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了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在本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集体协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协商的要约程序,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操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在2009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市总法律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三方的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本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工资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职工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求的行为。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工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职工以工资分配为核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体现和发挥工会组织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抓住核心问题,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
二、正确把握开展要约行动的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开展要约行动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标准模板(四篇)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标准模板上海市劳动合同示本一、甲方:(用人单位)地址:(主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联系方式)二、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三、合同期限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 若发生劳动合同双方都不能控制的情况,如台风、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本合同自然终止。
3. 乙方工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均归甲方所有。
四、薪酬工作时间、地点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五、劳动合同解除、终止1.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结束:(1)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达成续签协议;(2)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未经甲、乙双方就解除本合同事宜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能贸然解除合同。
3. 本合同不可解除。
六、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七、其他事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单位):(盖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签字)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日期: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标准模板(二)甲方(用人单位):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A、有固定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B、无固定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____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____路____号。
2021上海市劳动合同(4篇)

2021上海市劳动合同(4篇)以下为示范文本,仅供参考编号:上海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地址(甲方):职工(乙方):使用说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笔填写,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济类型: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公司中的员⼯和⽤⼈单位都存在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需要在⼀个⽉之内进⾏签订,也有的⽐较特殊,直接签订集体合同,那么集体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与⽤⼈单位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协议。
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会或职⼯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商谈的⾏为。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有义务向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合同期限内,双⽅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变更或解除。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时,集体合同任何⼀⽅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进⾏协商。
4、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由企业⼯会(未建⽴⼯会的由职⼯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与⽤⼈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协商,达成⼀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表⼤会或全体职⼯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席代表签字。
并在签字后10⽇内将集体合同⽂本报劳动保障⾏政部门审查。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有义务向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的期限⼀般为⼀⾄三年,合同期限内,双⽅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调整。
双⽅协商代表协商⼀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2021年上海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The happiest seems to be those who are happy for no particular reason. They are happy only because of happines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上海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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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沟通和签订、履行集体协议的行为,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沟通和签订、履行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沟通,是指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沟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议,是指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沟通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一方应当成立集体沟通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沟通。
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沟通和签订、履行集体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彼此尊重、老实守信、兼顾两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沟通和签订、履行集体协议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沟通
第六条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沟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沟通代表和首席代表。
沟通代表具体人数由两方沟通确定,但每方沟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公司一方的沟通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沟通代表。
第七条已经成立工会的公司,职工一方的沟通代表由本公司工会选派,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沟通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成立工会的公司,职工一方的沟通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沟通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公司一方的沟通代表由公司法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人或者其书面拜托的人担任。
集体沟通两方按照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沟通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沟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沟通两方可以更换本方的沟通代表。
更换沟通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沟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协议期满时为止;因集体沟通达不成同意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协议的,沟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沟通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沟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沟通;(二)搜集与集体沟通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沟通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沟通职责。
第十条本公司产生的沟通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沟通,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沟通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