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设备管理规定
海关监管场所须知_海关监管场所有哪些

海关监管场所须知_海关监管场所有哪些海关监管场所须知为加强海关监管场所的管理,保证海关监管场所内正常的运营秩序,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海关监管场所管理 1、海关监管场所实行封闭化管理,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海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2、海关监管货物按货物贸易性质分别存放。
3、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和货物。
4、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对仓储海关监管货物承担保管义务,造成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5、海关监管场所内需设置查验场地及设施,配备必要的常用工具。
6、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时,货主或海关监管场所管理人员应按照海关要求,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物样品提供条件,满足其查验要求。
7、注意安全作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开放检查,提取、支付、发运等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8、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对前来办理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态度要诚恳,真诚的做好服务,耐心的做好解释工作。
2、货主及其代理人 1、凡是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人员,必须是**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办理作业手续的人员(货主及其代理人) 2、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外来人员必须出示出入证。
3、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必须自觉遵守海关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4、凡外来的车辆未经同意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经许可进入后一律停靠在规定停车点,若不服从管理,一律停办相关业务。
5、为了保障海关监管场所的正常工作环境,进入海关监管场所人员一律不得吸烟,不准乱扔杂物,非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严禁进入海关监管场所。
6、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未经海关官员允许,不得擅自开拆封条,封志和封锁,不得私自装卸。
7、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相关人员要注意安全,远离作业车辆(必须在十米以外的安全距离)。
设备进口管理制度

设备进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设备进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分类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设备进口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设备,主要包括生产设备、辅助设备、测试设备等。
三、设备进口申请1. 进口设备申请材料(1)进口设备申请表;(2)设备技术参数和说明书;(3)设备生产厂家资质证明;(4)设备检测报告;(5)其他相关材料。
2. 进口设备申请程序(1)填写进口设备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3)经过审批的进口设备可以进行进口手续。
四、设备进口检验1. 进口设备检验机构海关指定的进口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 进口设备检验程序(1)进口设备到达口岸后,由进口企业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单;(2)海关将进口设备送交指定的进口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检验机构对进口设备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 进口设备检验标准进口设备检验标准遵循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五、设备进口报关1. 进口设备报关手续进口企业在进口设备到达口岸后,需向海关进行进口报关手续。
2. 进口设备报关程序(1)进口企业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单,提供与进口设备有关的证件、单证和资料;(2)海关对进口申报单进行审核,并进行双方货物确认;(3)海关根据审核情况给予批准,并办理税则归类手续。
六、设备进口关税1. 进口设备关税税率进口设备的关税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规定执行。
2. 进口设备关税缴纳进口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设备的关税。
七、设备进口准入条件1. 设备进口准入条件进口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进口设备合格证明进口企业需向海关提供设备合格证明,以证明进口设备符合准入条件。
八、设备进口备案管理1. 进口设备备案登记进口企业需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信息报送海关,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
海关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监控室的安全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安全和海关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各级监控室,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监管场所、口岸、机场、车站等。
第三条海关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技术保障,人防物防相结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监控室人员管理第四条监控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海关工作人员资格,熟悉海关监管业务;(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监控工作。
第五条监控室人员职责:(一)严格执行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二)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三)对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监控室人员培训:(一)新入职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组织在岗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三)对监控室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监控室设备管理第七条监控室设备应保持完好,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控室设备维护保养:(一)监控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二)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三)监控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监控室设备使用:(一)监控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设备;(二)监控设备不得用于与海关监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三)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便于查询和追溯。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监控室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报警系统;(二)视频监控系统;(三)门禁系统;(四)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监控室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二)对监控室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对监控室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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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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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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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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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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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对旅客通关现场、边民互市贸易区、台轮停泊点、国际邮件互换局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方式】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守法评估管理。
第五条【设置标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办公和生活等设施。
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年;(四)经营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与建筑设计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6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概述特种设备指因其结构、工艺特殊或运行状态特殊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特别管理的设备。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各国重要的安全控制措施之一,为确保特种设备在进出口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本文档旨在和介绍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在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措施。
国家法规和标准1.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中国针对特种设备颁布的重要法规,其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进出口特种设备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国外生产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包括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检验检测、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中国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中的监督管理法规。
其中规定了对特种设备重点部件、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等方面的监督要求。
对于采购进口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应加强与国外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进口设备符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和程序。
3.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是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专门规定,其中明确了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检验检测、审批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在申报进口特种设备时,相关企业需要提交国内授权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和授权书等文件,并在申报过程中仔细填写申请表格,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实践针对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实践,一下是企业可能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1. 了解国外特种设备制造商的情况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之前,应广泛获得国外特种设备制造商的资质、生产情况、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2. 确认特种设备符合国内标准和规范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之前,应将进口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我国标准和规范进行比对和验证,确保进口特种设备符合国内相关要求。
《海关监管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国家的管理监控和管控职能,包括对进出境货物、人员、交通工具的进出口审核、检查、稽核、执法等。
其具体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海关监管管理制度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
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货物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防止走私和偷逃税款。
此外,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和农产品等,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还将对其进行特殊审批和管理。
为了有效实施海关监管管理制度,国家海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海关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了货物、行李和交通工具的进出口条件、报关手续、舱单申报等要求。
其次,海关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检验检疫、稽核审计、执法查处等程序和方法。
再次,海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海关信息系统,实现了海关数据的实时共享和交流。
最后,海关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海关建立了互通信息、联合执法等机制,共同打击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海关监管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为保证海关监管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管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确保海关监管监控机房安全,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中心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
监控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备应及时关闭。
四、中心管理员须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
中心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禁止在中心内使用其他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保管,确保中心安全。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六、中心内应保持清洁,保证中心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七、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八、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管理员做好交接。
如需中心管理员进行配合的,中心管理员应予以协助或陪同。
九、除中心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外,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
十、中心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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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设备,保证符合免税设备管理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动力部、采购报关组及各设备使用部门。
3.职责:
3.1 采购部:根据采购合同将受海关监管设备信息通知动力部;
3.2报关组:负责对海关监管设备作出标识;
3.3动力部:对海关监管设备的日常维护作管理。
4.管理规定:
4.1动力部对海关监管设备登记造册,作成管理台账;
4.2海关监管设备只能在本公司使用,未经向海关申报批准,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设备;
4.3在维修海关监管设备时,如果有更换下来的零部件,需要粘贴海关监管标志,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置;
4.4解除海关监管
如因实际需要,需对海关监管设备作转移、转卖、报废等处理,由动力部提交申请委托报关组向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处理。
5.相关记录:
5.1《海关监管设备台账》
5.1《海关监管设备零件更换记录表》
拟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