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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家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严家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严家明【当事人-公司】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施萍【代理律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严家明【被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严家明左侧睾丸萎缩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是同等。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14:09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84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家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书院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严家明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严家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赔付严家明实际损失139270.35元;3.请求判令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

吴某某与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某某与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某某与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丽清;梅州市人民医院【当事人】吴丽清梅州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吴丽清【当事人-公司】梅州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榕基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榕基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榕基【代理律所】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丽清【被告】梅州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其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吴某某申请本案继续鉴定是否应予支持;2.吴某某要求梅州市人民医院承担其全部损失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吴某某要求继续鉴定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双方纠纷发后,一审法院根据梅州市人民医院的申请,委托梅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吴某某对该次鉴定结论不服,主张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准许吴某某的申请,重新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该二次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资质,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均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吴某某对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仍旧不服,认为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坚持再次申请对梅州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吴某某受损结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进行第三次鉴定。

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汪德万、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汪德万、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汪德万、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治生李飞杨世清【审理法官】唐治生李飞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汪德万;宁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汪德万宁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汪德万【当事人-公司】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远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陈一凡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陈一凡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春林陈一凡何明辉【代理律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汪德万;宁远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进行医疗司法鉴定不可缺少的就是患者的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及其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在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被上诉人汪德万作为已故患者郭新秀的丈夫,请求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赔偿,并于2019年9月2日就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郭新秀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该过错与郭新秀死亡的因果关系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8日以该案当事人对送检病历资料不认可,中心无法根据现有送检资料做出明确鉴定意见为由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㈡项规定作出(案件编号:xxx-160)司法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卞粉干、陈军和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粉干、陈军和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粉干、陈军和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胥中华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吕文秀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胥中华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吕文秀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胥中华吕文秀邹荣【代理律所】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陈某2的死亡损失总额及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该鉴定意见正确,应当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陈某2的死亡损失总额及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现分述如下:一、关于陈某2的死亡损失总额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陈某2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上调为48654.5元/年。

结合本案,对陈某2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729817.5元[48654.5元/年×(20-5)年];2.丧葬费39870.5元(79741元/年÷12个月×6个月);3.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主张的误工费1080元。

因此,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因陈某2死亡产生的损失总额合计770768元。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5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当事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当事人-个人】陆荣富【当事人-公司】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方芳、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金尚江、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芳、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金尚江、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芳、罗薇金尚江、胡蕾【代理律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被告】陆荣富【本院观点】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其应知患者陆昌文的死亡原因系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而在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发生医患纠纷后,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告知原告应对患者的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陆昌文死亡的原因。

本案中对上诉人为患者陆昌文提供的诊疗行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首先,患者本次手术为左肾二期PCNL术,麻醉方式为连续硬膜外麻醉,而医方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2月24日两次手术时均选择全麻方式。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上诉人为患者陆昌文提供的诊疗行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首先,患者本次手术为左肾二期PCNL术,麻醉方式为连续硬膜外麻醉,而医方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2月24日两次手术时均选择全麻方式。

医方在改变麻醉方式前并未进行麻醉前访视查看患者,未对患者进行麻醉风险评估。

王某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3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贵金;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王贵金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贵金【当事人-公司】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东升郭衍杰刘建忠【代理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贵金【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一、赔偿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赔偿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本案上诉人虽提供有其在广东省缴纳社保和务工的相关证据,但在本案就医治疗前,其已辞职返回原籍,至医疗损害结果发生时,经常居住的事实已经中断,应当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其实际损失。

因此,结合2019年12月20日施行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豫高法[2019]338号)文件“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与吴跃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与吴跃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与吴跃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吴跃清;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吴跃清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个人】吴跃清【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荣陈新【代理律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告】吴跃清【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阜宁县院应否承担过错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分担;(二)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盐城一院在对阜宁县院未完成的手术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清点手术野内的遗留物,以致于异物留存于吴跃清体内数年之久,给吴跃清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吴跃清因腹部外伤于2012年1月20日急诊入住阜宁县院进行治疗,在通常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自身原发性损伤的治疗费用。

案涉医疗侵权行为发生时,吴跃清年龄为22周岁,正处于通过自身劳动取得劳务报酬的年纪。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朱涛【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霞丁国文邹荣张伟【代理律所】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江苏省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本起医疗事故中各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各项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认定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未尽告知义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与一般诊疗技术常规要求不符"等过错行为,且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结合对朱涛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对护理人数、期限及朱涛的日常生活能力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朱涛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并。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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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入院记录
姓名:吕祥云性别:男职业:农民
年龄:49岁常住地址:扬中市油坊镇红旗村
婚否:已婚病史陈述者:患者本人
籍贯:扬中市入院时间:2011-10-26 11:30
民族:汉族记录时间:2011-10-26 12:30 主诉:呕吐咖啡样液体3小时余,总量约600ML
现病史:患者平素体健,今天早晨8时左右患者突感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咖啡样液体,伴少量胃内容物,共约300ML,非喷射状呕出,随后解出少量稀烂便,颜色未注意。

