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问题 已经 严 重损 害了公 司 的社 会 融 资功 能 , 响 了市场 经 济 价 值 。 影 对 中小 股 东 权 利 的 法律 保 护 体 现 了保 护 弱 者 的 法 律 价 值 。 代 商法 形成 于 1世 纪 末2 世 纪 初 的 “ 法 公法 化 ”“ 现 9 0 私 法
的 健康 发展 。 讨 如 何 保 护 中小股 东 权 利 , 仅 是 对 实 践 困境 探 不 的 回应 , 是 遵 循 现 代商 事 法 理价 值 的必 然 要 求 。 也
东而 言, 种 机 会 往往 超 越 了股 东为 维 护其 自身 利 益所 需要 的 念。 这 现代公司法在承认和确立大股东的法律地位的同时, 应该 权 限 , 为 出 资额 越 大 , 因 介入 公 司利 益 和 其他 股 东 利 益 的可 能 更 加 注 重 对 中 小股 东 的特 殊 法律 保 护 , 予 他们 实 体 法 和 程 赋 性 就 越 大 。 对 于 中小股 东而 言, 据 资 本 多 数 决 原 则 , 而 根 中小 序 法 上 较 强 大 的权 力 。 保 公 司 大 股 东 的地 位 和 保 护 中小 股 确
与 管 理
中小股 东权利保 护的法理分析与制度 完善
杨 庆 庆
【 摘要 】 在某些 公司中 大股东 , 或控股股东利用 其具备的地位优势和影响力侵害中 股东 小 甚至公司 的利益时有发生。
中小股 东权 利保护不力的制度性根 源在于, 资本 多数决原则的缺 陷和滥用, 中小股 东的制衡 能力薄弱, 大股 东诚信义
律社会 化”的潮流 中。 在商事领域 , 政府不再放任 公司以订立
保护 中小股东权利 的法理基础
对 中小股 东权 利 的法律 保 护体 现 了法律 的 公 平价 值 取 向 。
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么维护

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么维护
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么维护
中小股东的维护权益的方法:
1、股东直接诉讼,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股东权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起诉;
2、股东代位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标。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并不是均等的,大股东通常能够在决策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会议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制度,股东会议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方案决策的权力集中在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会议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也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股东诉讼进行维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和程序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多方面规定。
首先,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和违法行为处罚。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内幕交易的侵害。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浅谈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浅谈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者:任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权益保护从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以来,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就屡遭侵害,即便我国现行《公司法》已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上实现了很大的突破,但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为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及保护意义(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念公司中的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
公司中的股东大致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类。
大股东就是持有公司股份较高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达到控制公司地位的股东。
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就是法律对公司中地位低下,影响力小,持有股份少的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进行的保护。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义1.经济意义在一个完整的公司中,中小股东虽不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由于其人数较多,这就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
况且中小股东也是公司发展的主要监督者,其能很好地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督,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增强其决策中的话语权,能有效遏制控股股东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2.法律意义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的主要作用,保护弱者、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中小股东无论是在公司中的地位、信息来源等都处于弱势。
如果缺少法律的有效制约,公司中小股东就会经常被经营者及大股东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笔者深信只有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

308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相天起丁慧敏(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摘要自去年以来,随着股市飞速上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对倒交易哄抬操纵股价、虚假信息欺诈交易等大股东、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滥用权力进行各种非法交易行为纷纷浮上台面,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形象,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查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这些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
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
对于大量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运用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保护。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法律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308-02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股市中主要由一般居民构成的中小散户,其主要目的是投机,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来获取价差,因此持股时间相对较短,造成无固定的小群体和缺乏共同保护的组织机制,缺乏投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并且相对于大股东、管理层和其他相关机构来说,中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最弱势方。
这样,可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监事席位,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理人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实现股东平等起到最切实有力的保障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09得转让;(3)亲自履行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公司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务,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解决。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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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赵昌武[摘要]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保护制度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话语权、退出权方面仍显不足,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能力和通过卖出股票实现自我救济的能力。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F411 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0633(2007)06 075 03融危机的关键因素,国外学者通过研究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25个国家的表现认为,与宏观经济变量相比,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质量能够更好地解释金融危机期间证券市场的衰退以及汇率制度的崩溃。
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不但对于一国的股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在所有因素当中,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主要不足及改进方向。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是一个公司里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的其他股东。
一般认为,大股东是所持股份占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最大的股东。
传统公司法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出发,并依据股份多数决的原理,认为持股超过50%的股东才能够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
但是,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权的日益分散,大股东即使是持有较低股份份额,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
因此,在实践中,有时也将大股东称为控股股东,而中小股东则为非控股股东。
