化、公开化。

三、登记材料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相对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其登记所需材料相比其他企业会相对简单一些。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注册场所房屋产权证等。

同时,不同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材料也会有所不同,有些行业可能需要提供特定的资质证明等文件。

因此,个体经营者在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应该仔细阅读相关办法,并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和证件。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个体经营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名称要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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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置、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施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以及大中都市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置登记第五条设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治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 字样。

第七条设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托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宅、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置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置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宅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托付代理人申请设置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宅;(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宅、经营范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托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宅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托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畴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置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托付书及其身份证明。

托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置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方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置、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形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治理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刻内同意年度检验。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连续经营的资格。

第三^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业务需要,能够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宅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刻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形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同意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同意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宅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方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方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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