来我院门诊,量血压85/60 mmHg,因拒绝住院,予以奥美拉唑,止血芳酸,去甲肾上腺素等制酸、止血支持治疗,输液过程中患者又呕吐咖啡样液体一次,总量约300ML,伴全身大汗,乏力明显,量血压60/40 mmHg,紧急予以快速补液,支持治疗至生命体征平稳,拟诊“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收住病房。

患者无头痛,无晕厥,无视物旋转,不发热,病来精神差,胃纳呆,小便量少,体重近3个月来略有减轻。

过去史:平素体质可,否认外伤手术史,否认肝炎结核病史,无药物过敏史,无高血压糖尿病史。

按计划预防接种,无输血史。

个人史:否认疫水疫区接触史,否认外地久居史,否认毒物射线接触史,否认冶游史。

嗜烟,约60年,平均20支/日,偶有嗜酒,否认其他不良嗜好。

家族史:无糖尿病家族史,无血友病家族史,无肥胖家族史,无肿瘤家族病史。

体格检查
T:36.8℃ P:74次/分 R:23次/分 BP:95/55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神志:清楚呼吸:平稳
重度贫血貌面容:急性病容
表情:紧张体位:自动体位
步态:抬入病房配合检查:合作
皮肤和粘膜:
水肿:无皮疹:无
出血点:无瘢痕:无肝掌:无
蜘蛛痣:无导管:无皮下结节:无
皮下肿块:无色素沉着:无
淋巴结:全身浅表淋巴结无肿大
头部:
头颅:大小:正常畸形:无包块:无压痛:无凹陷:无眼:
眼睑:无浮肿结膜:无出血巩膜:无黄染
眼球:四个象限运动正常
角膜:透明,无溃疡
双侧瞳孔:等大等圆
双侧瞳孔对光反射:灵敏
鼻:
鼻:
外形:无塌陷其他异常:无鼻旁窦压痛:无
口:
唇:色淡粘膜:无溃疡腮腺导管开口:无肿胀舌:无溃疡牙龈:无红肿
扁桃体:无肿大咽:无充血声音:无嘶哑
颈部:
抵抗感:无颈动脉:无搏动异常颈静脉:无怒张肝颈静脉回流征:阴性气管:居中
甲状腺:无肿大其他异常:无
胸部:
胸廓:桶状胸
乳房:无异常
肺部:
视诊:
呼吸运动:略急促肋间隙:轻度增宽
触诊:
语颤:对称胸膜摩擦感:无皮下捻发感:无叩诊:
叩诊音:正常清音
听诊:
呼吸:规则两肺呼吸音低两肺可闻及散在哮鸣音
语音传导:减弱胸膜摩擦音:无
心脏:
视诊:
心前区隆起:无心尖搏动:明显
心尖搏动位置:左锁骨中线第五肋间内侧 0.5 厘米
其他位置搏动:无
触诊:
心尖搏动:有力
心尖搏动位置:左锁骨中线第五肋间内侧 0.5 厘米
心包摩擦感:无
叩诊:
---------------心脏相对浊音界--------------- -------------------------------------------- 右(cm)--------------肋间--------------左(cm) -------------------Ⅱ----------------2.5
-------------------Ⅲ----------------3.5
-------------------Ⅳ----------------5.5
-------------------Ⅴ----------------7.5
(左锁骨中线距前正中线8cm)
听诊:
心率:74次/min 心律:齐
心音:S1低钝
额外心音:无杂音:无心包摩擦音:无
血管:
桡动脉脉率:74次/分
异常血管征:无
腹部:
视诊:
外形:平坦腹式呼吸:存在脐:无凸出其他异常:无
触诊:
腹壁紧张度:柔软压痛:剑突下深压痛反跳痛:无
液波震颤:无振水声:无腹部包块:无
肝:未触及
胆囊:未触及 Murphy征:阴性
脾:未触及
肾:未触及
叩诊:
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无双肾区无叩击痛
听诊:
肠鸣音:无亢进气过水音:无血管杂音:无
生殖器:未查
肛门直肠:未查
脊柱四肢:
脊柱:无畸形棘突:压痛:无叩痛:无脊柱活动:灵活
四肢:无异常杵状指趾:无
神经系统:
腹壁反射:无异常肌张力:无下降肢体瘫痪:无
肱二头肌反射:正常膝腱反射:正常
跟腱反射:正常
Babinski征:阴性
专科体检
生命体征稳定,神清步入病房,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皮肤巩膜无黄染,急性失血貌,两肺呼吸音低,可闻及散在哮鸣音。

心律齐,未闻及杂音。

腹平软,剑突深压痛,无反跳痛,未及包块,肝脾肋下未及,双下肢无水肿,神经系统体检无殊。

辅助检查
血常规:2007-5-27日:血常规:白细胞5.8×10E9/L,中性粒细胞82%,血红蛋白97g/L,红细胞3.39×10E12/L,血小板206×10E9/L。

PT凝血酶原时间12.5s,血型A型Rh+
初步诊断:上消化道出血(原因待查):
1.上消化道肿瘤?溃疡?
2.糜烂出血性胃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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