在我国股权分置制度背景下,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非流通股东,因此,我们通常据说的流通股东即是中小股东。
股东权益虽然被广泛应用在经济学当中,但最初它是一个法学术语。
为便于公司更为广泛地筹资,使更多人加入公司体系,股份公司将股东资格细化为均等的、不可再分割的单位,这种单位化的股东资格或社员资格即为股份,而股份持有人即为股东。
股东权益从法律上来理解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股东权益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作用首先,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对一国的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在一国金融市场的规模之中。
国外的研究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充分的国家,拥有市场价值更高的证券市场、人均更多的上市公司数量、人均更高的IPO以及更大的信贷市场。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也深刻地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在对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较好的条件下,股价变动的同步性比较低,股票市场的效率就越高。
这不仅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能使金融市场中的资本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
其次,法学学者和金融学者认为,法律制度影响着一国的金融中介发展水平。
国外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更加充分及更具优先性,就越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最后,法律制度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成为影响国家的金(1)给予债权人对企业的要求权(2)契约的执行效率高,(3)能够保证企业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其金融中介机构2007 02 20[作者单位]赵昌武,甘肃环县第四中学。
甘肃环县 745700[收稿日期]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使的各种权利。
股东若为买卖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
狭义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狭义股东权益定义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在实际中广为运用。
因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首先,由于股东向公司投入了初始资本,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并获取公司经营获取的剩余利益,因此,股东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与公司利益关系更为密切的群体,股东权益的保护历来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根据股份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凭借其股份上的表决权而控制或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决议,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上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并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具有覆盖面广、参与者众、信息单向传递等特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加关系到国计民生。
部门的重视。
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发展阶段的最重要的法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将初级阶段各地方和部委关于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首次规定了股东的起诉权利,它是规范我国公司股票与债券发行和上市最重要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
此外,这一阶段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分别对股东表决权、内幕交易和限制大股东行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除继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外,还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它将我国以往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保持了我国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实践的连续性,并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充实和丰富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此后,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陆续出台,进一步从公司治理角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2006年1月1日,经修订后的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进入成熟阶段。
由于两部新法总结了中国证券市场前期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不足,更加全面、系统、科学地从国家法律层面坚实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并由此形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层面看,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 ,完善了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增加了证券犯罪类型、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覆盖范围,刑法修正案(六) 与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相配套,完善了证券法律责任,对于打击和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从部门规章层面看,自两法颁布以来,为做好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共制定或修订发布了51个部门规章,其中,综合类8个、发行类6个、登记结算类2个、机构类11个、上市公司类9个、信息披露规范类7个、基金类8个(据不完全统计)。
例如:在发行方面,主要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主要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主要发布了证券公司风三、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制度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从法律体系上看,可以分为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两个层面。
从其发展历程上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初级阶段为1994年以前,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地方和各个部委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尚未进入到国家法律层面;发展阶段包括1994年公司法和1999年证券法的实施期间,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权威的国家法律条文;而成熟阶段则以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为标志,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和科学,并进入到公司治理层面的专业领域。
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初级阶段的最重要的法规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首次对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如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等)做出了规定,并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审计与送配股政策。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股票市场法规,其对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审计制度、股权的持有与转让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首次界定了内幕交易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初级阶段的两部法规虽然在保护条款上具有可操作性较差等方面的不足,但它们的出台使我国中小股东可从法规层面上寻求保护,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重要影响,同时表明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开始受到监管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
此外,在证监会的指导和协调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最新规定,对其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新制定和修订了36个业务规则,其中,上市类24个(包括新的上市规则 ),交易类12个(包括新的交易规则 )。
中小股东在参与投票表决的同时,通过卖出股票退出上市公司的权利,也就是用脚投票的权利。
例如, 证券法(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虽然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但同时做出了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再如,对于反对公司修改章程、出售资产以及重组的股东,也没有赋予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权利,上述情形显然降低了中小股东通过卖出股票而实现的自我救济能力。
另外,相对于对抗大股东权利的对抗管理层权利也显不足,例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仍然限定在10%以上,这在实质上限制了中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再如,对于中小股东召集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也没做相应规定,无疑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能力。
随着我国股票投资者的不断成熟、法制观念的不断进步,我国上市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将得到不断提高,我国股票市场也将得到不断的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由国家法律层面的公司法到证券法的法律框架建设,再经过证监会、交易所的法规、制度等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公司治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